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撞死撞闖紅燈騎士被判刑 廂型車駕駛:以後誰要守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51019)

spooky_mulder 2006-09-06 06:56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TO spooky_mulder:

看來,這串有的你忙了......... :p


沒看到判決書有什麼好忙的,而且 vchou 兄所舉的網頁中,姜智逸律師有提出幾個觀點是重點,總是可以看出一些規則的,再加上我之前所舉的 嘉義地方法院的 93, 交易, 110 的判例中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對於撞到闖紅燈駕駛死亡的一些脈絡。

所以,對於樓主所舉的這個案例,還是要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至於其他網友所說的,如果今天闖紅燈的是我親人,我對於看事情的態度還是一樣的。

spooky_mulder 2006-09-06 07:01 PM

引用:
作者vchou
http://traffic.tycg.gov.tw/news/newstraffic/upt.asp?pageno=84&uid=&con=&cid=&year=&month=&day=&key=&p0=87

闖紅燈被撞的負百分之六十的過失責任
"遵守交通規則"的負百分之四十


車輛撞到闖紅燈行人跟綠燈直行車輛撞到闖紅燈車輛的判決觀點是不一樣的。

spooky_mulder 2006-09-06 07:06 PM

引用:
作者PHOENIXBEC
以台灣交通法律而言
發生事故是沒有"對"的一方
意即兩方都有責任
所以撞死闖紅燈的?
很抱歉
因為你沒有"注意兩邊情況,腳踩煞車...."等

別人擦撞你追撞你
因為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還是要負責
這就是台灣的交通法律 :jolin:
所以還是小心點好


請參考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 93, 交易, 110,中間有引用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的 一八二五號判例。

93, 交易, 110 中已經指出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闖紅燈的義務,所以該判例中的被告是”無罪”的。

這個判例是相當具有指標性的參考。

luym0001 2006-09-06 07:16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車輛撞到闖紅燈行人跟綠燈直行車輛撞到闖紅燈車輛的判決觀點是不一樣的。

黑暗兵法,公子獻頭,開名車的人要小心一點才行啊~ :laugh:
能幫不懂的大家解解惑真不錯,總比一些認為自己比�**棜n高又不屑出手的人好多了~ :laugh:

阿奇 2006-09-06 07:17 PM

有些人都認為廂型車駕駛有責任…
我實在是無言了…今天設紅綠燈是幹麻用的???
今天我不敢講說我從未闖紅燈,但是,就算我深夜要闖紅燈,我也會注意是不是有車…
這件事再怎麼說都是那個退休校長自已不想活才幹這種事…
真的該注意的人是那個被撞的人…這種事,我認為跟自殺沒兩樣…
闖紅燈不是大罪…但是想闖紅燈又不注意就是自已找死…怨不得別人…
我只能說有太多人太有人情味了…而忽略了正義和法律…

spooky_mulder 2006-09-06 07:26 PM

引用:
作者Ericchu
看到這種判決總覺得台灣的法律永遠是擺在最後,情理放前面...死人最大啦... :tu:

換個角度想,假若箱型車司機有注意到機車騎士闖紅燈,為了閃避他而釀成其他交通事故(如連環車禍追撞,撞上旁邊車輛),或因此而掛了(撞安全島、電線杆),其責任歸屬又為何??

撇開那種蓄意撞人的情況來說,一般駕駛人若發生這種情形時,有注意到或能及時反應的都應該會踩煞車的,但這時候對駕駛人而言,他自己也可能因此受到傷害,我印象中沒有看過有任何報導或判例是對駕駛有利的,甚少有人從這方面去想.... :think:


請參考這一個判例吧:
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

apollo_749 2006-09-06 07:47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沒看到判決書有什麼好忙的,而且 vchou 兄所舉的網頁中,姜智逸律師有提出幾個觀點是重點,總是可以看出一些規則的,再加上我之前所舉的 嘉義地方法院的 93, 交易, 110 的判例中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對於撞到闖紅燈駕駛死亡的一些脈絡。

所以,對於樓主所舉的這個案例,還是要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至於其他網友所說的,如果今天闖紅燈的是我親人,我對於看事情的態度還是一樣的。

你當然有的忙了........... :p

因為你必須忙著為你之前所講的這句話,找到合理的解釋,而非從頭到尾只能提出這個"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的判例........... :p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238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在路權觀念被徹底實施之後,最近的案例顯示,法官已經將”應注意而未注意”排除了,就是所謂的絕對路權。

josephtsun 2006-09-06 07:57 PM

有什麼好忙,有什麼好解釋的,法官中有腦殘的又不是新聞

apollo_749 2006-09-06 08:02 PM

引用:
作者josephtsun
有什麼好忙,有什麼好解釋的,法官中有腦殘的又不是新聞

你沒看到重點.......

我是說spooky_mulder網友之前說的"最近的案例顯示"........ :p

spooky_mulder 2006-09-06 08:19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當然有的忙了........... :p

因為你必須忙著為你之前所講的這句話,找到合理的解釋,而非從頭到尾只能提出這個"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的判例........... :p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238


不需要 .....

因為我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指被告明明沒有犯錯,卻硬是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跟本來在法律上就是”有注意的義務”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情形。

不知道你對這樣的差別是否能分得清楚。

為什麼找這一篇,我不是說了嗎,具有”指標性”的參考意義,而且裡面也引用了另一篇最高法院的判例說明。

至於樓主提到的這個案例,在沒有看到裁判書之前的討論都還是言之過早。

而且路權觀念的實施,不見得每個法官都能即時反應過來,但是至少整個制度是朝這個方向進行的。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0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