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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2006-05-17 11:06 PM

引用:
作者chinjim-part3
1.那請問你要怎麼罰?怎麼才不算體罰?念到學生心裡不好受!這也是算體罰喔
2.你又離題了。罰有沒有用?問題簡化成這樣,夠簡單了吧?
3.請你去看前文,我沒有歸咎在人文上面,請不要扯開話題,這樣模糊焦點不太好,
我的問題再度簡化:輔導對於犯人有沒有用?這句不難懂吧?

我是建議,並沒有幫你規劃,我並沒有這麼勤勞,請不要自作多情。我建議的目的是:可以讓你去體驗基層教師如何面對家長,與其在這邊用嘴巴發揚愛的教育,不如去親身去親身嘗試。還有教程只是花點時間和金錢上課,可以讓你體驗實習老師的生活,並沒有建議你考教師資格考與考試進去學校,如果有心推廣愛的教育的話,不會介意花這點時間和金錢吧?


1.北市曾提出體罰定義,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在2004年12月16日就向全市校長表示,體罰不等於管教,所謂體罰有2種,身體上的體罰定義是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條將學生打到瘀血等,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就是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管教學生的不當行為並不是 體罰,所以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站、罰跑操場、留校訓勉等屬於合理的管教。而我的想法是「不構成身心虐待」,比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

2.你舉的例子證明罰在嚴抓時有效,不抓就無效,全國有幾位老師又有多少學生,老師有多少精力能嚴抓,如果殺雞能儆猴,為何台北市的例子不能影響其他縣市共同守法?

3.你也真好玩,你回我回別人的文,然後說你沒說,又不是回給你的,再說原因很多、原因很多、原因很多......,況且這些假釋犯如果又再犯,不是也同時證明「處罰」並沒有辦法改正他們的行為嗎?

是建議我就隨便聽聽,
下次看看有沒有球迷批評球隊幾句,
你就叫人家去當教練或把球隊買下來好了。

chinjim-part3 2006-05-17 11:20 PM

引用:
作者lievil
1.北市曾提出體罰定義,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在2004年12月16日就向全市校長表示,體罰不等於管教,所謂體罰有2種,身體上的體罰定義是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條將學生打到瘀血等,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就是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管教學生的不當行為並不是 體罰,所以在學生能夠負擔的情況下,依校規輕度罰站、罰跑操場、留校訓勉等屬於合理的管教。而我的想法是「不構成身心虐待」,比照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

2.你舉的例子證明罰在嚴抓時有效,不抓就無效,全國有幾位老師又有多少學生,老師有多少精力能嚴抓,如果殺雞能儆猴,為何台北市的例子不能影響其他縣市共同守法?

3.你也真好玩,你回我回別人的文,然後說你沒說,又不是回給你的,再說原因很多、原因很多、原因很多......,況且這些假釋犯如果又再犯,不是也同時證明「處罰」並...


1.是你想的不構成身心虐待,還是學生想的?你想的不等於學生想的喔!如果學生認定
這是體罰,還是可以告上教育部的,當然了!反正你也不是老師,說說就好了

2.又模糊焦點了!請回答我的問題,我都已精簡化的夠簡單了,真的這麼難回答嗎?
你打這些話的時間,已經可以回答好幾句了。
3.請不要轉移焦點,請回答我的問題,難道還要為你把前文剪貼出來嗎?這樣不好吧
這樣你也看的難過,我也貼的辛苦,YES or NO這麼難回答嗎?

我的建議是做的到的,當當實習老師並非像當總統或是買球隊一樣遙不可及,不過你的舉例就真的很誇張了,親身體驗有這麼難嗎?還是在這用嘴巴講講就好了,反正死的都是基層教師

sibaken 2006-05-17 11:24 PM

引用:
作者lievil
前面有討論到「三重基地」,
他們提供免費的課輔給國中二年級學生,
並以家庭經濟、學業弱勢者(上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優先
其實袖子已經挽起來了
.........
就算他們只想作您口中「好玩的教育工作」,又有何不可呢?


不要又在那邊寫簡介了.大家要的是績效,你知道什麼是績效嗎?是有多少學生是真的被輪本挽救回來的,不是你有什麼硬體,你做的有多辛苦,我相信只要輪本有績效還怕沒口碑?
輪本自己要好玩的教育工作沒人管啦,可是能不能麻煩他們也不要管別人要如何玩不好玩的教育工作? :D
標題看清楚一點-----"人本"好像只會出一張嘴!?
你如果能解釋輪本為何在某些方面都是理論,卻拿不出實際成果,才會讓大家服氣.請了解大家對輪本的不滿,才有辦法幫輪本宣傳?

saimin 2006-05-17 11:31 PM

一堆人跟人笨一樣
出一張嘴
你當過基層老師再來說吧!
老是引用些不可信服人的數據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國中就教過你了吧!?
當個老師百百種學生都會看到,什麼家長就有什麼學生....

si3568i 2006-05-17 11:31 PM

引用:
作者vandenbroucke
辦學校很花錢哩.. :ase 依人本這種財力短缺的單位..真的負擔很重

講一下小弟以前工作的單位編置好了
在某社區大學裡,正職人員六位,工讀生兩位,義工數位
然後向某國中借用場地,在每天晚上,和週六整天上課
學生人數約500~1000名左右,看每季報名人數為定,學生年齡層以中壯年居多
教師是外面請的,每小時鐘點費五百元

上課的課程,1/3是才藝類型,1/3是社區營造類型,1/3是社會類型(社會人文科目探討論)

工作人數,八人,要撐起全部學校的一切行政事務,對就是八個人
一個人等於一部門
甲,你就是教務處,課務組
乙,你就是教務處,註冊學籍組
丙,你就是總管和出納
丁.....
小弟敝的工作就是管理全校的電腦,還有協助處理辦公室的行政事務,有時還被抓去上幫義工上電腦速成班

總之一個人當五六個人用...累...

我知道辦一所學校負擔其實很大,但這也是讓普羅大眾能看得起「人本理念」最直接的方式。不然辦啥森林小學(我只想到余美人這類有錢人才會送去讀...)。中途之家,光聽名字,就幾乎注定這孩子以後被社會接受的機會比其他孩子低上十倍。

lievil 2006-05-17 11:32 PM

引用:
作者chinjim-part3
1.是你想的不構成身心虐待,還是學生想的?你想的不等於學生想的喔!如果學生認定
這是體罰,還是可以告上教育部的,當然了!反正你也不是老師,說說就好了

2.又模糊焦點了!請回答我的問題,我都已精簡化的夠簡單了,真的這麼難回答嗎?
你打這些話的時間,已經可以回答好幾句了。
3.請不要轉移焦點,請回答我的問題,難道還要為你把前文剪貼出來嗎?這樣不好吧
這樣你也看的難過,我也貼的辛苦,YES or NO這麼難回答嗎?

我的建議是做的到的,當當實習老師並非像當總統或是買球隊一樣遙不可及,不過你的舉例就真的很誇張了,親身體驗有這麼難嗎?還是在這用嘴巴講講就好了,反正死的都是基層教師


1.當然定義權,人皆有之,最終還是看法官的判決,我是認為依照現行兒福法對「身心虐待」的定義來執行

2.回到不想回了

3.同上

球隊不行,那舉攤販好了,
吃到不好吃的批評幾句,你來說幾句甚麼你為何不自己煮或不體會基層生活的困難之類好了

lievil 2006-05-17 11:40 PM

引用:
作者sibaken
不要又在那邊寫簡介了.大家要的是績效,你知道什麼是績效嗎?是有多少學生是真的被輪本挽救回來的,不是你有什麼硬體,你做的有多辛苦,我相信只要輪本有績效還怕沒口碑?
輪本自己要好玩的教育工作沒人管啦,可是能不能麻煩他們也不要管別人要如何玩不好玩的教育工作? :D
標題看清楚一點-----"人本"好像只會出一張嘴!?
你如果能解釋輪本為何在某些方面都是理論,卻拿不出實際成果,才會讓大家服氣.請了解大家對輪本的不滿,才有辦法幫輪本宣傳?


免費提供弱勢小孩課後輔導,這叫甚麼硬體啊?
孩子不是投資標的,沒辦法跟你講績效的,
就算100個裡面,只成功了1位,都是了不起的

光是森林小學能成立,就足夠證明他們不是只出一張嘴了,
他們在該小學落實他們的理論,有興趣或許你可以去參觀,我不知道有沒有開放就是了。

esc564 2006-05-17 11:46 PM

關於人本的做法,只有一句話可以形容,緩不濟急。
做事情應該間有短期治標和長期治本的方法,
資源夠有資源夠的做法,資源不夠也有資源不夠的做法。
如果做什麼事都要等資源足夠人員充實,我看是有得等。

二則,妄想用一種方法搞定所有的人,這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chang564 2006-05-17 11:48 PM

引用:
作者lievil
當然有很大的關聯,有興趣請自己去閱讀相關研究

酒駕不只是罰金增加而已,
過去這只是行政罰,頂多罰罰錢,
現在超過一定酒精濃度,就是公共危險罪,
這是公訴罪要坐牢的,
這還不叫提昇處罰的嚴重性嗎?



不好意思,不想捲入爭論。 :think:
不過我想說明一下,
酒駕以前可以繳罰鍰或是不繳罰鍰而辦理易處吊扣;
自從不能易處吊扣不繳錢後,就只有繳罰鍰一條路以及吊扣銷駕照XX月不能駕車;
後來修法的過程中,有了超過一定酒精濃度就送法院以刑法論罪的條款;
但是行政罰的罰鍰及易處吊扣仍與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併罰。
自行政罰法出現後,行政罰的罰鍰被刑法的罰金所吸收(即以刑法為主),行政罰只剩下易處、扣車等手段可供運用而已(以上若發生行政罰法與刑法有所衝突時才會發生)。
目前來說,以超過一定酒精濃度來說,因為刑法可以易科罰金,而罰金遠比行政罰的罰鍰小很多了,所以目前實務上,違反35條會出現處罰較先前輕微的現象。
所幸,大家已有再次修法的共識,不過嚴刑律罰有用嗎?希望不要發生以前票據法所產生的社會現象才好。
:shock:

lievil 2006-05-17 11:59 PM

引用:
作者chang564
不好意思,不想捲入爭論。 :think:
不過我想說明一下,
酒駕以前可以繳罰鍰或是不繳罰鍰而辦理易處吊扣;
自從不能易處吊扣不繳錢後,就只有繳罰鍰一條路以及吊扣銷駕照XX月不能駕車;
後來修法的過程中,有了超過一定酒精濃度就送法院以刑法論罪的條款;
但是行政罰的罰鍰及易處吊扣仍與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併罰。
自行政罰法出現後,行政罰的罰鍰被刑法的罰金所吸收(即以刑法為主),行政罰只剩下易處、扣車等手段可供運用而已(以上若發生行政罰法與刑法有所衝突時才會發生)。
目前來說,以超過一定酒精濃度來說,因為刑法可以易科罰金,而罰金遠比行政罰的罰鍰小很多了,所以目前實務上,違反35條會出現處罰較先前輕微的現象。
所幸,大家已有再次修法的共識,不過嚴刑律罰有用嗎?希望不要發生以前票據法所產生的社會現象才好。
:shock:


您好,感謝您的指教,這部份在下也有所聽聞
但部份酒駕行為由行政罰改為刑法罪,
這部份法理上來看仍是變得更嚴厲了

由於並非探討酒駕,加上文筆不好,害怕偏離主題,所以略過不提,謝您將他說的如此清楚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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