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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子 2009-12-20 10:23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以說你一直在繞迴圈,當然一個東西的角色不同再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就不一樣,怎麼會不用去管製造者或購買者的關係。

所以說你還是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在看,如果像你說的法律是保護受害者,那麼在 撲浪 vs 微軟 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撲浪。微軟要成為受害者,那麼就要去告包商才會成為受害者。

在撲浪 vs 微軟 的關係中,微軟不會是受害者,這就是你一直轉不出迴圈也不願意承認的點。

在你舉的 LV假包包的例子來說,除非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又轉賣,不然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而是會去告賣假包包的店家,你舉這個例子對應的角色對錯了,前面的網友有提過了。

以你的例子來說,
微軟 <---> 賣 LV假包包的店家
微軟包商 <---> 賣 LV假包包給店家的人
撲浪 <---> LV

把這樣的關係畫出來之後,你會發現沒有一般消費者啊。

微軟提供免費服...

照你的說法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
如果我們在把LV包例子,改成盜版光碟
你就會發現
你的說法有問題
消費者花一樣的錢卻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難道就不會被告嗎?

ps.我承認應該把它看作兩個案子,但我不認為這樣噗浪告微軟可以有什麼優勢。畢竟,整件事來說,微軟也是受害者。

spooky_mulder 2009-12-20 10:35 PM

引用:
作者影 子
照你的說法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
如果我們在把LV包例子,改成盜版光碟
你就會發現
你的說法有問題
消費者花一樣的錢卻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難道就不會被告嗎?

ps.我承認應該把它看作兩個案子,但我不認為這樣噗浪告微軟可以有什麼優勢。畢竟,整件事來說,微軟也是受害者。


”整件事”來說,有兩件事你是說哪一件?

兩件事微軟只有在一件事”可能”會是受害者,為什麼用”可能”,因為微軟有驗收的義務與責任,所以只是”可能”成為受害者。但是在另外一件事,撲浪 vs 微軟這一件事上,撲浪卻是確定的受害者。

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除非你拿來賣,不然誰知道你買到了以假亂真你以為是正版光碟的盜版光碟呢?

所以說你的比喻一直有問題,你一直沒有發現或不願承認,又說應該看做兩個案子,又說整件事想要把兩個應該分開看的部分混在一起看。

wangks 2009-12-21 01:41 AM

一個人走在路上給車撞了
司機發現是車子設計的問題
造成他撞到人

在派出所談和解時...
傷者:「你撞我, 所以你要賠我醫藥費、生活費、精神賠償等一共...錢」
司機:「不是我不賠, 可是我會撞到你, 是因為車子有...的問題」
傷者:「原來如此哦, 那是我誤會你了, 真的是對不起啊」
司機:「沒關係啦, 不知者沒罪, 這是車廠的連絡電話」
傷者:「謝謝, 剛好我正打算要去找車廠要求賠償」
司機:「不客氣, 要不要一塊去, 我也要去要一些精神賠償」
傷者:「好啊, 走吧, 請」
司機:「你受傷你先」
傷者:「那我就不客氣了」

sutl 2009-12-21 02:21 AM

遇到邏輯有問題的ID,直接丟入黑名單就好了,看這種人只是浪費自己時間。

我有時還會出現一整頁文章都看不到的情況哩XD

Computer Cowboy 2009-12-21 02:42 AM

[設計對白]

主控官 : Intxl的代表律師, 現在Nvidix要控告你當事人的最新GPU是完全抄襲他們的設計, 請問你有什麼解釋?

Intxl代表律師 : 大人, 我當事人最新的GPU設計是外包給中國東莞一間山寨設計廠, 至於他們的設計是完全抄襲Nvidix一事, 我的當事人是完全不知情的, 他本人也是給那間山寨廠給忽悠了, 因此同樣是受害者, 而且我的當事人已經在網頁上向Nvidix公司道歉了, 所以現在已經完全沒有責任, 請大人改為控告那間山寨廠吧。 :shy:

nawtequalizer 2009-12-21 03:11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以說你一直在繞迴圈,當然一個東西的角色不同再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就不一樣,怎麼會不用去管製造者或購買者的關係。

所以說你還是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在看,如果像你說的法律是保護受害者,那麼在 撲浪 vs 微軟 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撲浪。微軟要成為受害者,那麼就要去告包商才會成為受害者。

在撲浪 vs 微軟 的關係中,微軟不會是受害者,這就是你一直轉不出迴圈也不願意承認的點。

在你舉的 LV假包包的例子來說,除非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又轉賣,不然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而是會去告賣假包包的店家,你舉這個例子對應的角色對錯了,前面的網友有提過了。

以你的例子來說,
微軟 <---> 賣 LV假包包的店家
微軟包商 <---> 賣 LV假包包給店家的人
撲浪 <---> LV

把這樣的關係畫出來之後,你會發現沒有一般消費者啊。

微軟提供免費服...

我比較同意你的說法,

我突然想到個例子,不過有點忘記詳細的狀況,
好像是以前某次政府某部門不是有在宣傳反詐騙(還是反買票?),
有設計一些卡通形象人物,
其中某個角色設定有人反應引射某地區的人物不滿其角色設定,而向政府抗議
結果發現這些創意形象等角色設計都是政府外包給某個創意設計公司,政府只是簽收
這樣人們如果不滿其訴求,應該向政府抗議,還是向政府外包的創意設計公司抗議?
如:
政府=微軟
政府委託的創意設計公司=微軟外包公司
抗議者=噗浪

記憶可能有錯,有錯的話請指正,不過重點是:
噗浪應該向微軟外包創意公司抗議,還是向微軟抗議?

xds333 2009-12-21 04:13 AM

撲浪當然是像微軟抗議,微軟外包到不良包商本來就會商譽受損
只不過微軟也可以依合約內容向不良包商抗議甚至索賠
要是對簿公堂就是一層一層互打官司囉

影 子 2009-12-21 08:20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整件事”來說,有兩件事你是說哪一件?

兩件事微軟只有在一件事”可能”會是受害者,為什麼用”可能”,因為微軟有驗收的義務與責任,所以只是”可能”成為受害者。但是在另外一件事,撲浪 vs 微軟這一件事上,撲浪卻是確定的受害者。

買到以假亂真的盜版光碟,除非你拿來賣,不然誰知道你買到了以假亂真你以為是正版光碟的盜版光碟呢?

所以說你的比喻一直有問題,你一直沒有發現或不願承認,又說應該看做兩個案子,又說整件事想要把兩個應該分開看的部分混在一起看。

你的說法
在法律上不一定是這樣作
法律上會有併案處理
例如:
甲車撞乙車
乙車時速0時又撞到丙車
照你的說法
是分開兩件事作
照我的說法
這是一件事
法院如果併案處理就是一件事
如果法律不併案就是兩件事
你如何確認法律是一件事作
或是分兩件作

呆灣狼 2009-12-21 09:43 AM

轉圈圈,轉圈圈 :D

李麥科 2009-12-21 10:11 AM

引用:
作者影 子
你的說法
在法律上不一定是這樣作
法律上會有併案處理
例如:
甲車撞乙車
乙車時速0時又撞到丙車
照你的說法
是分開兩件事作
照我的說法
這是一件事
法院如果併案處理就是一件事
如果法律不併案就是兩件事
你如何確認法律是一件事作
或是分兩件作

你講的併案處理,不是那麼簡單的啦 :jolin:

直接告訴你好了,你的邏輯那是你自己覺得是這樣,可是實際上不是那樣

你講的當然說的過去,可是問題實際上不是你那樣的處理法

不能說你錯,但是如果實際不是那樣,你也不能一直說那我的還是對的

也就是說你有你的邏輯,可是這個社會不是你想的那個邏輯,大家不是說你笨或怎樣的,只是跟你說,社會多半是這樣處理而已

其實我不敢老是說甚麼社會事,可是這個時候我是真的覺得,你應該多弄清楚所謂社會事....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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