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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死撞闖紅燈騎士被判刑 廂型車駕駛:以後誰要守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51019)

老飛俠 2006-09-06 08:26 AM

引用:
作者nzcym
德軍都是喊 auswise, auswise 然後就開槍 .


小小更正及補充說明一下,那個字是Ausweis,意思是「證件/通行證」

ThugAngel 2006-09-06 08:28 AM

引用:
作者若雄
騎機車還不戴安全帽 = =|||


在苗栗有95%都不帶安全帽的................... :jolin: :jolin: :jolin:

7-cola 2006-09-06 08:49 AM

引用:
作者SCE
雖然很同情那位被告,
不過想一想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若完全不用負責任,
以後都遵照此案例來判,並成為社會的一般正常現象的話,
那豈不表示我以後開車經過綠燈路口,看到有紅燈右轉的機車騎士,
我就故意給他碾過去,也完全不用負責任?因為紅燈右轉就等於是闖紅燈。

如果這是社會的一般正常現象的話,就沒有人敢違反交通規則了,
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了,也就沒有機會合法輾死他人了.
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了,生命也有保障了,這是不是蠻不錯的?

新加坡鞭刑相當野蠻也相當有效,
闖紅燈一律抓來鞭打,台灣人不怕罰錢但不知怕不怕打

lancelot0000 2006-09-06 08:56 AM

引用:
作者ElvisTu
如果大家認為箱型車沒過失的話…

那麼以後看到闖紅燈的人,就可以盡管衝,把他撞下去…死了剛好…是不是這樣呢?

沒有這樣的道理吧…


我認為撞死人也許不對
但是如果會換來以後沒人敢亂闖紅燈
那麼也不見得就是什麼不好了
台灣闖紅燈的情況太常見了
就是想說反正沒人敢撞我無敵
就算撞死也是你倒楣的心態

而且大家沒考慮到
通常人在某些環境下會比較放鬆
就像在家裡和在外面警戒程度是不同的
等綠燈也是,那時候心理層面會比較放鬆
比較不容易即時反應也屬正常

在說大家只考慮到死者,沒考慮活人的感受
不要說過失殺人了,就算一個人活生生死在你面前
你心理不會有壓力不會有創傷嗎
何況那個駕駛還要因為這件事和死者家屬打幾年的官司
自己沒做錯事還要因為別人犯的錯
而必須這樣的身心煎熬,要是我是法官我就判死者家屬要賠錢了

linux2000 2006-09-06 08:58 AM

引用:
作者wmd
所以說!
送貨員 應 配有司機助理才是呀!
一個顧車,一個負責送貨,二個人輪流,而不是因為人手不足,就可以違規吧?!
以前 我在國際牌 維修站 當暑期工讀 我們車上都一個司機,二個助理!

配司機助理會牽涉到成本問題.......

chrisckroot 2006-09-06 09:04 AM

OH MY GOD....別上班別出門 關在家裡 自己食自己 就不會有那個問題了吧!!

菜瓜布 2006-09-06 09:26 AM

全民大執法時代來臨!

****日報 更新日期:2006/09/06 04:09 記者: 蔣幌化台北報導

大批的媒體記者在法院前,等待已久的店家終於出現。
妓者:先生,你的電動鐵門壓死上門購物的小朋友,你後不後悔?後不後悔?
店家:我幹嘛後悔,他偷鉛筆耶,他犯法在先,而且我又不是故意的!
妓者:你有可能因此被判刑,你後不後悔?後不後悔?
店家:我只是聽我太太的話晚上九點關店門,如果這樣都有罪,那以後誰要聽太太的話?
妓者:你壓死小朋友後還到處放話,家屬說你不但不表示歉意,還聲稱自己沒錯?
店家:是沒錯阿,他他偷鉛筆又跑到鐵門下被壓死,又不是我叫他去站那邊的。
妓者:畢竟人是死在你店中,您是不是該負些道義上的責任呢?
店家:(背對著記者,推推眼鏡說)我是不可能負道義上的責任的,因為我是.....
   地獄來的執法者!人家違法就要給他死,這是理所當然,為了社會公理把違法者處死
   一點都不需要負法律責任,日後只要看到有人違法,人人得而誅之,當然包括在文具
   行偷鉛筆的小孩!呵呵呵!(店家爽朗的笑著,被簇擁的法警帶上法院二樓)
妓者:(轉身面對鏡頭)是的,這次判決將決定台灣是否進入全民執法時代,相信明智   
   的法官將帶領台灣進入犯罪者人人得而誅之的新時代,記者蔣幌化在台北地方的報導

changold2 2006-09-06 09:28 AM

引用:
作者vchou
看這邊好了
http://blog.yam.com/qq1200/archives/cat_164872.html

April 3,2006
「信賴原則」,人民信賴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這就是相當著名的「信賴原則」適用在交通事件的結果。法院認為,駕駛交通車輛上路,每一位駕駛...

判決最後還是以證據為主,如果死者有開大燈,而且速度不快,又有監視器畫面佐證,汽車駕駛人就很難以絕對路權免除過失致死責任

愛國者一號 2006-09-06 09:34 AM

引用:
作者changold2
判決最後還是以證據為主,如果死者有開大燈,而且速度不快,又有監視器畫面佐證,汽車駕駛人就很難以絕對路權免除過失致死責任

如果汽車駕駛無過失,也就是沒有超速.無照駕駛....等情況的話,依照絕對路權的觀念,汽車駕駛也需要負責任嗎?

那絕對路權這四個字有何意義?

ToyBoy 2006-09-06 09:36 AM

引用:
作者SKAP
去駕訓班時教練有說,人命第一

紅燈也只是參考用的,還是要注意路況

最好放慢速度,因為難保不會有人衝出來

如果不開太快,一般都還能反應吧?

千萬不能認為闖紅燈就該死,撞死人一樣有責任


站在交通法規的立場,交通事故都是先以路權來論對錯!!

綠燈道的路權絕對高過紅燈道!!

就算箱型車沒超速,也不能保證他能去注意到任何細節!!

我覺得這個判決很沒有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標準!!

如果這樣都能求償1500萬,那大家不用保險了!!

那些想自殺的也不用帶全家去自殺了,

只要在路口等紅燈,看到名貴轎車就衝上去,賺賠償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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