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2
|
林英典第二?喜歡四處亂告人,就會一直踢鐵板!(新竹誠天冷氣)
新竹誠天汽車冷氣的老闆楊熾華在98年控告雅琥汽車冷氣老闆游明治刑事妨害名譽
結果法院判決敗訴,之後又在99年改控告游明治民事官司,要求損害賠償5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正式判決誠天汽車冷氣的楊熾華敗訴! 前一陣子,某位MMC的會員,也是在這家店發生糾紛 先前也有不少網友以及汽車冷氣同業被他告 結果,原來網友指摘的都是事實! 有些人阿∼就是喜歡四處興訟亂告人,結果就是會四處踢鐵板!!! 想賺錢也要憑本事,刑事官司打輸了,就想改打民事跟人家討錢,當法官是笨蛋嗎? 法院的裁判書,請上司法院查詢,節錄部分內容: 【裁判字號】 99,訴,410 【裁判日期】 990924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楊熾華 (誠天冷氣) 被 告 游明治 (雅琥汽車冷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此文章於 2010-10-28 04:10 PM 被 winter96 編輯.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2
|
(二)就事實1、事實2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2 月20日在「YAHOO 拍賣網站」使用 jack580328帳號,刊登拍賣編號「c00000000 」之拍賣商品 ,其「拍賣商品資訊」內容引用原告部分****,影射攻擊原 告不實誇大冷房效果、有保固服務糾紛、擅改原廠設計、自 吹線材焊接技術如何精湛等內容云云。惟查,上開被告網頁 內容謂:「大家都說自己產品最好、技術最精湛、機器設備 最優等、證照最多、材料不惜成本花下去,終究實質上還是 以問題是否排除、施工步驟是否正確、要求是否到達原廠水 準(想要超越原廠?不要想太多)及產品耐用高品質穩定比 較重要,但是沒有提供消費者具體的履約保證,因為您與維 修店家暨非兄弟亦非麻吉,口說無憑出問題時最終雙方爭到 臉紅脖子粗吃虧的還是消費者,具體保證是消費者應有的實 質權益也是負責任店家最基本的義務」、「當某些店家自吹 線材焊接技術如何精湛時,殊不知我們是將其零件直接更換 新品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其內容並未具體指名係 針對原告,縱有引用原告廣告部分內容,因其內容為一般廣 告用詞,亦無使人認定上開網頁內容係針對原告,況其內容 僅係提醒網友冷氣維修時應注意之事項,並未涉及任何損害 原告名譽之言論。 2.原告又主張:被告於97年5 月30日,在「YAHOO 拍賣網站」 之拍賣編號「0000000000」的「問與答」網頁內容,不實指 稱原告安裝恆溫控制器會衍生不可預期的後遺症、壓縮機啟 動時機過於頻繁,同時不實指稱原告自稱冷氣達人云云。然 查,上開網頁係暱稱pnhurryu_**** 網友詢問:「老闆!老 客戶想要裝這個!給點意見!謝謝,被告答覆:「您好 :小店不做這種非制式的改(加)裝,以免衍生不可預期的 後遺症或造成其他故障或損壞,您必須請問這位自稱冷氣達 人的觀點,感謝您的發問。」、「這類電子商品只是取代手 動A/ C開關ON-OFF時機,壓縮機啟動關閉時機過於頻繁結果 請自己想像,愛車暖氣功能若是正常,安裝這類產品只是錦 上添花白花錢罷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0 頁 )。被告上開 言論僅係針對網友就汽車改(加)裝之提問,依據其專業知 識及經驗提供意見,未對原告有何損害名譽之言論。又被告 稱原告為「冷氣達人」,上開用詞依一般社會觀念並非貶語 ,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可言,是原告主張被告上揭言論有 侵害原告名譽云云,顯無可採。 (三)就事實3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10月12日,使用阿不拉(yahoo )帳 號,在「u-car 汽車網站」刊登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 分析免費贈閱」網頁,內有充斥大量不實誹謗原告之內容云 云。然查,被告雖於上開時間使用阿不拉(yahoo )帳號, 在「u-car 汽車網站」刊登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 免費贈閱」網頁,惟除上開標題為被告所刊登外,其餘回應 內容:「新竹誠天冷氣喔,前一陣子才因為竊佔公有地,違 法營業擅自用鐵皮將騎樓封死,造成民眾無法通行被依公共 危險罪,移送新竹地檢署查辦」、「詐欺疑案還沒喬定,現 在還有公共危險罪?」、問題12 pro92887***(無 ):你在U-CAR 被人家攻擊,那個人已經被抓到了,U-CAR 裡面有討論!似乎是Y 拍的另一家業者帳號:ctZ000000000 ,兩者IP相近 ,文章筆法非常類似!你的拍賣,被檢舉下架,也很有可能 是此業者搞的鬼!」、「『誠天汽車冷氣』違法佔用騎樓營 業,慘遭檢舉!」、「我想當初路比被騙,應該也是真的」 、「誠天汽車冷氣喔!不說也罷!上次去處理冷氣不冷的問 題,結果老闆竟然一直找不出問題的地方,後來還是我回家 自己去找出來的」等言論(見本院卷第71-73 頁),均為其 他網友所刊登,並非被告所為,且在「u-car 汽車網站」討 論區回應之內容,只有「u-car 汽車網站」管理人員才有權 限刪除,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7 頁反面),被 告既無刪除權限,是縱然前揭回應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 被告亦無從刪除該言論,自不得僅因被告為刊登標題之人, 而認被告就刊登標題後其他網友之回應概須負責,是原告主 張被告應就前揭回應內容負侵權行為責任,尚無可採。 (四)就事實4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在「YAHOO 拍賣網站」利用各項拍賣商 品之「拍賣商品資訊」網頁或「jack580328」帳號之評價頁 面中各「雅琥汽車空調各種汽車冷氣/ 壓縮機/ 洩漏/ 異音 及疑難雜症」字樣設置超連結,張貼「letsgop***** *( 多行不義必自斃~ 熱烈討論中」或以作 為超連結語法,使他人點選上開超連結即可至「u-car 汽車 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 」之網頁,而上開網頁有不實誹謗原告內容,被告以此方式 侵害原告名譽云云。惟查,就被告曾在「YAHOO 拍賣網站」 各項拍賣商品之「拍賣商品資訊」網頁或帳號「jack580328 」帳號之評價頁面中各「雅琥汽車空調各種汽車冷氣/ 壓縮 機/ 洩漏/ 異音及疑難雜症」字樣,張貼「letsgop****** (1 ):使他人透過上開網頁超連結而瀏 覽「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 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內容等情,原告僅提出自行截取之 網路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75、78-79 、82-88 頁),被告 既否認上開網路畫面之真實性,亦否認曾在「拍賣商品資訊 」網頁以前揭方法侵害原告名譽,原告就其截取之網路畫面 真實性自應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資 佐證,故被告是否確有上揭侵害原告名譽行為,即屬可疑。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2
|
2.又依原告指稱,「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
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內容有:「修車店家 ,用鐵皮把騎樓全部封死,妨礙眾人通行,而且把修車用具 堆置在騎樓,佔用騎樓營業,有違法嗎?該怎樣檢舉這麼店 家?」、「誠天汽車冷氣的老闆楊熾華,不是很喜歡把法條 掛在嘴邊,動不動就要告網友,現在怎麼不順便把自己觸犯 的法條也列一列,去告一告自己」、「這不就是那家網路上 惡名昭彰的『誠天汽車冷氣』嗎?」、「原來誠天汽車冷氣 是這種店家,我想當初路比被騙,應該也是真的」等言論( 見本院卷第74頁)。惟查,上開標題:「修車店家私人將騎 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及回應內容:「修車店家,用鐵 皮把騎樓全部封死,妨礙眾人通行,而且把修車用具堆置在 騎樓,佔用騎樓營業,有違法嗎?該怎樣檢舉這麼店家?」 發表時間在96年11月13日,上開內容雖具體指述原告有占用 騎樓之事實,而原告確實於96年9 月3 日及97年4 月18日因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而遭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員開立交通違規勸導單,此有交通 違規勸導單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99頁),可認原告確曾 有占用騎樓之事實,則上開言論即非全屬無據,刊登上開言 論者應有足夠理由相信其為真實,原告對於上開言論者有何 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 真偽之情事未盡舉證之責,是縱其言論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虞 ,衡量本件言論自由之公益性及原告名譽權保護之必要性, 應認上開言論尚不具備違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至若其他 回應內容:「誠天汽車冷氣的老闆乙○○,不是很喜歡把法 條掛在嘴邊,動不動就要告網友,現在怎麼不順便把自己觸 犯的法條也列一列,去告一告自己」、「這不就是那家網路 上惡名昭彰的『誠天汽車冷氣』嗎?」、「原來誠天汽車冷 氣是這種店家,我想當初路比被騙,應該也是真的」或「YA HOO 拍賣網站」中「letsgop***** *(1 ) 多行不 義必自斃~ 熱烈討論中」,係網友對原告占用騎樓乙事所為 之意見表達,未涉及惡意謾罵,揆諸首揭說明,應屬一般社 會觀念容許之意見表達範圍,尚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 行為。 3.綜上,「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 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內容既未構成侵害 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則被告縱於網頁上透過超連結語法使 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瀏覽上開網頁,亦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 侵權行為。 (五)就事實5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福氣啦(top100)」帳號在「u-car 汽車網站」之「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網頁,誹謗原 告亂槍打鳥告了一堆人;又於網路張貼98年度偵字第3902號 不起訴處分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亦涉有誹謗原告之文句, 被告並公然侮辱原告為「小鼻子小眼睛的小心眼的人」;被 告另以超連結語法,使他人點選「專屬留言版」即可連結至 網頁 ,上開網頁亦有公然侮辱與誹謗原告之內容云云。惟查,被 告以「福氣啦(top100)帳號」於98年4 月6 日在「u-ca r 汽車網站」之「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刊登:「小弟 是那位X 天氣冷氣口中的雅琥某賣家,去年X 天汽車冷氣對 小弟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亂槍打鳥告了一堆人結果勒,最無 辜的莫過於提供討論平台的U-CAR ,是非曲直應該不能只聽片面 之詞」等語(見本院卷第139 頁),其全文是被告對於原告 向司法機關對多人提告之行為發表意見,並因被告已受檢察 機關不起訴處分,而認為原告行徑猶如亂槍打鳥隨意提告, 被告上開言論內容係本於自身經歷而表達意見,尚屬一般社 會觀念可容許範圍,原告未兼顧全文,僅截取其中「亂槍打 鳥告了一堆人」詞語而主張認被告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尚非 可採。 2.再按相同言論內容,置於不同場合,是否會造成名譽之侵害 ,須個別判斷,非可一概而論。本件被告雖在網頁張貼98年度偵 字第3902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92-94 頁),被告此 舉係為證明其未有原告向檢察機關告訴之妨害名譽行為,縱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描述告訴事實而載有「u-car 汽車網站 」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 網頁內容(內容詳如前開事實4 ),惟上開網頁內容既載於 不起訴處分書內,則閱讀者自可知悉此僅為描述告訴事實, 應不致因告訴內容而對原告之聲譽再次造成貶損,況乎上開 「u-car 汽車網站」網站內容尚不致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行 為,業如前述,則被告於網頁張貼98年度偵字第3902號不起 訴處分書之行為,應不構成侵權行為。又被告於同一網頁另 載有「以下為誠×汽車冷氣對雅琥汽車甲○○提出妨害名譽 一案,最終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判決為不起訴,若您對本案 有不同看法,歡迎至專屬留言版暢談,但請勿發表人身攻擊 言論以免遭小鼻子小眼睛的小心眼人士提告」等語(見本院 卷94頁、96頁),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名「小鼻子小眼睛的小 心眼人士」為何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方法指向特定人士, 尚難遽以認定被告所指稱之人即為原告,又縱嗣後有網友自 行認定「小鼻子小眼睛的小心眼人士」係指原告,此亦為其 他網友之觀點,無得以此推定被告確係以「小鼻子小眼睛的 小心眼人士」指稱原告,是原告主張被告以「小鼻子小眼睛 的小心眼人士」侮辱原告,亦非可採。 3.再者,被告雖以超連結語法,使網友點選網頁(即被告張貼98年度 偵字第3902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網頁)中「專屬留言版」字樣 ,即可連結至網頁留言,網友並於留言版發表:「司法檢調系統, 應給那些喜歡濫興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的人,一點教訓」、 「部落格貼了一些報案單就想恫嚇別人」、「級數不夠當然 不敢承接,也對啦沒有那個『卡春』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有被害妄想症要整天疑神疑鬼,早點看醫生尤其是精神科 (還是神經科??)」、「不過這件事經過網路的宣傳之後 ,已有很多車主不敢去光顧那家神經病老闆的店了,技術差 ,又會牽拖」等語(見159-161 頁)。然查,上開留言均非 被告所為,而係其他網友對原告行為所為之主觀評論,閱讀 者亦可明顯認知係網友抒發主觀意見,主觀之論述本有褒、 貶,閱讀者就網友上開評論之意見或價值判斷是否允當,自 有評斷,客觀上尚不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之評價,自不得 僅以原告之主觀感受不佳即認上開留言板內容已侵害其名譽 。是上開留言版內容既非被告所為,且內容僅涉及網友主觀 情感抒發,不致造成原告名譽之減損,即難認被告有何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刪除網頁內容及刊登道歉啟事2 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80
|
so? we dont care
![]() ![]()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123
|
天氣變冷,準備把棉被拿出來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
__________________
![]() 10年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0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
所以結論是 愛告人的後果..都是一場白工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
引用:
題外話 "騎樓封死營業"在桃園市區常見到,有次從三民路下車走中山路(走左邊的騎樓)到大廟, 騎樓不是封死營業就是高高低低的,騎樓不能讓路人好好走,店面還能賺錢嘛
__________________
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此文章於 2010-10-28 08:07 PM 被 sd964p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
引用:
騎樓有分”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兩種”,一般不能封指的是法定騎樓,私設騎樓的地權還是屬於屋主的,所以要封不封那是屋主的權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