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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A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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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誹謗罪 僅僅是陪個2000塊嗎=_=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如果林被要告 不願和解 那就是祇讓他賠錢而已嗎

因為500塊 我根本不缺 不在他身上畫個記號 臨被實在不爽

============================

直接去法院告 好像要花錢 透過警察的不用錢=_=
     
      
舊 2010-10-22, 10:4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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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ASANG離線中  
A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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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印象中還有民事可以求償
 
舊 2010-10-22, 10:56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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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1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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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銀元...
新台幣...
舊 2010-10-22, 10:57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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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Michae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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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如果連法律都搞不清楚,怎麼告,該找哪個單位報案,相關文件證據怎麼蒐集都還不會的話

錢就不要想了,要告來告去是為了一口氣,不是為了錢

你不要以為告來告去像是小朋友找老師告狀一樣簡單
舊 2010-10-22, 11:05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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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Lee離線中  
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這傢伙是怎麼街的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10-10-22, 11:41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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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Happy_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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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1
如果討厭對方,讓對方留下前科,就應該很值得了吧
舊 2010-10-22, 11:4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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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_Cat離線中  
finalhope2010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401
李敖常常搞告一元賠償的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賣場
【紗布巾】【助行器】

舊 2010-10-22, 11:5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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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hope2010離線中  
MR.L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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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MichaelLee
如果連法律都搞不清楚,怎麼告,該找哪個單位報案,相關文件證據怎麼蒐集都還不會的話

錢就不要想了,要告來告去是為了一口氣,不是為了錢

你不要以為告來告去像是小朋友找老師告狀一樣簡單


那你應該是沒告過吧 如果只有帳號 嘴砲來嘴砲去是比較難 ˇ ˇ

連警察都會覺得你很無聊 ˇ ˇ

但是如果指名 或者是貼人照片 下面加誹謗描述 那個100%

透過警察報案就好了 然後去做筆錄 受理 然後他就送了 免錢(警察講的) <<<< 我的過程只到這裡 ˇ ˇ
舊 2010-10-22, 11:53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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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LABA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201
你一直開新帳號在那邊玩
要告成也不容易

而且到時要出庭

身份就會被人知道
可能在pcdvd會被公開
舊 2010-10-22, 11:54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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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MichaelL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引用:
作者MR.LABA
那你應該是沒告過吧 如果只有帳號 嘴砲來嘴砲去是比較難 ˇ ˇ

連警察都會覺得你很無聊 ˇ ˇ

但是如果指名 或者是貼人照片 下面加誹謗描述 那個100%

透過警察報案就好了 然後去做筆錄 受理 然後他就送了 免錢(警察講的) <<<< 我的過程只到這裡 ˇ ˇ

你以為只到這裡喔?

有跑過法院嗎,等你跑完所有的程序再來說嘴好嗎?

你到底要玩幾個帳號阿?
舊 2010-10-22, 11:5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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