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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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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僅僅是陪個2000塊嗎=_=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如果林被要告 不願和解 那就是祇讓他賠錢而已嗎 因為500塊 我根本不缺 不在他身上畫個記號 臨被實在不爽 ![]() ============================ 直接去法院告 好像要花錢 透過警察的不用錢=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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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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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還有民事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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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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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元...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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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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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法律都搞不清楚,怎麼告,該找哪個單位報案,相關文件證據怎麼蒐集都還不會的話
錢就不要想了,要告來告去是為了一口氣,不是為了錢 你不要以為告來告去像是小朋友找老師告狀一樣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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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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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傢伙是怎麼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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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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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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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討厭對方,讓對方留下前科,就應該很值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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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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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應該是沒告過吧 如果只有帳號 嘴砲來嘴砲去是比較難 ˇ ˇ 連警察都會覺得你很無聊 ˇ ˇ 但是如果指名 或者是貼人照片 下面加誹謗描述 那個100% 透過警察報案就好了 然後去做筆錄 受理 然後他就送了 免錢(警察講的) <<<< 我的過程只到這裡 ˇ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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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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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開新帳號在那邊玩
要告成也不容易 而且到時要出庭 身份就會被人知道 可能在pcdvd會被公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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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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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以為只到這裡喔? 有跑過法院嗎,等你跑完所有的程序再來說嘴好嗎? 你到底要玩幾個帳號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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