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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101
文章: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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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不喜歡名人第一時間躲躲閃閃的表現,名人最少也該網站公告道歉,或是有圓滿的解決方式 要不然,名人處理不好真的是也會商譽受損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謝謝你挑錯字,已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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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101
文章: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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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這件事,大不了對簿公堂 誰輸誰贏還不知道,我看是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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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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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麼多回應(其實快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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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uttering Plum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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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101
文章: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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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真的這樣,那麼就是鼓勵搶訂(劫)的人 我覺得,公開道歉,致送禮券比較好 誠意比物品重要 就算我不喜歡精星,不過還是有人無魚蝦也好,轉手售出還可以賺取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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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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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不定網管只是手誤少打一個0 講這樣實在太不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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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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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要"電話確認",真的是不符合公平原則?
虎兒倒要好好看看,這個官司誰會打勝. 如果消費者勝了,自己未來想要做的網路購物網,就不做了. 為何店家就要承擔損失,自己店內有許多商品,都是消費者下單後,又回信說不要的.損失誰要付,如果你下訂了,店家訂貨了,結果消費者又說不要了,難道店家還會硬叫你買嗎?這叫公平嗎? 名人的會員同意書裡面第20條 同意名人電腦可能因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這點是不符合公平原則嗎? ![]() PS:如果自己是名人的電話服務人員,有看到本篇相關言論在11月6號的發言,我想"態度"也好不起來. 明明知道你坑我,還要態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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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03-11-08 10:56 AM 被 JING F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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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101
文章: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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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對方在網路上以會員制來管理購物行為 而且也載明清楚了規範,加入會員等於同意規範 網路世界,有會員制的論壇、商店不都有自己的規範 不同意就不要加入,不要消費,同意之後,需明白購物相關規定才是 就法來說,這樣解釋也無錯誤 要就做一個優良的消費者,不要做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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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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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二貼 抱歉...
但希望表示一下自己的看法... 這篇討論串又多又長... 個人心力時間不足 無法一一看完... 僅就看到的一些問題點 發表一些淺見... 看到不少人主張下訂單者法律上一定站的住腳... 這是定型化契約... 而"需確認後 方成立" 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無效... 所以只要堅持到底 店家一定要出貨給消費者... 但是... 1.照該條款所說 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契約都還沒有 何來定型化契約(裡面的約款)? 2.契約需要一方要約 一方承諾...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1)在此案 店家是要約人還是承諾人? 如果是要約人... 甲對乙說:我的A物賣你100元 要買嗎? 此時甲對乙就必須受其拘束 乙有承諾要不要用100元買之權利... 如果是承諾人... 變成乙對甲說:你的A物用100元賣我 好嗎? 此時變成乙受拘束 甲有承諾賣不賣的權利... 而該條款有想讓店家地位變成承諾人的傾向... 另外 根據民法第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訂賣價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虛擬的網路商店上寫著15xx的R9800P... 到底算前者或後者 似乎也不無爭議... 這點留待實務去解決... (2)就算認定店家是要約人好了... 民法第154條但書: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不受拘束)... 例:數量有限賣完為止 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按契約自由 除非是一些民生必需品或公益事業(如供電 自來水)...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選擇與何人訂約的自由... 此條款應該不至於無效... =>這裡我覺得有可能符合上述... 因為契約未成立 根本沒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而是店家要不要接受訂單進而成立契約的問題... 與定型化契約完全無涉... 定型化契約一般是在契約成立後再來爭議裡面的內容條款... 而此處似乎傾向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3.就算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1)就法律面來說... 也要顯失公平 違反誠信原則才無效... 契約成立後容許單方(尤其是擬訂契約方)片面無理由解約... 固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但如果如上述 契約根本未成立... 例:保留訂單接受與否的權利(我覺得名人3C該條款很近似)... 此條款應該還不至於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2)就現實面來說... 各種定型化契約裡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實在太多... 還需靠實務一一認定... 法律理論上無效 現實上可能還是一直在用... 沒出問題鬧上法院 結果實在很難說... 4.就立法精神來說...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消基會 立意是在保護弱勢受害的消費者... 此事件下訂單的 我想沒幾個是弱勢受害的消費者吧? (哪個下訂單的真的覺得是店家"特賣"15XX的R9800P?) 5.就利益衡量來說... 要求店家履行契約 店家每賣一張損失上萬... 容許店家解除契約/主張契約不成立 下訂單者的損失趨近於零... 6.就法理來說... 法律不保護惡意之人(惡意=明知)... 明知他人行為為過失 進而利用... 法律不應該加以保護... 7.就情理來說... 貪小便宜 好玩是人之常情... 換作是我 也會下訂... 買到R9800P我是不該想 但有個小禮物/優惠也不錯... 或者是看看店家如何處理... 但將心比心 得饒人處且饒人... 店家都已經認錯道歉 那也就算了... 如果鬧大 就算法律上站的住腳... 我想社會輿論也不見得支持... 就像台鐵罷工 草草收場(PS.真的鬧大了對台鐵不見得好 看看日本當初的國鐵)... 8.結論: 我是不知道店家的態度究竟如何? 要求店家合理的認錯道歉甚至小優惠... 我絕對舉雙手贊成... 但如果不是真的很惡劣(我是沒看到)... 那訴諸法律/消保官/消基會 那個人認為就大可不必浪費社會資源... ps.有人說問過同學/律師/消基會/消保官都贊成? 你們有將事實經過說明清楚嗎? 1.R9800P的市值多少?才賣15XX? 2."明知"15XX不合常理還下訂單... 基本上 我倒完全是持相反見解... 上述主要疑點有二... 1."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此類條款會無效? 2.明知店家過失標錯價格的消費者 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淺見(我只是個學生) 還望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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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101
文章: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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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才是以法論法, 佩服佩服 起碼CUBE0125兄才是還原真相,且懂法律的專門人士 了解來龍去脈的人說起話來才有公信力 我突然想到意圖侵占之犯意,有無刑法上的相關條文 法律應該還是會講求動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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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仙女銀河星系, 跨克星
文章: 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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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際名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名人)處理訂錯價還顯出店家至上的態度,個人非常不予茍同。11月07號13時,名人產品標價明顯低於一般市價,致使網友大量購入。名人約於11月07時18時打電話與本人,幾乎以強迫方式單方面取消訂單,相信有下訂單之網友亦有接到電話,電話中該員態度相當強硬。我相信一般人秉持著同理心,不忍讓名人賠上一筆錢出貨而在電話通知下被強迫取消了訂單。當然,我更相信大家要看的只是名人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大家要的也只是名人一次誠摯的歉意。但我們今天所見,名人完全以店家至上的態度面對消費者,把責任推給消費者,枉顧消費者權益。定價錯誤錯在名人,而不是消費者,消費者不論是有心或無意下單,名人都該對消費者負責,下單之後幾乎以強迫式取消訂單,事後網站上公告也無任何道歉之意,視消費者權益於糞土,我們實在不應該姑息,要求名人給一個有誠意的道歉,否則日後當消費者權益再度受損,我們將求助無門。
名人,大家要的只是一個誠摯的歉意,不是事後的補救措施。今天表現出的店家至上態度,非人令人看不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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