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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E勒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79
軍隊本來就是這樣,升官之道就是跟對長官,做好人情,不要出包,認真幹的通常沒好下場
一般職場也適用
     
      
舊 2009-08-11, 09:17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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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E勒離線中  
Zephyr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碎石堆緩衝區
文章: 1,807
引用:
作者gsmspro
921 (http://zh.wikipedia.org/wiki/921%E5%A4%A7%E5%9C%B0%E9%9C%87#.E5.BE.8C.E7.BA.8C)
『9月21日,全台大部份地區停止上班上課。凌晨1時47分地震發生,
震後約2小時後,軍方接獲命令,清晨6:00時便已就定位。』

921當時人在台中,沒水沒電,不知外面消息,如果上面說的是真的,
2個小時讓軍隊動起來那反應算很快了,至少不是看了新聞才動作。
不過就我看到的,反應最快的是慈濟,當天中午前就有人發帳棚和
飲水食物等用品。很多人看了新聞還不知道事情嚴重,我跑回家的
時候家人問我怎麼突然回來了,電視一些節目都抽掉了,還說新聞
整天報導真無聊



這的確是事實沒錯

當時人在田中砲兵基地服役 ,凌晨兩點震完三點多不到四點就全營緊急集合前往災區救災(斗六)
 
__________________
「優雅ズ舞よ」∼ロ③ДワКиャみ∼
舊 2009-08-11, 01:12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Zephyr離線中  
官字兩張嘴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9
引用:
作者alan0888
緊急命令不是聖旨, 有它的限制在. 看看這篇文章吧.

緊急命令必須嚴守限時、限區、限項目

【聯合報╱社論 】 2009.08.11 05:52 am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1999-10-23/聯合報/2版/嘉義地震 特別報導】


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頒布迄今,引發了許多憲政爭議,而以其中兩項最受矚目。其一,昨天嘉義又發生大地震,李登輝總統隨即宣布嘉義縣市為災區,並指示救災事宜比照九二一震災辦理。其二,行政院日昨決定將九二五緊急命令之「執行要點」送立法院「敘知」,且將「南電北送」所需的第三路超高壓輸電線(即第三迴路)納入「執行要點」。這兩項爭議的主焦點在於:嘉義縣市原非九二五緊急命令的適用範圍,而第三迴路亦未見諸九二五緊急命令;如今,總統逕自宣布嘉義縣市為災區,而行政院亦逕自在執行要點中添加了「第三迴路」,這種作法是否已經逾越了九二五緊急命令的適用範圍,儼然形成了一項頗可深究的憲政議題。

嘉義縣市應當列為災區,而許多人亦認為第三迴路也有建設之必要,這應是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之事。但是,就憲政及法治的運作而言,宣布嘉義為災區,及建設第三迴路,卻均須有合法的依據,不可脫法而為。也就是說即使頒布了緊急命令,也不可為所欲為。

九二五緊急命令是「限時、限區、限項目」,可見緊急命令絕不是一項可以任意發揮的權力。既然九二五緊急命令已經「限地區」,嘉義縣市如今發生震災,即應另外頒發針對嘉義縣市的緊急命令加以規定;總統似乎沒有權力逕自宣布嘉義為災區,並稱救災事宜可以比照九二一震災與九二五緊急命令同樣的辦法。同理,九二五緊急命令既然已經「限項目」,但遍查九二五緊急命令的內容,並無片言隻字談及電力問題,更未提及為電力工程可以動用非常手段;因此,行政院就執行緊急命令此一「母法」所制定的執行要點,自亦不能超越「母法」的範圍,擅將台電「第三迴路」列入。否則,倘若政治權力可以任意擴張至緊急命令未規定的時間、地區或項目,則緊急命令又何必要限時、限地區,及限項目?

至於行政院將九二五緊急命令的「執行要點」送立法院「敘知」,亦非所宜。須知,緊急命令是在國家發生非常事變時,為使政府有應變的能力,而在憲法中所設的特殊制度;因此,緊急命令的位階必定在憲法之下,此點毫無疑問。其次,既然緊急命令是為了提高效率,暫時性地解除部分原有法律規範事項的限制,故其位階乃等同於法律,但優先適用,有如一部「特別法」。法律諺語謂:「緊急不認識法律」,而並未指「緊急不認識憲法」,實已說明了對緊急命令應有的認識。既然緊急命令有如一部針對特定事項的限時「特別法」,因而關於行政院為執行緊急命令而制定的「執行要點」,即有如行政院為執行此一「特別法」所制定的施行細則;而行政院就所有的法律所制定的施行細則,既都要送立法院審查,何獨緊急命令的執行要點為例外?也就是說,緊急命令並非超逾憲法的體制,不可排除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的憲政運作。

如今的情勢是,嘉義縣市有必要列為災區,而許多人認為第三迴路亦有建設的必要。解決的方案,就宣布嘉義為災區而言,即應當另行頒佈補充性的緊急命令,將嘉義縣市劃為災區;僅憑總統的口頭宣布,是沒有憲政與法治的根據的。論及此處,亦可以看出,制定一部「緊急命令法」是確有必要的。倘若我們有一部緊急命令法,則在重大災變發生時,即可隨時應變。唯如今的九二五緊急命令,既是針對九二一的災區所頒布,在法理上即不可擴張其適用範圍至其他地區。

至於「第三迴路」的問題,由於九二五緊急命令發布之初,未顧及電力設施的疏漏,導致如今的困境,以致出此欲在「執行要點」中暗渡陳倉的下策,但這絕非正途;因此必須找出解決之道,方能使此一必要的工程儘速施工。如何補正緊急命令的疏漏,不外兩種途徑:第一,再發布九二五緊急命令的補充命令,將電力問題納入;然後,行政院再據補充命令擬定執行要點,送立法院審查。第二,將電力問題納入重建特別法解決。

比較這兩種途徑,當以納入重建特別法較佳。因為,緊急命令究為非常態的特別制度,動用時必須謹慎,嚴守憲法規定的要件。而憲法規定動用緊急命令必須是遇到「緊急危難」;如今,震災的緊急時刻已經過去,進入災後重建階段,實已不符憲法規定的要件。縱使供電系統有極大的脆弱環節必須補強,但並非台電第三線路不立即完成將有嚴重影響,故亦非所謂「緊急危難」的狀態,不能據此發布緊急命令的補充命令。再說,此一工程涉及民地徵用,已經有強烈爭議,若仍然以非常手段解決,恐怕會造成官民的激烈衝突。

這次緊急命令之頒行,是十分重要的憲政經驗,希能建立一次中規中矩的典範,事態發展至今,朝野對於緊急命令最重的領悟,是應體認緊急命令絕非為所欲為的政治令狀,不但仍應受到憲政運作的節制,至少執行緊急命令者不可逾越緊急命令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緊急命令既然有限時、限區,及限項目的規定,則緊急命令當然不可逾時、越區,或逕自增添項目,亦即不可將緊急命令視為權力的空白支票。關於嘉義縣市納為災區,及第三迴路的問題,皆應依據此一準據尋求解決。...


李登輝政府,地震只有三分鐘.一小時內就做好決定,付諸實行

草泥馬有48小時降雨間期,72小時黃金時間.
完全不選救災,只想演民眾攔路陳情的大戲

時間過了,也不用再去下什麼緊急命令
舊 2009-08-11, 01:34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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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字兩張嘴離線中  
罵鷹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3
有個無恥的 他馬的區長
貪污把錢再拿出來就沒事了
舊 2009-08-11, 01:4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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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鷹告離線中  
Smokey
*停權中*
 
Smoke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66
引用:
作者Zephyr
這的確是事實沒錯

當時人在田中砲兵基地服役 ,凌晨兩點震完三點多不到四點就全營緊急集合前往災區救災(斗六)

去年我也在田中耶.....好懷念下面的熱食∼
舊 2009-08-11, 02:36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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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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