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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您的住址: M下面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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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尿布先生每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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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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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愛爭的人去爭吧
看看他有多少時間跟DELL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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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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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吧,每個網站都有人捧有人罵,單就01來說未免偏頗,而且追求消費者最大權益,並不能算是一種錯或是貪婪,生意就是生意,就想你買貴了,Dell也不會說我退你錢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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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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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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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話說....昨天晚上我就在想,就算DELL真的咬著牙全部出貨 那些定了幾百台上千台的,最後八成會得不償失 要脫手談何容易?剛開始也許很有銷路,但實際的情況那個量 即使價格便宜需求也總是有限,而且貨源還不只一人的情況下 在影響到零售市場的其他商品前,哪幾樣產品本身的市價就會陷入割喉戰 然後考慮運輸倉儲等等成本...手上有兩千台?慢慢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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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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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定很好賣 因為台灣人都愛貪小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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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斯文里
文章: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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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癡女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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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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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來自 "女王"的壓力呢
01"女王"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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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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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個國家的人不貪小便宜,講來聽聽 我就把東西拿過去賣 臺灣賣100的在那我一定要賣300 不然就是欺負他們貪小便宜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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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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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這種****手法還不錯... 也許下次其他家廠商也可以學學國際大廠來玩玩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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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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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讓他們弄吧,法律上站不住腳地,也不可能以詐欺罪處理,警察不是律師、法官,對法律不一定懂。 國外是有很多類似案例,有的也是有出貨,但純粹是商譽考量。 廠商決定不出貨後,消費者走法律徒徑的,都是敗訴收場。 我常舉一個例子:如果有有網站出錯,螢幕0元,且無下單數量限制,有人趁機下單一億台,那是不是整個 Dell 都要送給這個人?所以這個人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取得整個 Dell?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22.htm 在民法上,買賣契約之成立,最基礎的要素,即當事人間需有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兩者合意,則契約成立。此規範於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具體來說,廠商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網路交易的屬性呢?首先是意思表示,網站上所呈現的資訊,其性質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若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不視為要約,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在誘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性質似應屬「要約引誘」。 一、網站呈現商品資訊之法律性質: 在網路商店中,商家雖然在網站上展示貨品圖片、訂價及商品特性描述,但無論如何,消費者接觸的並非實物,因此不合乎民法「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視為要約。商家將這些訊息透過網路、電子郵件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價目表之寄送」,網路上所看到的****及價目表,應屬「要約之誘引」。具體的行為上,網路****應僅為要約誘引,待消費者依網頁設計操作、送出訂單時,才會構成要約。 「要約」與「要約引誘」的差異在於「要約」的內涵明確,包含商品特性、交易數量、價金。「要約誘引」內涵不明確,許多網站連最基本商品的介紹都付之闕如,僅有圖片、尺寸,怎能認為網頁上的資訊就是一種要約,而認為商家必須負擔履約之責任?更進一步說,有許多商家僅是向所謂的「網路商城」承租網路空間,利用網路商城所建置的「網路購物車」網站程式,單純展示商品外觀。網路商城的購物車程式,版面是固定的,商家未必填入所有的資訊,也因此常有網路商城的商品,價目顯示為「零」,此時若仍將其視為要約,對廠商也是不公平的。 二、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的時間點: 其次網路交易、購物時,當事人間,在何時間點意思表示一致?此時契約的觀念,因為雙方意思表示的時間點有間差,契約成立的時間點認定也有不同。雖然網路有無時差特性,消費者可隨時於網路下訂單,但廠商的工作時間仍因廠商實體所在地而有限制,並非第一時間處理。此時以廠商實質處理並決定接受訂單的時間為基準,應屬合理。在實際上的運作,可於廠商發出通知,表示接受訂單時為基準,在此之前,網路商店保有不出賣貨品的權利。 有爭議的是,消費者在網路下訂單之後,隨即就收到【訂購確認單】,這個確認單是否代表契約承諾呢?以實質面而言,一般訂購確認單僅僅只是網站程式的自動回覆,表示網站程式收到該筆訂單,至於說該訂單是否被承諾,則必須待廠商實質檢視過後,決定是否接單,契約才能成立。 訂購確認單通常只是網站自動回覆而已,可是裡面卻常有【我們將盡快為您出貨】等的曖昧語氣,容易引人誤解。我認為「確認信」應該要聲明這只是確認電腦系統有收到訂單。廠商在決定出貨後,也應該再正式通知,如此對於消費者來說,也不至於因為契約成立與否的不明確而受有損失。此外,許多網站會註明【保留接單與否的權利】,以法律而言,的確可視為契約契約在消費者下訂單前尚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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