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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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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大本營
文章: 330
如果我是站長 我會回 你是誰 誰理你

看不順眼的人 加入檔信名單 不就好了
     
      
舊 2007-03-03, 07:06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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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rman離線中  
TK3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71
= =站長刪掉的話算不算毀滅證據??

看來我先把那篇文章抓圖存下來好了..呵呵
 
舊 2007-03-03, 07:2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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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3D離線中  
PM
Power Member
 
P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39
在討論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前, 是不是應該先把發言者的權利與義務弄清楚?

我覺得PCDVD不濫刪PO是個很好的做法。

發言的人對自己PO的東西有負責的義務,
PO了又要刪, 這感覺就像垃圾丟人家門口, 還要人家幫你倒,
有這樣的道理嗎?

至於有什麼權利? 站方開放什麼功能給你用, 那就是你的權利,
你當然可以要求刪PO, 但是要不要刪, 這就是站方的權利了。

站方有什麼義務? 對使用者來講, 我說, 一點義務都沒有。
哪天站長不爽就直接關站, 對任何人來說都沒有任何義務可言。
舊 2007-03-03, 07:2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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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離線中  
TK3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71
我希望大家凝聚.對華碩維修的不滿一起申訴給蘋果日報.或各大報<==這句話是當事者自己說的

想問一下如果我當初真的去幫當事者跟那些報紙投訴結果 變成華碩和當事者私下解決 那我們去幫當事者的人萬一被華碩提告的話怎麼辦(萬一當事者事後說沒有)??那當事者要幫我們負全責嗎??假設我把當事者當初自己PO的話...先抓圖抓下來了..對我自己會不會比較有優勢

看來我要自保一下..萬一到時華碩真的來找我

此文章於 2007-03-03 07:33 PM 被 TK3D 編輯.
舊 2007-03-03, 07:3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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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3D離線中  
peterjen3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Q:樓主真是有心 連發兩篇 雖然常筆仗 Orz
但我相信出發點是好的
A:謝謝版兄,最近要寫文章投稿賺點補貼,所以先在此處思理邏輯和觀點,也跟大家交換意見,也非我本意要這麼魯,只是多訓練自己找個地方磨練自己
多謝諸位的捧塲,最近打字比較多點,強迫大家的眼睛觀看和爬文 呵呵呵
再這裡也要告一個段落,這一個月要寫文章投稿比較重要對我,有錢賺比較重要 呵呵呵

Q:對站長之於本篇而言...
不知道 "不回答,算不算也是一種回答呢?!"
A:多是ㄚ!只要站長發聲,我想大家也就比較能夠明白點,也總比現在放任的不理為好
舊 2007-03-03, 08:43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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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jen35離線中  
版兄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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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引用:
作者peterjen35
Q:樓主真是有心 連發兩篇 雖然常筆仗 Orz
但我相信出發點是好的
A:謝謝版兄,最近要寫文章投稿賺點補貼,所以先在此處思理邏輯和觀點,也跟大家交換意見,也非我本意要這麼魯,只是多訓練自己找個地方磨練自己
多謝諸位的捧䓪,最近打字比較多點,強迫大家的眼睛觀看和爬文 呵呵呵
再這裡也要告一個段落,這一個月要寫文章投稿比較重要對我,有錢賺比較重要 呵呵呵


那加油吧
順便給您一點忠告
個人的主觀意見... 至於為甚麼 我也說不上來,

您的觀點給我有"見樹不見林"的感覺
參考就好
說錯了也不用放在心上
舊 2007-03-03, 09:2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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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兄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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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版兄

您的觀點給我有"見樹不見林"的感覺
參考就好
說錯了也不用放在心上



回的好!
舊 2007-03-03, 09:5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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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路人亂入
Elite Member
 
路人亂入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5,082
引用:
作者nomoney
先研究在網路亂放話犯不犯法吧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29002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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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9  中國時報
網路上身 暢所欲言誰怕誰?
世新大學吳泓勳/台北報導

上網罵人,好爽喔!但千萬別過頭了,因為很可能會觸犯法律。日前東華大學學生因在網上發言的內容,遭控妨害名譽而引發的不幸事件,網友們不妨從中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

近日東華大學發生楊姓女學生因與房東法律訴訟,引發上吊自殺的不幸事件。起因源自於楊姓女學生在東華大學BBS站上發表一篇租屋注意事項,內容提及曾聽聞的不愉快租屋經驗,使得吳姓房東認為女學生文章內容,對他造成名譽上的妨害,因而提出告訴。

事實上,在網路普及後,經由網路產生的各種犯罪行為即層出不窮,刑事警察局偵九隊組長孔令果表示,包括網路詐騙、盜用身分、散布不實言論與違法圖片等行為,都屬於網路犯罪的範圍,其中又以毀謗及公然侮辱最容易發生。

匿名發言,沒什麼大不了?

許多人以為,用匿名的方式在網路上發言,大可暢所欲言,因此在用詞上很容易帶有情緒、攻擊性字眼,或認為沒什麼大不了,卻沒想到若當事人追究起來,後果不堪設想。通常構成違法的言論,關鍵在於內容與用詞,許多包括學生在內的網路一族,因為不了解法律而觸法,或走在鋼索上,實在令人捏把冷汗。

像是日前莊姓大學生因涉嫌****,遭員警移送法辦,之後挾怨報復,假冒辦案宋姓員警名義,在網路上散播粗俗文章,甚至留名援交、向黑道嗆聲,導致員警家中遭潑漆、砸雞蛋等波及。而去年知名高校學生,將與前女友****照片散布在BBS站上,也曾喧騰一時;此外,前年東海大學BBS站上也曾出現男友為報復分手女友,虛構不實情節,還引來媒體報導。

從以上案例可知,網路使用者很容易在情緒激動下,利用網路隱匿的特性而違法,近期社會關注焦點,也是由此引發。東華大學楊姓女學生被房東以毀謗罪名控告,也是肇因於BBS的文章,對此,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幸大智表示,「單就毀謗罪而言,如果楊姓女學生表述文字,對於學生租屋現狀的公共利益有所助益,且提出舉證證明她所說的內容屬於事實,可受公評,這項罪名可能就不會成立;但是否構成其他罪責,則還須端視文章內容的描述方式才能判斷。」

神通廣大 他抓得住你

不過,最令一般人好奇的是,警察怎麼知道是誰留的言?又該怎麼抓?其實,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就是負責網路犯罪事務,利用高科技打擊犯罪,一旦接獲報案,經查證屬實,即可鎖定IP位址所在的地緣,精準抓到當事人。

對於偵查方向,偵九隊組長孔令果表示,一般案件來源大多屬於民眾報案與第三人檢舉,或隨著其他案件延伸追蹤,此外,偵查員也會主動搜尋網路上是否有不法案件。

網路犯罪判決一旦成立,刑責可不輕,以前述散布****照一案為例,可能觸及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三萬元罰金;若拍攝對象未滿18歲,則違反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莊姓學生冒用名義,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其散布言論毀壞員警名譽,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網路言論是否違法,確實存在許多模糊地帶難以界定,網路上常見到使用陳×明、資×系等影射方法,幸大智表示,這樣的做法雖不一定對特定人士指名道姓,但如描述內容均可以指向特定人物,則有可能違法;如果符合條件者出現兩位以上,被指涉的人更可依個案主張其民事或刑事權利。

另外,也有人會將毀謗或侮辱文章巧辯為「故事」,但若原告對此提起訴訟,司法單位將會考量被告著文的真實心態,而非單純以字面意義解釋。

罪名成立,最高可判二年以下

幸大智進一步表示,「毀謗的定義,是意圖對特定人的不實言論,散布於大眾而足以毀損該特定人的名譽;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陳述言詞的確是事實,但內容侵犯了個人私密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被控訴毀謗罪名。不過還是有些例外,譬如對公眾人物的私德,就可能因為可以接受公共評論,而給予例外的免責。」

孔令果則指出,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罪,須經由當事者提出告訴才成立,正式程序是由當事人到警局作告訴筆錄,提出證據,陳述事實,警方才會開始採取行動。但由於妨害名譽的情節往往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在案件受理後,經由法官審理判決,受到的處分也會有所不同。

若毀謗罪成立,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加重利用文字、圖畫,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則判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避免觸法

3不政策

有時心中忿忿不平,一口氣不吐不快,網路的確是個宣洩出口,不過該如何罵才能痛快又不觸法?律師幸大智建議,網友在宣洩情緒時,需注意幾項重點,以免構成違法言論:

1.陳述事實,不要捏造謠言。

2.不要任意揭他人隱私,除非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利益或所揭露的是可以接受公共評論的事項,而且揭露的方法也要適當。

3.避免情緒性、攻擊性字眼。

--------------------------------------------------------------------------

可是我在網路上也不會因為網友幹樵就動不動回應一句:

「對於○○大的發言,我保留本公司的法律追訴權...」之類的話

一來是因為網友幹樵的是黃色鬼屋而不是公司的名字 ..雖說一樣可以啦..

二來我並不是公司的法務部門,而是基層人員而已...

我最多能做的是,把網友言論帶回公司發mail告知而已...但我也不會這麼做..

因為上班忙都忙死了...誰那麼有閑 ...

進來回應一下..

就 先這樣
舊 2007-03-03, 10:5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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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亂入離線中  
G最高~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刪帖這個大家繼續討論....我路過


我只想可編輯時間長一點.....人多的時候根本沒啥機會修改

還有我希望站長可以再發起例如購買站服之類的贊助活動
以解決人多時雍塞的情形

謝謝站長 ^^
舊 2007-03-04, 03:05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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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高~離線中  
peterjen3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其實整件事情一體兩面,一來檢討該員的行徑和所帶來的影響,二來是論壇對此事的處理態度以及後續效應.
前者大家已經討論踴躍已達到充分揭露和公開化.
後者卻大家避之不談,為何兩者差距這麼大,是否站在人家屋簷底下不得不低頭的心態.
一件事情發生牽扯到因果關係,在自然意義上的觀點來看也是有著直接的關連.好比車禍事件,吾人不僅要求自己開車要遵守交通規範,但能否主關心態上要求對方也定然遵守交通規則呢?我想是大有疑問的,還有車禍發生也必然是兩造當事人討論罪責的分擔,比如開車者有無遵守車輛的保持距離等,儘管被違規當事人開車所撞,也理應先檢討自己有無遵守規範,而這個規範也須從情理法著眼.
此事,雖然論壇在法理站的注腳,但在情方面,我想是有瑕疵的,接到當事人請求刪除帖子而不理不睬,執意要對方位此行徑來自我負責,殊知我們不是法院更非正義使者我們僅是平凡人之ㄧ,脽能夠保證一生中的行徑永不犯錯,犯錯並不可恥,最怕的是犯錯之後繼續錯誤下去,死不悔改.可是我們看到的是該員跟廠商協調後已經達成初步的協議,至於要不要提告訴是廠商的權利,我看到很多人越殂帶袍地要把這個搞成是證據,其時證據的認定也非片面化,儘管刪除後在站長的主機伺服器中也會有留下痕跡,儘管未刪除,但只要當事人請求有無刪改痕跡,終究還是要看主機伺服器的紀錄,如果連主機伺服器都可以透過駭客增添修改等,那麼妳還相信表面的顯示嗎?至於IP更加地好笑,透過駭客迂迴方式或者司法權管轄的限制,也非必然地能夠如大家所想的簡單和單純化.我的問題並非擺在上面,而是此篇文章繼續張貼下去的後遺症,而且本篇文章也經當事人請求刪除,那麼站在論壇的立塲有何不可刪除之理由呢?刪與不刪之間,要考慮輕重平衡和危害性程度,又豈可站在站方單一立塲來想,應該站在更高角度來粽何思考.

論壇是否善盡監督之責,而非把責任全部推向當事人,如能夠做到會員最好的程度,那麼又有何理由而排斥和拒卻不做呢?儘管是檢察官也有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就是希望給當事人一個重新開始和回歸社會的機會.儘管是大惡人,老天也不因其惡而排斥所棲息一方之地.我不知道論壇把自己的地位處於何等地位,凡是有血性的會員,也大都不會認同你的作法,如今上面的這些會員都是資深且在論壇呆過很長時間,那麼為何不問問資淺的會員的看法和態度呢?是否認同你的思維和做法.一個民主化的社會,不能僅光憑一種聲音或傾聽一方之言,而蓋棺認定的就是對,凡是大家都認為是對的,也並非全然是對的,不可質疑.我想人在做,天在看,個人造業自己擔,當事人自己種的因須承受的果,而論壇呢?站長呢?豈能有規避之法理呢?

奉上了凡四訓的勸世人莫奸刁,因果不差必報還,行善治心救世人的道理,諸位可否想過.
一個人不多行善,就不能廣結善緣福授全,其實諸位須捫心自問,你的動機和出發點是好的嗎?妳這樣行竟跟當事人有何兩樣?
為有積德行善,績累功德,才是改變命運之方
不要再說妳沒有責任的自我保護之言,在眾的諸位也都須承擔口業,如相信這世的命運悖逆和捉弄,有著因果循環不已,那麼為何不思跳脫和不從現在開始呢?命運是可以改變的,從自身的壞習氣開始吧!
以上所談論的是入世之說
舊 2007-03-04, 02:1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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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jen3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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