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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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是理性的分手 且雙方都沒有怨恨的話那就去參加她的婚禮 並且展現出你得風度
如果當初是鬧的不愉快分手的 並且讓你們都憎恨彼此到現在的話 並且她現在只是再像你炫燿的話 你還是去參加他們的婚禮 不過記得紅包上面記得署名 "妳知道的" 或是"無緣的丈夫" 並且再筵席上不時對她觀望 想必有她好解釋的了 不過第2項應該比較不可能出現吧 沒人那麼會再婚禮上對前任男女有炫燿的吧 風險太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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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9, 08:5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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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未來自由國度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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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死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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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關閉政治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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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9, 09:3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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