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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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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408
有罪的才會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因為他犯罪前就設計好了。

例如:一般人在家睡覺,不太可能有人能提出自己當時在家睡覺的證據。

因此要控方證明被告有罪,必須證明被告持有mp3 & 無原版,而不是要被告提出自己有原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

現在已經有證據(硬碟)證明嫌犯持有MP3。但要如何證明無原版?那是 IFPI 的困難!提不出證據就免談!

再舉一例,若嫌犯無法提出被害者死亡期間的不在場證明,檢方又無任何證據證明他有罪,請問嫌犯是否有罪?嫌犯無法證明自己無罪就是有罪嗎?

消費者得保存發票證明自己不是賊!!
警方得隨時臨檢民眾身上物品(包括衣物,皮夾...),民眾若無法提出購買證據,則視為偷竊.......好笑!!
     
      
__________________
!!!
舊 2001-06-01, 01:47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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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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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讀完你的文章,我只能感嘆『你真的缺乏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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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6-01, 02:05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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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CIA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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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408
Thumbs down

你如何證明我[缺乏法律常識]?
你無法用"理"來辯論,只能沒頭沒腦的對我人身攻擊,我只能感嘆『你真的缺乏邏輯思維』
__________________
!!!
舊 2001-06-01, 03:27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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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離線中  
zoolu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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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San Jose, CA, USA
文章: 151
to CIA
你說的是美國的法律, 在美國是把疑犯定位在沒有犯罪, 而要讓控方證明他有犯罪

在台灣是定位在已犯罪, 而要讓辯護律師去證明他沒犯罪. 這就是兩者之間不同的地方, 當然也是互有利弊啦

在美國是大尾的不一定能送進監牢, 在台灣是會造成冤獄...

另外, 真的要證據好像也不是挺難的, CD在家裡, ok...有搜索被告家中的需要, 開張搜索票, 另外被告有串供之虞, 喻令收押禁見......

對了, 這好像是民事案件.......

算了...當我沒說....法律真不是給我這種人用的
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flickr.com/photos/stanleytong

此文章於 2001-06-01 04:00 PM 被 zoolu 編輯.
舊 2001-06-01, 03:52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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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lu離線中  
Daniel 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東區
文章: 437
我認同zoolu兄對美,台兩地法律的感受!
殊不知法院中一句名言: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而且IFPI是擁有智慧財產權的,
它已經證明IFPI是這些音樂的擁有者,
那成大學生若要證明電腦中的MP3是自己轉錄的,
他曾買過正版CD擁有了那些音樂,
當然要自己證明啊~

就像台灣DVD的代理商(如得利,協和,巨圖),
他們都是跟影業公司簽約,
取得合法授權,
如果今天他們也抓盜版三區DVD,
只要說
"我是哥倫比亞(或華納,派拉蒙)合法授權發行商,
有合法發行權,你呢,誰授權你發片的?"
這時被檢舉的人當然要自己提出證明,
難不成還叫有合約的得利,巨圖幫盜版商找證據ㄚ~
HA~笑死人了~

以上純為個人管見,若有得罪諸多包涵指教!
舊 2001-06-01, 04:52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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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3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cwj516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例如:一般人在家睡覺,不太可能有人能提出自己當時在家睡覺的證據。


A:你提出的這種譬喻沒頭沒尾,我不知道你想說明什麼,我實在無法回應你這種自己想像的情節。


因此要控方證明被告有罪,必須證明被告持有mp3 & 無原版,而不是要被告提出自己有原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

A:這點是我說你缺乏法律常識的理由之一,IFPI已查獲擁有MP3的電腦主機,業經證明該主機的所有權人隸屬被告,一旦判定DOWNLOAD MP3的行為屬違法,被告即成嫌疑犯,所以被告提出擁有原版CD是使他脫罪的方法之一。如何說明MP3的來源合法,關乎被告是否侵權,也關係他是否吃上官司,IFPI根本無須去替被告證明是否擁有原版CD。


現在已經有證據(硬碟)證明嫌犯持有MP3。但要如何證明無原版?那是 IFPI 的困難!提不出證據就免談!

A:這點是我說你缺乏法律常識的理由之二,IFPI已查獲擁有MP3的電腦
,如何證明電腦內的MP3來源合法,是被告的責任,IFPI無須對被告提出任何證明。


再舉一例,若嫌犯無法提出被害者死亡期間的不在場證明,檢方又無任何證據證明他有罪,請問嫌犯是否有罪?嫌犯無法證明自己無罪就是有罪嗎?

A:那下場就跟蘇建和案一樣。但這個譬喻跟IFPI已查獲證物,似乎不能相提並論。


消費者得保存發票證明自己不是賊!!
警方得隨時臨檢民眾身上物品(包括衣物,皮夾...),民眾若無法提出購買證據,則視為偷竊.......好笑!!

A:這點是我說你缺乏法律常識的理由之三,民眾如非現行犯,警方有什麼權力臨檢民眾身上的物品。更甭談要我提出購買證據。


因為看你的問題幾乎都是憑空想像,所以才會以『缺乏法律常識』一語帶過,我不認識你,所以我絕對無意對你做所謂的人身攻擊,這也不是我討論事情的風格,所以在遣詞用字上如果讓你覺得不舒服,請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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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6-01, 04:5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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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buste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2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zoolu
to CIA
你說的是美國的法律, 在美國是把疑犯定位在沒有犯罪, 而要讓控方證明他有犯罪

在台灣是定位在已犯罪, 而要讓辯護律師去證明他沒犯罪. 這就是兩者之間不同的地方, 當然也是互有利弊啦
[DELETED]
算了...當我沒說....法律真不是給我這種人用的


各位所提的是刑事訴訟中所奉為圭臬的「無罪推定原則」,
也是英美法系中所謂的的“無罪推定”原則,即
如果提不出某人必定犯某罪的證據,此人即沒有犯此罪 ...

中國大陸亦在1996年3月經過"國民大會"援引採此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這個經《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
演變至今已成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刑事程序原則,而且也是憲法原則的權利入憲.

各位大大之後的討論或許可以略做參考..
舊 2001-06-01, 07:4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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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ter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cwj516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天啊!連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無罪推定」原則都搬出來了,我很好奇也很有興趣跟你討論這個增修條文,但我想確定你對這個增修條文的內容了解多少,對他所代表的意函是什麼了解多少,希望你能夠簡述之,那我們就可以進一步來探討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也讓網友能多了解一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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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6-01, 09:34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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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buste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2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天啊!連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無罪推定」原則都搬出來了,我很好奇也很有興趣跟你討論這個增修條文,但我想確定你對這個增修條文的內容了解多少,對他所代表的意函是什麼了解多少,希望你能夠簡述之,那我們就可以進一步來探討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也讓網友能多了解一點法律  


各位大大之後的討論或許可以略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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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若覺得無參考價值,就請不要理會它,
若您覺得有那麼一點值得想參考的地方也請隨意,
個人覺得我的發言己表達出想要表達的部份,
若您覺得有不足的地方,深感抱歉...
舊 2001-06-02, 12:5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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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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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刑事被告者在經法律證明其有罪之前,應該被推定為無罪。執法人員如想要證明嫌疑犯罪刑成立,必須『舉證』證明到令人有不存有「合理懷疑」,而達到確信的程度。某些證據要證明出某一犯罪事實時,如果依一般人的觀念判斷,還有值得推敲懷疑的地方,即不能證明犯罪成立,被告仍應被認為無罪。所以它還是在於舉證,而舉證是在於相互辨證,當控方提出證據時,被告有義務提出其『不合理性』,以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就拿此次MP3來說明,控方已掌握存有MP3的電腦主機,而該主機所有權人業經證明為被告,那麼被告就必須提出其MP3的合法來源證明,以證明控方的證據有其一定之不合理性,並非如前面網友所提,控方需提出被告絕無擁有原版CD,方能罪刑成立。從此次下載MP3的構成要件來說,成大的學生或許尚可以用『不知法律、無故意犯罪』等理由脫罪,將責任歸咎在於法律教育或知識之不足。依照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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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1-06-02, 09:31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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