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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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車翻可樂散一地 搶搬可樂觸法 警方籲自首
車翻可樂散一地 搶搬可樂觸法 警方籲自首
【記者呂志明、林妙玲/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台二線濱海公路上因載運可樂的板車翻覆,造成民眾搶搬散落一地的可樂,板橋地檢署多名檢察官昨天指這是犯罪行為,呼籲搶搬可樂的民眾趕快向警方自首;瑞芳警方也要依搶奪罪主動偵辦違法民眾,導正社會風氣。 前天到板車翻覆現場幫人處理車禍的貢寮鄉民代表吳震德說,搬飲料的民眾大多是經過的路人,當地民眾反而很少人參與。住在該路段附近的真理村長趙瑞昌說,當地居民如前往搬運,應無搶奪之意,而是以過往經驗,認為運輸公司不會要甩落的瑕疵貨品,站在惜福愛物的立場,將可樂帶回家,順道清除路面,也是做功德。不過,如果此舉已經觸犯刑法,他願意站出來呼籲居民將可樂交出來。 檢察官表示,普通搶奪罪最重可被判處五年徒刑,如果知道可樂掉落而呼朋引伴找了三個人以上,前往現場搶搬,再瓜分可樂,將涉及結夥搶奪罪,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 由於搶奪罪是公訴罪,瑞芳警分局昨天已展開調查,但澳底派出所表示,當天雖有警員拿出相機拍攝車禍現場,並曾對持續搬飲料的民眾揚言拍照蒐證,但警員忙著整頓交通及現場秩序,拍出的照片未盡理想,到昨天止,還無法確切辨認搶搬民眾的身分。 板橋地檢署多名檢察官昨天看到本報報導民眾搶搬可樂的新聞,直呼不可思議,讓人以為身在毫無法治觀念的落後國家。他們說,警方處理車禍時,以維持交通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果民眾為了幫忙維持秩序而去搬飲料,在事主的允許下,得到適當回報並不為過;若民眾不聽制止而搶搬,就是犯罪行為,警方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 --------------------------------------------------------------------- 若原物主沒同意,還硬拿走....這的確是搶奪罪! 呼籲那些拿的人....別硬凹說不知道這是犯罪或照慣例....這類聽不下去的話! 趕快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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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12:2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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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新竹休養
文章: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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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也就算了
可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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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12:3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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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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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就有點像"趁火打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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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12:5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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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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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是如此!! 所以我深覺應該嚴加懲戒,做為全國國民的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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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1:0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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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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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人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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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1:4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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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墨爾本~
文章: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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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篇新聞真的很好笑~~ 連可樂還幹人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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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1: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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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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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樂大罐1500C.C的才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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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2:3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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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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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怕出來自首會殺雞儆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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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2:5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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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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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2元也是錢 別人的東西別亂拿,小心哪天被當成搶劫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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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3:0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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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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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32元 所以沒必要拿阿 要不然就是村民+路人太閒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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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 03:20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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