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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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才是我們理想中的鬼島咩
是有甚麼好在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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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2:19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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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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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理解,法律上的"同一事實"有沒有寫在法條中嗎? 何況還有舊說、新說,基本事實同一說、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同一說... 用民刑法的標準,來檢視交通法規會不會太嚴格 而且你說的1.2.3各種情況,都是猜測 法條不會什麼都先定義 有的是寫在立法理由,有的是給行政機關裁量 引用:
之前批評修法通過,可以違停一個禮拜只勸導 現在改說法條鬆散 你這是婉轉的默認 你也心知肚明,就算修法通過,也不可能停你家門口一周,卻只勸導不開單嗎? 引用:
被打臉後 無法自圓其說,只能挑錯字自衛(TYPO) 你不是第一個 我會打電話給小學老師 不過是等你跪在父母面前謝罪畫唬爛後 快去 此文章於 2021-04-15 02:35 PM 被 起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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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2:30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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