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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可能"可以喔....
請參考前面我貼的"使用竊盜"....
只要不據為己有就不算偷....

引用:
作者sclee
是的 既然無法得知還敢使用?

路邊有單車沒上鎖,不知車主是誰,可否以不知為理由,所以沒法問,就直接騎走?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舊 2019-06-17, 09:4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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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0
引用:
作者Double A
手機可以設定自動連上可用wifi網路

那去火車站開個熱點來釣魚就有錢賺了


放心好了,現在的行動裝置在連上沒有加密的WiFi時,都會要user確認,就是在堵這個洞的....
 
舊 2019-06-17, 09:51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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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現在在線上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Double A
手機可以設定自動連上可用wifi網路

那去火車站開個熱點來釣魚就有錢賺了

釣不到的
火車站人來人往,無法得知是誰連上你的WIFI
主題報導中提到,這個年青人剛好站在屋主家門口
還有監視器拍到,不是你還有誰?
舊 2019-06-17, 10:13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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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爪哇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這件事在台灣確實會有很大的爭議
在新加坡是違法的
跟路上撿到錢不能侵占是一樣的觀念
說實在的
WIFI沒設密碼是不是引人犯罪呢?
舊 2019-06-17, 10:30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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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哇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17
電信法第56條主要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因為手機(或長途電話)通話的資費“很貴”

那時候上網也沒什麼“吃到飽”這種事
每個月可用傳輸量就在那
被盜用500m 屋主就少500m可用
是有明顯損失的

但是現在網路已經很便宜了
(可罰的違法性已經微乎其微 譬如去洽公 隨手拿起釘書機把文件釘好 實質上也竊取了兩根釘書針 但是有必要以竊盜罪起訴嗎?)
何況如果網路是吃到飽
屋主能用的額度也不會減少
實質上也沒什麼損失

這時候檢察官應該順應時代變化
對行為人做比較有利的解釋?
還是依照制定當時就已經有點跟不上時代的法條
科刑論罪?

個人相信檢察官是出於好意
不過採用的理由有點糟

被告...“可能”相信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
好像他根本沒訊問過被告一樣...
舊 2019-06-17, 10:49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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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yt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leeko
檢警調查指出,苗栗一名十九歲的陳姓男子,因為手機沒有辦網路吃到飽,陳姓男子發現住家附近有一戶民宅的WiFi沒有加密,跑到民宅門口免費上網。

自己沒有辦WiFi,卻在沒有當事人同意下偷偷共享,這還不算竊盜?

難道依法裁決之時,只要照本宣科搬出法條字句就可,犯案人的動機目的完全不考慮?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
確實是這樣
舊 2019-06-17, 10:54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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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h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又是苗栗~~~~~~~~~~~~~~~~~~~~~~


這很客家~~~~~~~~~

結案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9-06-17, 10:57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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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fu_bad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厝漢
又是苗栗~~~~~~~~~~~~~~~~~~~~~~


這很客家~~~~~~~~~

結案

沒有喔,發生地點在苗栗後龍,小弟就住在這裡,這裡閩南人居多。這個案子檢察官是不起訴處分,但我想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先前我家出入巷子被地主刨除路面,且打算封路,只留一公尺通口。沒錢請律師,我是自己寫告發狀去苗栗地檢署,告發地主觸犯公共危險罪與毀損公物罪。我一輩子都不曾跟法院打過交道,也不曾研究法律,連建築線是甚麼都不知道,而地主是有請律師的。開了幾次庭後,可想而知,檢察官最後是說,這個案子原則上是不起訴。我不服輸,趁檢查官還沒寫不起訴處分書之前,全天候閉門研究,最後我寫書狀解釋什麼是<公眾>,什麼是<危險>,且多個判例來解釋我的見解。結果,沒想到,我居然反敗為勝了。後來我看檢察官的起訴書其實也是依照我的法律架構。這個案子最後到法院,我獲勝了。拍謝,人生第一次打官司,沒錢請律師,居然打贏了。
舊 2019-06-18, 01:03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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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_bad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0
引用:
作者yth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
確實是這樣


罪刑法定主義是指刑罰只能依法為之(裁判者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罰被告,不可以只憑個人的好惡任意處罰),法令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不得處罰(假設法律沒有禁止鵝在路上任意推倒MM,那鵝這麼做時,法律是拿鵝沒皮條的 ),可是請問一下被告在未取得物主同意前,連上並使用了物主沒有表明同意供他人使用的無線網路,這很明顯應該受電信法第56條規範吧....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9-06-18 07:04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9-06-18, 06:38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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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現在在線上  
cdx
*停權中*
 
cd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574
WiFi沒有加密怪誰啊
舊 2019-06-18, 08:39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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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x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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