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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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回歸法制。
檢察官審幼童固然不該,但其實這類事件是社會強凌弱的現狀,所以那些權勢階級不會願意照法制走的,只願用輿論公審這個檢察官,這個用輿論公審的做法跟檢察官審幼童還不是一樣? 三個月過去,大家忘了這事,權勢階級照樣橫行無阻。 此文章於 2018-07-28 11:49 AM 被 welive-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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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11:46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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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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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法律要講求證據,你這論述瑕疵太多也太無知 『栽贓嫁禍』一詞其來有自 比較有名的以前有王迎先,後來有江國慶 最近的新聞:惡劣!疑與男同事吵架 她竟栽贓毒品給對方 如果此新聞中的檢察官如你所言,沒有小心求證去調閱監視器,事主就成了毒販(毒品在你車上)。 此案例法官一點也不恐龍,麻煩請你立即更正並道歉。 此文章於 2018-07-28 01:39 PM 被 Snorla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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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01:3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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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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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爸當過X輪社的社長,家裡那些印上X輪社齒輪Mark的獎牌、小禮物那麼多,從來沒看過發揮什麼功用的,那些人在裡面只是互相當酒肉朋友,拉拉關係做生意罷了,真正碰上事情要別人做人情,尤其是要濫用權力來擺平什麼的,根本沒那麼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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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03:42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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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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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辯解,被說沒悔意,辯解不當,一樣沒悔意。
2. 被起訴三罪,恐嚇、強制罪,侵入住宅,我認為最多恐嚇成立, a. 具家長身分,校園非完全屬私人空間,侵入住宅恐有爭議,如果有先通報被放行,完全無可能成立。(應該屬非法搜索) b. 強制罪,是否有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叫你立正站好,你就乖乖站好,應該不構成,語氣很兇也不構成、除非有恐嚇,不過地檢署通常見解釋用嘴巴砲到你不管亂動不構成(屬恐嚇)。 c. 恐嚇,恐嚇要刑事追訴(本人推論)不構成恐嚇。 ------------以上本人補充說明,非解讀林檢座說法------- 林俊佑的道歉聲明 「首先,我要向長官、同仁道歉,因為我的行為失狀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其次,要向小朋友以及家長道歉,因為我一時氣憤而對小朋友語氣失之過眾;此外,向親愛的家人朋友道歉,抱歉我讓你們失望、難過;兩位小隊長,連累了你們,我深感不安難捨;最後,向廣大社會大眾致歉,引起社會動盪不平之氣,我深感遺憾。 事情發生的緣由,是我發現女兒長期被同學霸凌致身心不穩定,受傷並有幼兒憂鬱症之徵兆。而園方處理態度消極,甚至可能參與其中乃至包庇,一時情緒失控而言行失狀。而因本人來自外地,友人不多,乃找平日工作上夥伴兼當地好友的休假員警,一同前往學校了解,並依照雙方合約(網路上即可找到之定型化契約)所賦予之異議、協商等權利,向園方要求說明。而對調查該霸凌事件之態度推諉,難以溝通,對於事件處理無望,因之悲憤莫名、失神,以致有失態並與對方乃至與小朋友交鋒之不當言論,實感抱歉,然本人絕無恐嚇、強制之犯意,而進入幼稚園與校方溝通是身為家長之權利,更非侵入住宅。另蘋果日報所拍攝指稱之「被罵女童」照片,實係本人女兒,並非期同學,該媒體報導有誤,特予澄清。 本人因急於保護家人,一時言行失當,造成小朋友與其家長之困擾,甚至損及檢方形象,深感抱歉,本人願積極面對處理後續事宜。」 |
2018-07-28, 03:51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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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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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身為汽車維修員,身上有鎚子是很合理..... 我覺得這檢察官的辯解,合情合理......不幹檢察官,改行做律師也是個人才 除了社會觀感不佳,所有事情都能合理解釋 安啦~檢察官應該可以繼續幹下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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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04:1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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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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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停職處分 薪水還不是照領?這我就不知道
台灣人很健忘。風頭過了 又是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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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2018-07-28, 04:24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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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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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就該開除,不然就自己辭掉
不過鬼島道德標準極低,尤其是這些在司法體系裡的傢伙更是如此 反正法律不能拿他怎樣,臉皮厚一點繼續做下去 此文章於 2018-07-28 04:36 PM 被 cys070 編輯. |
2018-07-28, 04:32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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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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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王盛輝回應說,林俊佑確實有犯罪事證,法務部將依「無故侵入建築物、強制罪、恐嚇維安罪」等法令向他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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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04:5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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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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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這位檢察官說的是事實(存疑)
還是有下列問題: 上班時間去幼兒園處理"私事" 帶者兩位"警察"處理"私事" 兩位"警察"在值班處理非公務 或 兩位"警察"在非值班時間無故行使公權力 |
2018-07-28, 05:2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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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High Male
文章: 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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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的官威! 好像在演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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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08:5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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