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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引用:
作者EAC212
租車不是要簽本票嗎?
我不認為車主該因他人的酒駕而"受罰",
借車就該還車而已,
借車給別人本來就不是小事情,不管是不是會被酒駕..或者遺失或者其它肇事?
這樣就是找租車業者麻煩了,為不是他們犯的法多出困擾?要回車錢還要多花力氣成本

法律除了一些現代準則需要遵守,其實也沒絕對對錯,就是看多數民眾的接受程度和可行性而已。像回教國家可以禁酒,美國禁酒反而形成災難和治安問題,法律本來就該因時因地⋯⋯
     
      

此文章於 2018-01-15 11:24 PM 被 Parten 編輯.
舊 2018-01-15, 11:22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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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
Advance Member
 
銀★(砍掉續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16
引用:
作者Little-john
沒法源依據,這市長胡說八道民眾能信嗎?


提議而已,還要通過...

就跟鞭刑一様,提議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ZDwIi-HofHY[/YOUTUBE]
舊 2018-01-15, 11:22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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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離線中  
爪哇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引用:
作者EAC212
租車不是要簽本票嗎?
我不認為車主該因他人的酒駕而"受罰",
借車就該還車而已,
借車給別人本來就不是小事情,不管是不是會被酒駕..或者遺失或者其它肇事?



驚!
租車要簽本票喔
我沒租過車
真不知道有這回事

借車出去當然先會有意外發生的準備
但不會是整台車沒有了吧!
我不相信這條法能通過
影響層面太大了
舊 2018-01-15, 11:23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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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哇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EAC212
是不是"相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認為你借車給他人,而他人因酒駕被扣車,權責和你無關
跟你借車的人要還你車就是了。
是你在講車主是被執行人的..
是你講的好像是車主被刑罰一樣...


黃字部份是對的。

但是我一開始就講了,沒收是一種刑罰,所以沒收的對象只應該是行為人所有之物,如果沒收的標的物不是行為人所有的,那就是你對第三人執行沒收,就是對第三人執行刑罰。

這樣很難懂嗎?
舊 2018-01-15, 11:24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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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Parten
這樣就是找租車業者麻煩了,為不是他們犯的法多出困擾?要回車錢還要多花力氣成本

法律除了一些現代準則需要遵守,其實也沒絕對對錯,就是看多數民眾的接受程度和可行性而已。像回教國家可以禁酒,美國禁酒反而形成災難和治安問題,法律本來就該因時因地⋯⋯

你以為租車者業者吃素的?
租車業者這時才高興呢~~~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8-01-15, 11:27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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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Part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現在高中公民好像教了不少法律經濟相關現代知識,少了黨化教育內容,現代人可以學習的知識和常識比起以前又可以多出許多
舊 2018-01-15, 11:27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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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en離線中  
巴豆布妖
New Member
 
巴豆布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引用:
作者惡蟲
黃字部份是對的。

但是我一開始就講了,沒收是一種刑罰,所以沒收的對象只應該是行為人所有之物,如果沒收的標的物不是行為人所有的,那就是你對第三人執行沒收,就是對第三人執行刑罰。

這樣很難懂嗎?

說白話一點, 可能有些人比較容易了解

我借車給朋友, 朋友酒駕撞死人, 是罰朋友過失至死, 還是我? 當然是我朋友
過失至死是一種型罰, 沒收也是一種型罰, 這是你的意思吧..

基本上我覺的台中這位林佳龍市長腦袋有點怪怪的, 有時後我都懷疑他真的是
建中畢業的嗎?
舊 2018-01-15, 11:32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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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布妖離線中  
變種狐狸
Silent Member
 
變種狐狸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台中市幹話王 快選舉隨口說說 不用太認真
幹話王的話能聽 就有鬼了
舊 2018-01-15, 11:35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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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種狐狸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黃字部份是對的。

但是我一開始就講了,沒收是一種刑罰,所以沒收的對象只應該是行為人所有之物,如果沒收的標的物不是行為人所有的,那就是你對第三人執行沒收,就是對第三人執行刑罰。

這樣很難懂嗎?

我一直都懂你的意思,
只是我認為這是因為"你所受的訓練強迫你認同它",我是不認為你的說法合理。
不是懂不懂的問題,
如果它造成你的糾結,那我覺得你們自己該要辦法解決它而不是因為這樣就受限,
或你想想..
今天不是借..
而是你的車被偷了,在你通報失竊後的時間,被別人拿去做犯罪行為,然後被當作是犯罪證物,
我相信你不會認為你被刑罰或該被刑罰,而只是單純的受害者,對嗎!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8-01-15, 11:41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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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巴豆布妖
說白話一點, 可能有些人比較容易了解

我借車給朋友, 朋友酒駕撞死人, 是罰朋友過失至死, 還是我? 當然是我朋友
過失至死是一種型罰, 沒收也是一種型罰, 這是你的意思吧..

基本上我覺的台中這位林佳龍市長腦袋有點怪怪的, 有時後我都懷疑他真的是
建中畢業的嗎?


是的,基本上就是這意思。

林佳龍的提議沒有錯,只是要實施問題很大,基本上因為沒收是屬於刑罰,所以沒有當場沒收的空間,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執行沒收。另外就是上面一直在爭執的,沒收僅能針對行為人所有之物為之,因此酒駕者駕駛非自己的車輛,這車輛就不能沒收。事實上即使是我前面主張扣留車輛48小時,都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更遑論沒收了。
舊 2018-01-15, 11:4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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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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