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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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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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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77
引用:
作者sutl
美國知名的辛普森殺妻案,陪審團都認為是辛普森殺的,但警方提出的證據實在太唬爛,陪審團看不下去,結果做出無罪判決。


是關鍵證據取得方式違法,被對方的律師抓包,因為缺乏直接證據,只能在刑事上判決無罪,但民事上辛普森賠到破產,結果太窮沒錢跑去搶劫被抓還是一樣蹲了苦牢,最近才假釋出來...........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7-10-16, 04:04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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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離線中  
mar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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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48
引用:
作者sutl
美國知名的辛普森殺妻案,陪審團都認為是辛普森殺的,但警方提出的證據實在太唬爛,陪審團看不下去,結果做出無罪判決。

這個案子李昌鈺有講過
是警方太過急切辦案
只要等幾週應該會有更確切的證據
但警方就是太急了才會造成這樣的失誤
 
舊 2017-10-16, 11:4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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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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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marumi
這個案子李昌鈺有講過
是警方太過急切辦案
只要等幾週應該會有更確切的證據
但警方就是太急了才會造成這樣的失誤


台灣一些誤判的案子不也都是警察為了早點破案而亂搞
舊 2017-10-17, 12:23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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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P&W
關鍵證據取得方式違法,被對方的律師抓包,因為缺乏直接證據,只能在刑事上判決無罪,但民事上辛普森賠到破產,結果太窮沒錢跑去搶劫被抓還是一樣蹲了苦牢,最近才假釋出來...........

那不叫取得證據違法而已吧.....簡直是叫栽贓陷害才對吧!!!

也許辛普森他真的有殺妻....但也不應該用陷害捏造證據的方式來入人於罪吧......

現場的血跡被發現是案後有人特意加工抹上去的(含有EDTA等額外添加成分).......來源應該是辛普森逛大街被勸服後,當下被抽血的血液(為確保品質,都會依程序添加一些化學藥劑包含EDTA)...且血液並沒有第一時間送往化驗中心...

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官針對這些指控,竟行使緘默權....不說話不答辯.......

除了這之外...警方也沒能提出一些證據來......那要怎判有罪呀???
刑法本來就應該是無罪推定原則呀......你要有證據證明它有犯下這罪行才可定罪呀......警方拿偷拿嫌疑人的血液塗抹在案發現場是那招???
就跟以前台灣臨檢一樣.....警方偷偷丟一包東西在地上,他跟你說地上那包是什麼,要你拿過來....結果經化驗居然是毒品....糟糕的是上面也有你的指紋

此文章於 2017-10-18 04:56 PM 被 aaaa88 編輯.
舊 2017-10-18, 04:4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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