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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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講那些又怎麼樣,你長輩懂又怎樣,還是不能掩飾你不懂啊? 你不懂亂講 跟沒經驗但願意去查查書查google再過來講的人比起來 再跟以前跑過好幾次法院,搞了一年多才等到判決的人比起來(我說的人就是我) 請問是誰比較白目? 你要讓人家踢鐵板前,自己不要先踢鐵板吧,我看鐵板都快被你踢歪了 此文章於 2010-10-22 02:08 PM 被 Michae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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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05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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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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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次怎麼這麼認真 ? 算了啦 !! 跟他計較 , 似乎不是一件很值得的事情 . 引用:
你這樣說 , 我就真的知道你是誰了 . 不要告我喔 , 我很怕的 此文章於 2010-10-22 02:12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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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11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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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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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你才在亂講 照你的意思去查 仔細看黑 誹謗 卻不須要,所以,你現在要評價的是《該網路是否共見共聞》。 至於提告,可至警察單位提告,由派出所製作筆錄,偵查隊會主動移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 也可以撰寫“刑事告訴狀”至法院提起自訴。當然,兩者是一樣的。至於證據,當然越詳細越好,有全文就用全文。 最後,刑法《妨礙名譽》罪章,全屬〝告訴乃論〞,一審判決前,皆可撤銷! 你自己看仔細 1. 由檢察官偵辦 2. 撰寫“刑事告訴狀”至法院提起自訴 告訴狀 你自己去寫就好了 ˇ ˇ 我不想聽你喇叭了 不要在這裡誤導其他不懂提告的人 告訴那些人說很麻煩 讓別人不敢去告這些衛道白目 所以你根本打從開始就一知半解的在不懂裝懂 此文章於 2010-10-22 02:15 PM 被 MR.LA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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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13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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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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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在娛樂大家啊,我跟他玩,你不覺得看得很開心嗎? 奉勸某位,strong人很好,不會跟你鬥 但給你臉千萬不要真的打下去,不是每個人給你威脅一下就會乖乖地像鵪鶉一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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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14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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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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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串下來有點看不太懂
說要告人的目前到底去告了沒? |
2010-10-22, 02:15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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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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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問你這些東西,不要跳針了 我只問你到底懂不懂甚麼誹謗怎麼告啊 從一開始怎麼提告,中間有甚麼程序要碰到,有甚麼費用要付? ㄟ,字大一點不會比較有道理喔 況且你自己前面都說你不懂喔 還有是你自己說不要聽我講的,奉勸你不要回我文,到時候妳又再次自打嘴巴 此文章於 2010-10-22 02:20 PM 被 Michae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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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17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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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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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會跟風俗刑事的事件一樣沒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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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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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17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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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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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桑妮走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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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20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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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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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懂裝懂 我也懶得聽你在那裡喇叭自辯 反正PCDVD 爭眼說瞎話 玩腦筋急轉彎的文字遊戲 見怪不怪了 ˇ ˇ 總之呢 是不會被你這沒常識的誤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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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20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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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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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就有人之前威脅某人要告 也不知道有沒有告啦 不過發現好像告了拿不到甚麼賠償就在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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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02:21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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