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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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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39
引用:
作者越前屋兵介
檢方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出門大門沒關有人進去把屋內東西帶走,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他在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

呵呵呵,聽過 306 條嗎?去研究一下
     
      
舊 2019-06-20, 07:25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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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hoba
呵呵呵,聽過 306 條嗎?去研究一下

查了一下.. 我的老天呀..300元而已 .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9-06-20, 07:3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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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引用:
作者hoba
呵呵呵,聽過 306 條嗎?去研究一下

如果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那就沒有無故不無故的問題

只看到門沒關,能否推斷出不排除屋主願意與人分享?
同理,沒密碼的網路熱點,是否就表示當事人願意分享?
舊 2019-06-20, 09:20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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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0
引用:
作者calor
如果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那就沒有無故不無故的問題

只看到門沒關,能否推斷出不排除屋主願意與人分享?
同理,沒密碼的網路熱點,是否就表示當事人願意分享?


店家有提供WiFi給顧客的話通常會有標示(例如WiFi的圖案和SSID,如果有加密的話還會標明密碼),本案的被告如果有看到標示自然是沒問題,但很明顯的是沒有吧....BTW,以鵝個人看法,這件事的問題不是起不起訴(那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職權 ),而是檢察官把自己當成被告的辯護人了(反過來說,如果辯護人作出危害委託人的陳述,委託人是可以解除委任的,甚至可以向律師懲戒委員會申訴的 ),用一個很有爭議的理由把case close掉,不止沒有警示被告或鼓勵其自新的作用,反而等於暗示大家都可以這麼幹,不知地檢署的檢察長有沒有看出這點啊----你要用不起訴或緩起訴把case close掉都ok,但請找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說法吧....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9-06-21 07:39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9-06-21, 07:29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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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39
引用:
作者calor
如果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那就沒有無故不無故的問題

只看到門沒關,能否推斷出不排除屋主願意與人分享?
同理,沒密碼的網路熱點,是否就表示當事人願意分享?
情境劇:
行,去跟法官說(低頭寫起訴書)

順便一提,入侵住宅可能會死人的,雖然在台灣是有罪,但在美國入侵人家住宅被打死屋主獲不起訴的案例可不少
舊 2019-06-21, 08:45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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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DRA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280
檢察官覺得很麻煩不罰吧,可能對網路一竅不通,微波能量難以測量損失。
當下受害者有做網路流量紀錄,自己被竊取多少流量,網路流量才是本身付錢的服務,不然藉由路由出去也難知道哪些封包是誰的,流量被用了多少

檢察官跑去起訴竊盜AP微波能量,無法舉證損失也不知道要告甚麼吧...應該起訴竊盜網路流量之類的


我覺得這是一篇微罪加上檢察官也不懂網路技術跟概念,法律對於這也並無針對性的法條,所以找了個理由不起訴吧

要提告可能是要告民法


這種水龍頭沒上鎖還主動裝上了視同意分享的概念我真的不懂

難怪一堆鑰匙懶得拔的摩托車被騎走,原來是同意分享

此文章於 2019-06-21 09:02 AM 被 PCBDRAY 編輯.
舊 2019-06-21, 08:50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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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DRAY離線中  
越前屋兵介
Registered User
 
越前屋兵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0
引用:
作者hoba
呵呵呵,聽過 306 條嗎?去研究一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排除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不算"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微罪不舉是對的,但不應該用不合邏輯的說法來舉證

此文章於 2019-06-21 08:58 AM 被 越前屋兵介 編輯.
舊 2019-06-21, 08:56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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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前屋兵介離線中  
welive-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298
A 如果被告說

他根本不知用的是別人的WIFI呢?

一上網就連上去了啊

哪知用誰的?

B 如果盜用者利用他人未加鎖的WIFI上網幹壞事

會不會害擁有者吃官司?

此文章於 2019-06-21 09:06 AM 被 welive-3 編輯.
舊 2019-06-21, 09:01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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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ive-3離線中  
welive-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298
C 技術上有法子找到別人故意"使用你的未加密網路嗎?
舊 2019-06-21, 09:14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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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ive-3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我是蠻好奇,那些認為本案應有罪的網兄,
自己在遇到同類型的情形時會怎麼做?
如果發現有未設key的wifi會不會去使用?
騎車開車出門要停車時,看到某處未劃紅線但也未劃停車格時會不會先去找地主徵求同意後才停,
玩夾娃娃機時,一夾掉3個,會不會去詢問店員這個正常嗎?另外二個可以拿嗎?!!
以及遇到所有.... "不能肯定自己有所有權"的時候,會不會去請求所有權人同意!!!!
把自己置於道德極高點的位置評論是很容易,但是現實嗎?
補充.這是美德..我也蠻欽佩做的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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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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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9-06-21 10:36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9-06-21, 10:24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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