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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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近在mod的電影台看了一部電影的片段,只看了一點點,所以內容可能有錯,憑印象打的,電影名稱我們的故事二,是新加坡的電影,裡面演員有李國煌演的,李國煌向他親戚說你的母親不夠愛你,因為她總是打你罵你,親戚向李國煌說了一句,雖然她母親打她罵她可是為了他好,李國煌出錯要他爸媽幫他擦屁股
我想被寵壞的孩子,不好的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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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不會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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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08:30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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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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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家人就是沒救,自己不醒悟,沒有幫的了他
記住,一毛也不要給他,讓他自己扛 錢給他越多,就是害他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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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封在心底的美好回憶,原來我們不曾忘記,只是.......想不起來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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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10:05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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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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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的兒子會打洞! 俗話說,爛鍋自然有爛蓋配。 有爛男,自然有爛女,實乃天作之合也! 此文章於 2018-10-01 02:35 AM 被 flyone1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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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02:33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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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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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就是吃定你不敢捅破, 算了, 不想了, 已經處理好, 就看日後還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
今年如果可以沒事, 理論上應該來得及逃出國, 從此一刀兩斷. 說到這個, 我要靠么台灣公家機關以及銀行機關, 還在看印章簿子不用本人! 有本人了還一定要看印章簿子! 迂腐! 重要大事, 就是要本人! ... 以前也抱怨過這件事, 但看來十年沒有改變, 所以一堆爛事發生. 此文章於 2018-10-01 07:44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2018-10-01, 07:42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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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8
文章: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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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癮當然沒救
跟寵沒關係,被這個貪汙腐敗的國家,連黑道毒品都搞不定,會導致這樣的悲劇是正常的,多少人家破人亡 此文章於 2019-04-29 10:08 AM 被 baby51763 編輯. |
2019-04-29, 10:05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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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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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限定繼承是正解 拋棄繼承了話,債權依然存在。會依照繼承順序一路繼承下去。 有可能是自己的子孫,也有可能是親戚或是親戚的子孫。 會害到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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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0:43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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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8
文章: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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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解決方式物理超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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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0:53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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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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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08:13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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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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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想繼承債務?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發布日期:108-04-22 資料來源:法規會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一、前言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法修正我國過去之繼承制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所有之債務,以遺產所得為限做繼承,超出遺產額度以外之債務毋庸負責,此與我國過去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之制度大相逕庭。而過去由於採概括繼承,故民間常會建議過世者之家屬得至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不明債務找上門,惟現行法已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是否仍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為此本篇簡要介紹兩者之制度,再請讀者自行斟酌欲辦理何種程序。 二、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比較 拋棄繼承係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遺產、負債一併拋棄,遺產包括任何現金、存款、保險、房屋等動產及不動產皆屬之。而其辦理需於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為之,並須同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在辦理程序上,較為麻煩者係書面通知之對象通常人數眾多,例如往生者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皆須通知,如其已往生則須另附除戶謄本用以證明。辦理需附文件為拋棄繼承聲請書、繼承系統表、拋棄通知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拋棄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每個欲辦理拋棄者皆須印鑑證明)。 限定繼承則為目前法定原則,然有疑問者,債權人如何知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留有多少遺產得以請求,因此民法第1156-1條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而繼承人於繼承時若不知有無債權人,亦可主動向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財產清冊。須注意者,陳報遺產清並非必要程序,民法已採行全面限定繼承制度,進行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係透過法院的公示程序讓債權人清楚知悉繼承之發生及遺產之數額,倘未進行陳報仍可自行清算,但並不因此失去限定繼承之利益。會喪失繼承利益之情形,規定於民法1163條,有隱匿財產、虛偽記載、意圖詐害情節重大之情況。 向法院辦理完成後,須待法院裁定,並於收受裁定後行公示催告程序,若有債權人於期限內報名其債權,繼承人則需依遺產之數額比例,計算應清償之金額。 三、結論 兩者制度之簡易比較,繼承人得依上述分析選擇自己之需求向法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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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09:45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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