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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_type7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47
引用:
作者YellowPig
直接看這一條就夠了: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幫您補充:
提供單位:台南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鄭小姐於八十五年四月初,在第四台購物頻道看到某電視購物頻道推銷可預知婦女排卵期的「葵花寶典」廣告,便向該公司門市訂購,該公司於四月三日派外務員將貨品送達鄭小姐家中,並收取 二千八百元價款。鄭小姐在拿到產品後,發現該商品為一數位式小型電腦,操作過程複雜,因無法順利操作,於是在第二天上午將商品送還發貨門市,同時要求業者退還貨款。但業者希望保留原付貨款,要求鄭小組選購 其他商品,鄭小姐認為並不需要購買其他商品,仍堅持退還現金,但不被業者接受。鄭小姐乃向消費者文教期金會高屏分會投訴。
消基會高屏分會在接獲鄭小姐投訴後,即與業者聯繫,並要求業者依消費者保護去第十九條規定,全數退還鄭小姐所付價款二千八百元。業者雖表示有誠意解決問題,但亦行文要求基於「公道性考量」,請鄭小姐支付二百元送貨費用 ,消基會接獲業者所提處理方式後,認為與消保法規定不符,惟並未將處理情形告知鄭小姐,逕轉請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供協助。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消基會函轉之申訴案後,立即與消基會高屏分會聯繫了解未結案原因,並將業者所提退貨處理方式告知鄭小姐,並在獲鄭小姐同意後,與業者聯繫,業者畏示將交待門市人員,只要鄭小姐前去取款,隨時會退還二千六百元
三、處理結果:
鄭小姐原不願親自前去取款,經本中心多次協商,才前去領款,本案至此圓滿解決。
四、建議:
(一)雖消保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處理消費爭議之原則,在化解 雙方爭議。故本中心認為,法條雖有規定,亦應權衡實際狀況,彈性處理。
(二)即使消保法中訂有七日內可退貨之救濟規定,但消費者在訂購商品之前,亦應確實了解商品的功能及實用性,以免發生退貨的爭議及困擾。
     
      
舊 2006-11-09, 10:00 PM #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u_type77離線中  
nu_type7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47
解釋: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十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上面說的都是以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之間比較常見的問題..

關於門市型態的實體通路來說,又是另一種方式,就是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來做..
定型化契約,簡單的來說,由商家自行訂立條文,但不違反以下消費者權利的狀態下所訂立之。

定型化契約條文如下: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一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十三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十四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十五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 十六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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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一種行業的細部規定都不相同,以電腦業來說,需請求電腦公會當初所制定的範本條文..

而唯一商家常訂立時會註明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還」等字語,其實是違反的平等互惠的狀態下。

但商家可以訂立時間內給消費者考慮以及試用的條文來符合平等互惠,或以商品的完整性的條文來符合平等互惠。
我們曾經問過,當商品拆封後,因包裝損壞,無法賣給下一位消費者時,因為廠商不給予此項退貨條文,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官員告知,是可以不讓消費者辦理退貨的,也是以平等互惠之原則來判定..

有些消費者會因為產品個人化不合用,要求商家下架等因素,其實是不可以的,除非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而7天內的訂立,其實是商家間自行決定的定型化契約時間,其實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很明確的在實體通路上規定時間...

而我們也問過實體店面如何給消費者制定化契約條文來觀賞30天,官員表示,這是用於簽約制度的定型化契約,實體通路是採用公告來告之,開店多久就算多久,不在此範圍的約束下,所以啦,店家一定要張貼,沒有張貼下就必須按照平等互惠的狀況來探討,必須要達成雙方的滿意下達成,這又屬於個人的定型契約了.

------------------------------------------------------------------------
還有有些企業體有在網路銷售商品,如果消費者自行前往指定的實體通路購買商品,是不屬於郵購買賣等條文內所規範,有爭議時而是以定型化契約來規範,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如下:
受文者:台東縣政府
【主旨】
 函詢於電視購物****至門�**妎R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範圍,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號函辦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購物門�**妎R商品,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要件

反正總歸一句,雙方靜下來思考,達到最大的平等互惠原則,這是最好的啦...
 

此文章於 2006-11-10 04:24 AM 被 nu_type77 編輯.
舊 2006-11-10, 04:23 A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u_type77離線中  
minghong
Major Member
 
mingh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60
東西有暇疵, 跟本還不須用到消保法, 民法就夠用了
某店家的說法跟本是避重就輕
舊 2006-11-10, 03:10 P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nghong離線中  
skyhu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379
物之出賣人要對買受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規定,不過消保法是特別法,如有類似法條,要先適用消保法。

依樓主所述,其買到的片子,顯然是有瑕疵,依法或是依一般之交易習慣,店家至少要給予換貨甚至是退款,王治平網友講的「平等互惠原則」雖是理想,然卻太抽象,不實用,況每個人的立場不同,心中之平等豆惠原則定不相同。

本件買賣糾紛中,店家出售品質較差之光碟,又未告知消費者,顯然是刻意隱瞞,事後又拒絕更換光碟,實有詐欺之嫌,更是違反誠信原則。中秋節方在該店買了三百片理光8x的片子,看來下次交易得注意,不想遇見和樓主相同之情形。
舊 2006-11-10, 04:13 P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kyhuan離線中  
nu_type7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47
引用:
作者minghong
東西有暇疵, 跟本還不須用到消保法, 民法就夠用了
某店家的說法跟本是避重就輕

不行喔...產品會因價格種類的分類,產生不同的價位跟不同的品管..
到了法院,如果被告不願意和解或是認同判決案例,通常法官會詢問被告是否有話要講,而這時被告如果不服,可提出舉證要求,只要舉証屬實,那您可能會被反告其他的狀況,
這要注意,除非您能提供更有利的舉證...
這種情形有太多的案例了...
民事法到後來都是和解收場...
舊 2006-11-10, 09:46 P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u_type77離線中  
nu_type7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47
引用:
作者skyhuan
物之出賣人要對買受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規定,不過消保法是特別法,如有類似法條,要先適用消保法。

依樓主所述,其買到的片子,顯然是有瑕疵,依法或是依一般之交易習慣,店家至少要給予換貨甚至是退款,王治平網友講的「平等互惠原則」雖是理想,然卻太抽象,不實用,況每個人的立場不同,心中之平等豆惠原則定不相同。

本件買賣糾紛中,店家出售品質較差之光碟,又未告知消費者,顯然是刻意隱瞞,事後又拒絕更換光碟,實有詐欺之嫌,更是違反誠信原則。中秋節方在該店買了三百片理光8x的片子,看來下次交易得注意,不想遇見和樓主相同之情形。

換貨或退款,是要按照各企業主的規定之..
就是因為每個人平等互惠的原則認定不一,才會有基礎的消保法等一般規定,不過通常都是坐下來好好談,談出雙方互惠的原則,舉很多國家機構中的一樣,如車禍的調解會等等..
這些會所除了幫助大家省去法院的疲勞奔波,也會採用雙方的利基點去著想,光法院來說,一審的判決,快則4~5各月,慢則7~8年以上,每各月會傳1~2次時間,有時候,如果人家搞鬼,一個在南一個在北,那就糟糕了,車馬費都要了錢...
還有詐欺之嫌這個言語過重,只要賣者為無心之過,都不屬於詐欺之嫌..
詐欺是為刻意性的欺騙人家,以模取不當的錢財等物品,實屬詐欺,而賣者有沒有我們不可得知..
我也不是幫賣家說話,不過不退換,又如樓主所說又很強硬,我覺得店員實屬不因該..
正常來說,賣家因該說明為何無法退換因素,如果來自代理商,因該主動聯絡代理商,幫消費者來做談判的條件,如果就一句話如此,把消費者拒往,這是會影響消費者本身的心理成面問題..
我個人是認為才那十幾片,換一換就好,也可以把那片子研究一下,是否真如樓主那樣悽慘,因為有時候可能不同的燒錄器遇上不同的生產線編號,也會產生不同的狀況..
而且是實體店面,因該比我們這種網路的更容易判斷片子的問題..
舊 2006-11-10, 10:02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u_type77離線中  
nu_type7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47
備註一下:
如遇代理商強硬者,請賣者請求消費者跟代理商溝通..
以我們的經驗來說..
ricoh的案例,發現貨品有問題,代理商經過3個月才幫我們換其他產品
nec的案例,直屬維修點捷修網,知道我們是商家,經過二各星期才換機,如果用消費者名義去只要3~5天..
asus的案例,直屬維修點,知道我們是商家,經過一個星期才換機,如果消費者去3天就好,甚至更快..
acard拷貝機,知道我們是商家,經過一各半月才修好,如果消費者去三星期..
verbatim燒壞可換片,如果是商家,一個月一次換片,但消費者就可以馬上換片..
melody全億案例,商家換片,需有空才換,沒空不主動,但消費者卻會主動聯繫換片..

還有很多案例喔..
所以我真的很討厭一些代理商,真的是ooxx..
我們極力為消費者爭取更大的權利義務,但有時候是吃力不討好,反而會被罵的很難聽,下有消費者,上有代理商,惹了代理商,拿貨都會比人慢也比人貴,慢了消費者,下次就掰掰了...所以這行業賺不了什麼錢,苦喔..
反正還有一年就脫離苦海..代理商不放我也沒關西啦..
舊 2006-11-10, 10:58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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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_type7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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