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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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關係,假如你拋棄繼承,就保證沒事,假如沒拋棄繼承,請看我先前舉的例子,您因為是繼承人,所以我對您父親的債全及於您身上(繼承的概念) 假如我在民國100年跟您提起告訴,那就是115年時效才消滅。 但您應該發現一個問題,您父親92年過逝,我最晚也是92年借您父親錢,現在14年了,我一直沒來要。 講白點,這兩年過去後我沒找你要,時效就過了。ps要馬我不懂法律,要馬我沒打算要這筆錢了。 此文章於 2017-03-22 10:20 AM 被 Jef costell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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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10:15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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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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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是看到同事跟朋友發生這種事情才在煩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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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10:25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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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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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純粹以這個案例請教... 若是有在三個月內有向法院提清冊 債主A來要錢...還80萬 債主B過二年後才來討債....那這時應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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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12:0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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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國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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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一下,要看清楚
1148就訂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56和1156-1 知道有債務之後就要開具財產清單 不是人死後三個月內要開具財產清單 1162-1還是說 以遺產分別償還 所以別緊張 就去法院依法行事 法律也明說了 你分二分之一,就從你分得的部份去還 跑到國外的,請債權人自己去搞。與你無關。 1148條就是你償債的天花板 此文章於 2017-03-22 12:52 PM 被 60歲 編輯. |
2017-03-22, 12:5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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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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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堆銀行都等人死了十幾年才向其子女討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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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12:5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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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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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您用這個例子,因為實務上奧部太多了,我也說不完(懂的不夠) 這就是前面說要三個月內按法規辦限定繼承的原因 1法院聲請(附遺產清冊) 2法院要求呈報死亡者的債權清單並公告(這是一個程序,事實上我也不一定知道有沒有債主) 在完成公告前,"我是不可以私自將錢還給債主的"(重要) 因此,我繼承了100萬。在完成程序後,A債主先向我討80萬,過了兩年B債主只能就公告內的遺產追討,因此只能拿20萬,其餘部份我可以不予理會。 所以限定繼承要向法院申請的重點,在於開立遺產清冊及""法院公告""。 我是不知道那幾個豬頭檢察官和立委好意修法,為什麼沒有想到民法上這樣簡單的問題,也對啦,一個只懂刑法,一個是民代........ 那台灣最猛的民法法官呢? 我問過這個問題,他們給的答案是:立法者不知道在想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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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01:0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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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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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銀行討債到新店法庭第一庭就可以看到,常常門都不關的,第一庭是最歡樂的!!一堆法務在轉筆! 法官好像也都很習慣的在那等他們表演轉筆技術....我都很擔心法官忍不住也轉了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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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01:0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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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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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1148是指依法還債,但假如你犯了1162,就不算是依法還債了 1162-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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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01:12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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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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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公告後,債權人要依法向法院申報,所以說限定繼承法院公告才是重點。
我都公告了,你自己不來討債,將來你只能就繼承人有限的繼承資產來討,不足的部份繼承人不必負責。 此文章於 2017-03-22 01:23 PM 被 Jef costello 編輯. |
2017-03-22, 01:1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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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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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了解,感謝您撥空回覆 一直以為修法後就是強制限繼承,原來還有其它要件才能成立 這樣的修法,看來也是針對無行為能力者才真正能發揮他的立法效果,感覺修法修一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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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01:31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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