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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從NEWS上漫畫版看到,雖然說主要是針對水貨及盜版漫畫,但是我想這對於目前市場上的日劇、日本音樂CD,都會有連帶的影響
以下是在NEWS上的全文:

我國著作權保護及於日本出版品 水貨漫畫業者違法!

 記者張夢瑞/報導 【2000/11/07/民生報】

國內漫畫出租店的業者要注意了! 國內漫畫出租店出租自香港進口的漫畫,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最近分別針對盜版及港版漫畫做出違反著作權的判決,此舉不啻匡正了坊間「日本出版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想法,更鼓勵合法出版業者維護本身權 益。

代理日本漫畫的大然出版社,近年來在「水貨」和「盜版」漫畫日益猖獗下,採取一連串的法律行動,並在近日獲得了具體的成效。在「水貨」案件方面,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四家「水貨漫畫」出租店負 責人違反著作權法。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被告自香港輸進國內已有版權的重製物( 俗稱水貨 ),未經原著作財產權人及授權出版社同意,即在店內陳列出租,此舉已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

至於盜版部分,原由一審判決「不受理」之盜版案件,在大然向最高法院檢查總長聲請非常上訴,經其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後,結果出現大逆轉。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判決:
「第一審判決誤認大然未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取得著作權,即非被害人,其告訴不合法,視為未經告訴,而判決公訴不受理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原審未予糾正率予維持,同屬違誤。」

據專辦智慧財產權仿冒案件的許智誠律師表示,多年來,國人對日本出版品一直有個錯誤觀念,以為日本出版品不受國內著作權保護,即使發行日本出版品的公司也如此認為,造成國內盜版日本出版社猖獗, 水貨及盜版品充斥。事實上,坊間無論是出租或販售水貨、盜版書,都已構成刑事責任,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能,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許智誠說,這次最高法院糾正高等法院判決違法,說明盜版及水貨出版品,只要有人提出告訴,不會再像以前「不受理」了。如果有其他出版社碰到這個問題,提起告訴,法院一定會回應。至於是否能要求 理賠?許智誠表示當然可以,看雙方如何談判。許智誠相信,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將可阻止國內盜版及水貨漫畫日益猖獗的惡風。

[1;37m※ 來源:•中國文化大學華岡 BBS站 bbs.pccu.edu.tw•[FROM: il244-165.dialup.see]
     
      
舊 2000-11-09, 01:1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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