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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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哎呀!吵什麼? 我三秒鐘就可以破解這個提案... 1. 車輛交易紀錄, 比方說你今天酒駕, 然後當天或明天辦過戶...有些甚至可以至所屬保險辦事處過戶... 因為監理處無法即時取得車子沒收資訊... 所以應該過戶不會有問題........ 請問警察如何依法沒收他人財產? 恐怕民事或釋憲官司會打不完..... 2. 跟汽車借款公司或者銀行借款, 抵押車子成擔保品..... 警察無法對第三方債權抵押品逕自宣告沒收!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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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揮劍只有一次, 可我磨劍卻磨了十年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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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6:26 AM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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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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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同意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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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揮劍只有一次, 可我磨劍卻磨了十年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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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6:30 AM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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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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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日本也是近十幾年來才逐漸修成那樣的,這裡有一篇詳述他們的法律演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7/1054076.htm 1999年,一名卡車司機酒駕撞到其他車輛,雖媽媽沒事,但是車內2名小孩不幸罹難,「大家看到了媒體報導上媽媽哭的樣子,這個車禍引起很多人的怒氣」;2000年,酒駕受害者開始向日本政府抗議,要求把酒駕法律變更嚴格,並收集37萬人簽名的請願書。 ▼今林大酒駕釀成3死,被判20年徒刑定讞。(圖/翻攝《RKB每日放送》) 結果法律變嚴,本來酒駕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簡單來講是「不小心害別人死掉了」,後來改成「危險運轉致死傷罪」。 第2次的轉折點是2006年的福岡縣的車禍,福岡縣酒駕頻傳,有天一名酒駕者撞倒另一輛車,造成車內3名小孩全死掉,肇事者是福岡市政府的人,導致群情激憤。 現在很少人敢酒駕,因酒駕代價超級高,除可能被公司開除,並面臨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罰金;如果車內有4人,只有司機喝酒,其他3人沒喝酒,若司機被警察抓到,另3人也必須付罰金,一人最高可罰新台幣13萬元。 如果酒駕者的車輛是跟別人借,車主必須被罰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給司機喝酒的店也必須受罰,罰金最高新台幣13萬元,「所以現在很多居酒屋問客人『今天有沒有開車來』,如果開車來的話,一定不會提供酒。」 1999年車禍事件,根據《維基百科》介紹,事發於1999年11月28日下午3時半許,一名女子開車載3歲和1歲的女兒,行經東名高速公路東京交流道附近,遭一輛大型貨車從後方追撞,轎車當場起火,造成兩名女童葬身火窟;肇事司機酒後開車,全身因大火而嚴重灼傷,需進行皮膚移植手術。 貨車司機事後被判4年徒刑定讞,得賠償死者家屬2億4979萬5756日圓。由於各地連署修法,2001年6月《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及同年11月28日《刑法》修正案在日本國會全會通過;《刑法》新增第208條之2「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於2001年12月25日施行,最高刑罰設定為有期徒刑15年。 至於2006年的酒駕事件是發生在當年8月25日深夜近11時,22歲福岡市政府職員今林大酒後開車,行經福岡市東區的「海之中道大橋」,撞上大上哲央一家5口的轎車,造成5人墜入博多灣,導致4歲男童、3歲男童和1歲女童不幸溺斃。一審法院判今林大7年6月徒刑,二審改重判20年,最高法院2011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原文網址: 工作沒了!日本「酒駕是我們敵人」連坐法嚴懲 乘客店家也遭殃 | ETtoday國際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m#ixzz54UYhuA7F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 我愈看愈瞧不起日本人。 想像臺灣發生這樣的事,很有可能是"萬人響應,兩人到場",你看兩邊國民水準差多少,我們大臺灣人就很少給政府找麻煩。 日本政府民粹至極,無知刁民上街抗議個兩下就屈服了,所以說日本逐漸沒落國勢日衰不是沒有理由的。 還判二十年咧,真是笑話,還是我大臺灣人值得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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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8-01-18 08:45 AM 被 Crazynut 編輯. |
2018-01-18, 08:40 AM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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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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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版上法務有底子的板友,第二點來說,是否設定為善意第三者或是金融機構的抵押品就無法可處理?如果這樣借來的款項或是各種實體物品拿來做為詐騙工具或是賭資是否無法沒收?實務上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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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8:42 AM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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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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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為什麼一直要把台灣民眾道德低落的問題推給司法系統?
我就講了,不是酒駕才是問題,每天開車上下班一堆違規的,難道都不會死人? 闖紅燈撞死人是不是就無所謂? 如果不要闖紅燈、酒駕、違規是因為被抓到會被重罰才不敢作, 我只能說法律對"穿草鞋的"一點用都沒有。 更不要講網路上一堆在批檢舉達人的,一堆看到有人手機拿出來就要打人的新聞。 |
2018-01-18, 08:55 AM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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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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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一點討論一點 全面推散的話,真的,我們需要討論人類是否該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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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8:57 AM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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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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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太過份了,明明就是可教化的年輕人,判這麼重,果真是未開化的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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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8:58 AM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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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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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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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9:03 AM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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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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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希望題意可以清楚一點 如果是一般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的動產抵押 那抵押權人,比如銀行,是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只能占有抵押物 常見就是把車子拖走,然後自行拍賣優先取償,俗稱銀拍車 這個跟沒收第三人之物無涉 而同法的附條件買賣情形 我是沒有研究到有這方面的判決 敘述一下我個人想法 此附條件買賣,在未達約定條件(如給付一定之價金)前,所有權雖仍屬出賣人 但該車輛實際掌管之人為酒駕被告 沒收新制的一個目的,在於犯罪預防,如犯罪所用之物可以被認為有其犯罪用途 應予沒收以防止該物再被利用於犯罪,就應該予以宣告沒收 而動產擔保交易法此一所有權歸屬目的,在於為脫免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 法規始規定所有權暫屬出賣人,其作用仍為債權擔保,出賣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 雖然沒收車輛會侵害出賣人此一擔保物權性質的權利 但出賣人的債權仍不受影響,當此一車輛與被告酒駕犯行認確有沒收之必要時 個人認為應該要予以沒收 如果在刑事判決前在監理單位移轉車主登記 首先,臺灣動產原則不採登記制,所以即使監理單位登記的車主是第三人 該車輛(動產)的所有權並不受此拘束,車籍資料的登載只是行政管理而已 常見比如先生買車,為了保險便宜,把車輛登記在媽媽、太太等女性名下 但實際車主還是先生的 所以如果經調查車主確為被告所有,自無第三人之物沒收的問題 坊間權利車也是一樣的情況,登記車主跟所有權人一定是不同的 借來的款項 借款,是消費借貸標準的態樣 該款項由出借人交付給債務人,所有權就已經發生移轉 所以不生第三人之物沒收的問題 賭資 如果是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如果不在賭檯上的金錢,又是被告借來玩的 那同上,所有權是被告的,不生第三人之物沒收的問題 借來的特定物,比如菜刀一把 那就回到38條3項的討論,看個案認定,實務有限,我前面貼的文章可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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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10:17 AM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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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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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好像我跟朋友借了一把刀去砍人
難道警察不能把借來的刀作為凶器跟證物管收嗎? 如果刀可以,為什麼車不行? 產權問題就讓加害者去跟所有人打民事啊 而且車撞死人撞壞了,用車者本來就應該賠償所有者啊? 這有什麼問題? |
2018-01-18, 10:57 AM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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