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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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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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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LYUSHIN3
說了再多,只是想提醒,有些事情還是要看人,跟國情的。

你直接說台灣工人不如德國工人強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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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0, 03:1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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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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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sutl
你直接說台灣工人不如德國工人強悍好了

呆完人奴性堅強:說不定哪天∼當真變成『新住民』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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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6 苦勞報導
菲籍漁工領銜籌組 第一家移工工會成立


第一家外籍漁工工會在宜蘭成立。(攝影: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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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顥中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逸婷

經歷了1年半的籌備時間,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昨天(5/25)在蘇澳鄉天主教聖三堂舉行成立大會。移工們盼能透過工會的集體力量,改善海上漁業工作普遍工時長、勞動條件差的處境。這是自《工會法》2011年修正放寬加入工會國籍限制後,全台首個由外籍人士為主體所籌組之工會,具有相當的重要意義,現場也有來自漁業興盛的高雄、屏東等地的移民團體前來「取經」,盼能讓移工組織工會的風氣持續擴散。

從1992年起,配合著勞力密集產業壓低成本的需求,我國開始開放外籍漁工,其中多為菲律賓籍與印尼籍;目前,全台合計約有總共5千名的外籍漁工,肩負了整體漁業的維持。與所有移工一樣,這些漁工普遍遭雇主每個月剋扣3到4千元的「膳宿費」(其中部分是住在船上,同樣遭扣),以目前的基本工資而言,若再扣掉「膳宿費」,一名漁工一個月甚至還領不到1萬5千元,造成基本薪資與本國勞工實質上脫勾的現象。海上作業工時長,漁工們每天工作至少都超過8小時,特別是遠洋捕撈工作,一上船甚至是沒日沒夜地連續24小時工作、做完才能休息,但卻從未領有加班費。除此之外,多數雇主也未依法替漁工申報勞健保。

工會監事會召集人何希(Jose Toquero)表示,來台前與雇主之約定通常也是每日工作8小時,但海上狀況多,幾乎不可能按時下班,不只是加班費該給而未給、工時過高是一大問題,未來希望能透過工會與雇主協調並解決。理事林頓(Lyndon Bucol)則表示,希望工會能克服外籍移工被雇主或者其他人小看的問題。

工會目前約有89人參與,規模還在持續擴大中,由於工會組織最早的人際網絡是菲律賓Ilonggo的在台同鄉會,所以目前加入工會的都是菲律賓籍,不過Jose強調,希望工會能持續擴大,未來能不只服務菲律賓人,要讓更多印尼漁工也一起加入。

從最早開始協助工會成立的浩然基金會專員李麗華表示,雖然《工會法》在2年前就修正開放外籍人士加入工會,但還欠缺許多配套,例如語言就是重要問題,多數移工不諳中文,就連要了解相關法令的內容都相當困難,此外,船上工作工時不固定、臨時狀況多,四散在不同船家的漁工們,要湊在一起開會,也實屬不易。昨天的成立大會,原預計於10點召開記者會,就因為工會理事長艾菲多(Alfredo Cataluna)一大早臨時被雇主叫去洗船,因此記者會延後了近1個小時才開成。

移民署宜蘭服務站主任林元中也參與了記者會,向工會成立表達祝賀之意,對於工時、加班費等問題,沒有發表任何意見,不過,他表示未來漁工若在海上作業恰逢居留期滿,將更為彈性地處理,漁工可透過船主向移民署協調進行延長居留(嗯...這聽起來也像是為了方便雇主)。

全台第一個真正以移工為主體籌組的工會成立,意義非凡,也宣示移工不只是被代言與接受服務的弱勢者,更要以自己的集體力量爭權。Jose表示,成立工會只是第一步,未來要克服與待解決的問題還很多,目前,雇主們都還不知道漁工們已經成立工會,還不知道他們得知後會有什麼反應,不過,希望他們能理解漁工們的訴求。


剛上任的工會幹部。右二為理事長Alfredo;右三為監事會召集人Jose、左三為理事Lyndon。(攝影:王顥中)

南方澳漁船,晾著漁工日常換洗的衣物。(攝影:王顥中)

中午休息時間,也在船上度過。(攝影:王顥中)

台灣的漁業是透過剝削廉價的外籍漁工才得以存續。碼頭邊,隨處可見外籍漁工的招聘仲介訊息。(攝影: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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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興與外籍漁工

工會成立的時刻,台菲雙方關係正因廣大興案而持續緊張。因菲律賓政府槍擊導致廣大興船員洪石成致死一事,國內持續有對菲律賓移工與移民的不友善行徑傳出,包含有市場攤商直接掛出「拒賣非人」、「不賣給菲籍人士」的標語。

工會成立大會一開始,漁工們先是一字排開,為廣大興案中的往生者洪石成默哀3分鐘。菲律賓漁工們皆表示,希望菲律賓政府能好好解決與台灣政府之間的爭議,Lyndon甚至主動代表菲律賓政府,在媒體前道歉。

在記者會上,有同業急切地問著每一個發言的移工們「對於台菲衝突有什麼看法」、「你希望(菲律賓)政府怎麼解決?」他們是「菲律賓移工」,但在國族情緒高漲的時刻,「菲律賓」三個字填滿了他們能為人所認識的主要內容,淹沒了其在台勞動的角色。

媒體報導中,有市場漁販因為對台灣漁民被射殺感到同仇敵愾,因此也串聯「拒賣非人」。然而,走到南方澳,在卸漁區看見大太陽底下忙碌著的幾乎全是菲律賓籍與印尼籍的漁工時,我心裡想著,這些日常勞動內在於台灣漁業的外籍漁工,因為他們長期的被剝削,才支撐起近年來台灣漁業活動的維持,憑什麼,發生衝突爭議,一夕之間就要被看作是「外人」。他們跟「台灣漁業」之關聯密切,恐怕並不亞於任何一個收購漁獲的攤商、以及廣大的漁產品消費者。


【相關報導】2010/04/11 苦勞報導 「扣薪水 沒勞健保 外籍漁工要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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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3-06-12, 11:29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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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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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之前網路扒文,偶對『產業工會』定義有所誤解....
現在:終於明白,何以『全國產業工會』等,如此積極作為了....
以下補充提供參考:『新工會法(2011 年)』資訊更新如下....
※在新工會法的架構下,工會的型態區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勞動三法】新工會法下產業工會之組織與工會專任會務人員之設置

引用:

May 29 Sun 2011 17:11
【勞動三法】新工會法下產業工會之組織與工會專任會務人員之設置
*前言

工會法自民國十八年施行以來,經常被批評為是一部「工會管理法」,而非工會 權利法或工會保障法,因為在過去工會法的規範下,工會並未經由法律制度的安排獲得集體勞動權利的保障,反而被層層地束縛,這些問題不但顯現於工會組織運作的過程之中,工會設立的階段也是受到國家嚴苛的管控,其中又以廠場工會的限制遭到最多詬病。此次工會法的修正[1],廢除了以廠場與行政區域範圍來界限產業工會的規定,回歸到以產業別進行產業工會組織的本位,在此一新工會架構下,產業工會的組織圖像將是何種面貌,而專任會務人員與產業工會的組織又有什麼緊密的關連,這些都是本文以下將要說明的重點。

*產業工會如何組織?

  在新工會法的架構下,工會的型態區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產業工會在舊工會法中原本已有規範,被訂為「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所組織的工會,因此產業工會在修法前僅能以區域性產業工會或廠場型產業工會的架構來組織,實務上結合舊工會法施行細則[2]進一步對工會組織權加以限縮,導致台灣工會迄今多是以廠場工會的樣貌出現。

然而,產業工會實際上是指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成的工會,勞工是否在同一廠場或同一行政區域中任職,這點並非是決定產業工會的組織區域的標準,只要是以相關產業為範圍,工會就有在此範圍之中自行決定組織範圍大小的權利。新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取消舊法中以廠場或行政區域來制約產業工會組織範圍的規定,也就是說,未來只有「產業別」可以作為產業工會的組織界限。過去僅僅以廠場為組織範圍的「舊產業工會」,在新工會法的工會圖像下,已無法再取得產業工會的資格,全部都要改稱為企業工會。[3]

至於產業的界限如何劃定、相關產業如何認定,進而確立一個產業工會的組織區域,這應交由工會來衡量哪些勞工具有相近的勞動處境與利害關係,從而有共同組織一個工會的可能性,這也是工會自治所應發揮的空間,非國家法令需加干涉的問題,目前勞委會雖訂有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但產業工會的組織並不受到這個表的限制。[4] 新工會法第12條也明訂,工會在章程中應載明工會的區域,工會應經由民主的程序於成立大會自主決定組織的範圍。

以從事社會工作的勞工為例,就產業工會的組織型態來談,勞工參與或組織工會的可能性為:與其他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業的勞工共同組成「社會工作服務業工會」,或是擴大至其他照顧服務產業,例如與醫院、診所或居家照護中心的勞工共同組成「照顧服務業工會」,甚至再擴大至所有的服務業,與所有服務業的勞工組成一個涵蓋所有服務業勞工的「服務業工會」,這三種可能性如下圖所示。勞工與工會應該依自己衡量判斷來決定要組織多大或多小規模的產業工會,當然工會也可以先在章程中設定大範圍或中範圍的產業範圍,日後先逐漸在組織面漸漸擴大工會會員的召募,亦可免去日後再修改工會章程的程序。



再以從事電腦製造的勞工為例,勞工可以結合同樣從事此類工作的勞工共同組成電腦製造產業工會,亦可再擴大範圍與例如製造通訊設備或半導體的勞工合作,共同組織一個資訊電子產業工會,甚至是以單一縣市、數個縣市或全國為組織範圍,均需由工會決定並訂在工會章程之中。總而言之,只要在相關產業內,且勞工與工會判斷有共同合作組織一個工會的可能性時,就可以自由地組織工會,既不再侷限於同一廠場或同一行政區域之內,也不需要事先徵得勞工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籌組工會。

*產業工會任務之推動與工會專任會務人員之設置

新工會法打破產業工在廠場與行政區域上的限制之後,產業工會雖然在理論上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如何讓產業工會在實際層面上組織成形,是另一個更大的難題。首先,產業工會所面臨的問題即是沒有法定會務假這點:目前有不少工會的會務人員多由工會向雇主「借調」而來,也就是由工會與雇主約定公假性質的會務假,讓工會幹部於原來的工作時間內改為辦理會務,而非從事原來的職務,但在新工會法的規範中,不同於企業工會受到一定時數會務假的保障,[1]產業工會僅能依靠工會與雇主談判,讓工會幹部取得會務假,而無法直接依法律主張類似的保障,一旦談判失敗,工會幹部就沒有會務假可以請。

對於此一問題,由另一個角度來看,工會的定位乃是是一個與雇主相對立的組織,工會的運作唯有完全擺脫雇主的控制,工會才能代表勞工並自主地與雇主抗衡。就產業工會而言,雖然產業工會未來原則上不再受困於單一雇主的控制,而得以整個產業中的勞工為團結的對象,但若工會幹部仍受僱於和工會所對立的雇主,那麼雇主動用解僱權與懲戒權,或是透過打考績的方式來威嚇工會幹部的可能性就仍持續存在,甚至是透過拒絕與工會簽定會務假的條款,都可能嚴重影響工會的會務運作。

  需要再注意的是,不論在新或舊的工會法的規範中,工會的理事與監事都被限制需由工會會員中選出,因此工會的理事與監事也都還是處於從屬於雇主的勞動關係之中,工會幹部在執行會務上從而也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制於雇主,這是工會會務自主的弱點之之所在。不過,此處也突顯出了工會設置專任會務人員的必要性,因受僱於工會的專任會務人員相對於工會理、監事,面對資方時具有完全獨立性,資方的任何人事政策手段都不可能直接影響受僱工會之專任會務人員的工作權,因此由專任會務人員來協助推動工會會務也能夠強化工會的自主性,這點亦是專任會務人員在結構上所具有的優勢,也突顯出在我國工會法制下,專任會務人員與工會理、監事互補協作的重要性。而就工會理、監事沒有會務假或會務假時數少的產業工會,專任的會務人員的所擔負的工會責任更多,設置專任會務人員的重要性自然更高。

再由工會任務的的角度來看,數年以來我國慣習以企業工會/廠場工會為工會樣版,產業工會未來要克服的第一個挑即是在企業工會/廠場工會之外,無強制加入產業工會的背景下,創造出讓勞工參與產業工會的誘因,換言之,產業工會能推出何種吸引勞工加入工會的政策,也關係到產業工會能否生存的問題。以德國工會為例(德國亦無強制入會的規定),德國服務業工會(ver.di)目前有二百萬多名的工會會員,而工會在召募會員時就強力主張多項勞工加入工會的好處,例如工會會與雇主訂立團體協約以提升和確保勞動條件,於進行罷工時則會發放罷工津貼以支撐勞工的經濟生活,另外也會協助勞工處理勞資糾紛、提供法律諮詢與訴訟協助,此外,工會還提供勞工在職進修的課程或是其他勞工福利事項,讓勞工有更高的動力加入工會。



  長期處於勞動工作現場的勞工固然最瞭解勞工的需求,由這些關心勞工處境與勞動問題的勞工來擔任工會理、監事固然是有利工會的組織運作,然而,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的是「工會事務」本身也是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這項工作所包含不只是關懷工會會員、辦理會員福利活動或是處理個別工會會員所遇到的勞資爭議,其他例如持續性地擬定勞動政策的、提出勞動法令的研究與修正方案,以及進行工會會員的組織與培育訓練等,都是工作事務的一部分,尤其在勞動型態日益複雜化的社會背景下,勞工所需要的不可能只是一個協助解決眼前個人勞動爭議的工會,而是能夠提出因應諸如定期勞動契約、派遣勞動、外籍移工、責任制勞動等勞動政策的工會,這些工會事務除了需要工會理、監事的參與推動之外,也需要專職這些多樣工作的專任會務人員來加以協助,讓工會會務在政策面與執行面均能有效落實。

*結語

  禁箇工會發展多年的廠場工會條款已隨著工會法此次修正而被廢除,雖然工會日後的組織空間因而擴大,工會可以在相關產業內依工會自治自主的原則的進行組織,配合不同族群之勞工的勞動處境與利益狀態以決定團結合作的對象,但這同時也是對勞工與工會的考驗-因為勞工若不能維繫住工會的存續與發展,自然不可能透過工會來為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就此而言,工會會員本身固然是工會與資方抗衡的基礎,但是工會的專任會務人員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組織工會、維持工會運作向來並非易事,專任會務人員除了在結構上可以與工會理、監事互補合作,也是推動工會事務上的專業性角色,在未來的「新產業工會」圖像下,確實需要有心推動工會事務的勞工與工會幹部多予關注。

(撰文:邱羽凡/執業律師,刋載於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工議》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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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之工會法修正指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修正通過的工會法版本,以下稱「新工會法」,而「舊工會法」在本文則是指此一修正前版本的工會法。

[2] 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六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品或勞務之集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

[3] 依新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結合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內之勞工的工會,為企業工會的型態之一。

[4] 請參閱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之說明:「產業工會之組織,不受本表分類之限制,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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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0-01, 05:11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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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苦勞報導
毛振飛、林子文入監 鋼管熱舞 勞團歡送

陳逸婷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去年(2012)擔任勞團「普渡大劈棺行動」總指揮、非典型工作坊主持人林子文,以及「讓雞蛋飛」遊行總指揮、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前理事長毛振飛,分別因違反刑法妨礙公務及集會遊行法,遭判拘役50天及20天,並同於今日(11/1)入獄服刑。上午,勞團於凱道舉辦「光榮入獄、毫無悔意」的歡送儀式,數百名聲援者並陪同兩人遊行至台北地檢署執行處,表達不滿政府以司法打壓勞工,並號召更多人加入11月10日的萬人威鞋行動。

因「讓雞蛋飛」行動而遭判刑的毛振飛,在判決確定後就表示:丟蛋是「抗爭的手段」,是人民發洩憤怒的方式,選擇丟不傷人的雞蛋卻被判刑,當時便強調將選擇入監,表達抗爭的態度(相關報導);而在「普渡大劈棺行動」焚燒金紙時,阻擋警察前來滅火的林子文,也在日前表示,抗議行動中的推擠,已經成為「警察扣人民罪名」的最好機會(相關文章)。兩人的辯護律師曾威凱則不認為兩人有罪,但法庭上兩人也未曾辯解,每次法官問話,兩人講的都是關廠工人的處境,「沒有罪卻被告、被關,判兩人有罪的,才是這個國家的罪人!」曾威凱痛批。

林子文出身的新海瓦斯工會,也特別準備鋼管表演、身穿黑色薄紗的舞者在台上大秀舞技,「慶祝二人光榮入獄」。林子文表示,勞工透過社會運動對抗不公不義的社會,今天雖然自己入監,但是「絕對沒有悔意!」

毛振飛則說,工人面對政府的態度必須堅定,今日入監就是要向政府證明「我們不怕!」,他表示這幾年來,僅少數人獲得最大利益,工人依然過得非常辛苦,丟雞蛋、牛糞、狗屎,就是要讓政府覺醒,應該謙卑的面對台灣人民。63歲的毛振飛說,自己40年前揹著彩帶光榮入伍,今天則是「光榮入獄」。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秘書長陳秀蓮表示,原定9月29日召開的全代會,因為國民黨擔心抗議,先是改期,之後又移師台中,而兩位因不同案件被起訴、判刑時間也不同的工會幹部,卻都「很巧合」的都於今天入監服刑,她認為這是馬政府刻意阻止幹部到台中抗議的手段,因此她呼籲大家更要走上街頭,11月10日一起拿鞋子「去丟、去幹政府」,並得到現場眾人高喊「幹得好」回應。

兩人在數百位聲援者的陪同下,一路從凱道遊行至台北地檢署執行處;11月3日起,全國關場工人連線於全台各地募集已超過5千雙的「威鞋」,因入監而無法在當天親自丟鞋的兩人,也在進入地檢署前,將鞋子交接給其他成員,由其他成員於國民黨全代會當天,代為執行「萬人威鞋行動」。

未來....??

凡事皆有因果,但憑網友們各自解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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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1-03, 03:5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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