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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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今天收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知書(刑法偽造文書)
借問一下,今天收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知書,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發的,案由是刑法偽造文書罪,因為小弟曾在電信業工作過,有打去聯絡人偵查正那邊去問,他是說是在查其他案件展轉查到這裡,對方說是我叫他簽名的,所以到時候我到該單位他會拿證據給我看並問話,但我做電信期間不可能去叫人自己代簽,所以想詢問一下到場時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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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07:5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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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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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做過的事情就一概否認就是了...
不過要小心導引式問話... 但到底前前後後發生了什麼事情,會找到你這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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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07:5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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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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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說你確知的事,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其他模糊、時間久遠不太清楚的、不確定的,都說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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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的奧妙之處,就是 你視同汽車,所以不準併排行駛、鑽車縫! 在爭取路權時,又說你只是機車,上三小高速公路! |
2017-11-22, 08:3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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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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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導式問話是不是會有挖洞給你跳的可能?沒有變成有囧 台灣不清楚,但常常看國外的影片都有律師陪行去警局在旁邊跟你講什可以回答..什可以不用回答,好像就是要避免被引導的樣子吧? 國內也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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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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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08:3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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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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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回覆,因為偵查正這邊似乎也不方便在電話中透露太多,但我自己的猜測展轉這個詞應該是預付卡的電信詐騙案,因當時有人持大陸人的護照來代辦預付卡,他的原因是說因為辦短期用預付卡較方便,因流程上都沒有問題,所以就辦完了,後來過一段時間公司內部突然公告說因近期有電信詐騙案都是預付卡撥出,可能辦到那個代辦人頭上了,就誣賴是我叫他當代辦人或簽名的吧,不過以上是猜測,也不確定是不是真的這個case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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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09:0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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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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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找律師要錢,而且臨時要找也不知道找誰 再來就是可能會抓準以上這兩點,你沒有律師在場,就唬爛你一定要回答他們的問題... 引用:
這個可能是職業的代辦戶或是詐騙集團成員或又是旅行社的人員? 出了事情想要把問題丟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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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10:5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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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不再前進的世界
文章: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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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www.kocpc.com.tw/archives/122859 如果他是在門市內才寫委託書的話.....應該部會有人會在網路上印好委託書 通常都是門市內給的委託書....當場給 當場寫........... 如果沒有 你當班的同事應該可以當證人證明 或門市錄影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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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11:0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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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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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開始音量變大問你時,就說不知道! 重複問你同一個問題時,說太久忘記了! 不然你都是幫忙去協助調查和提供線索! 要賴你身上也要拿出點真憑實證,不能只憑另一人的指控就把你算進去啊。 |
2017-11-23, 01:04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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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在深藍的網際中的某一處
文章: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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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還是找個律師處理。
一般這種文書案件,可能還是專業人士來處理比較洽當, 重點是自己立場要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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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ntend you are happy when you are blue, It isn't very hard to do. |
2017-11-23, 01:34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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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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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怕被唬的話直接先拿這兩條出來,條伯伯應該就不至於亂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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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2017-11-23, 09:07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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