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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gy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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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13
上面大部分的發言我是懶得多說什麼
如果當初多懂些多了解一些...怎麼會被政府機關欺負呢??
就算你罵的在多...弱肉強食的道理幾乎萬年不變...
這道裡不會只存在政府機關...民營企業和國際地位更是如此
公務員只會依法行政...他們沒那個膽量因為你哭哭而替你修改法令
若覺得稅法制度不合理...請立委諸公修法更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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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8-12, 03:4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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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gy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imggy
請立委諸公修法更快吧

zzzzzzzzz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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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8-08-12, 04:4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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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梅正經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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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在無法修文,公開的討論區,發文要注意。

我絕不會說打臉(戰文)但請自重

請立委諸公修法更快吧
就你聰明,你快去請啊

zzzzzzzzzzzzz x2
舊 2018-08-12, 04:57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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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離線中  
Amon Amarth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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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健保補充費..馬上就要來了

喔..它不是稅.卻比稅還糟糕
舊 2018-08-12, 05:0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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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離線中  
梅正經
*停權中*
 
梅正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上面大部分的發言我是懶得多說什麼

上面大部分的發言我是懶得多說什麼

來示範不是廢言
聽過「鎮長稅」嗎?

http://tube.chinatimes.com/20180812001233-261416

此人是人才,不過...錯就是錯

此文章於 2018-08-12 05:08 PM 被 梅正經 編輯.
舊 2018-08-12, 05:0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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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離線中  
supertai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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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59
引用:
作者ylafos

打行政訴訟時法官要國稅局提出證據
提不出來 所以判定稅單無效
國稅局之後又開一張新的稅單XDD

你被開單 行政訴訟判你沒有違規
然後警察再開一張新的紅單


球員兼裁判,按!
上傳的圖像
文件類型: jpg img16647.jpg (32.1 KB, 327次瀏覽)
舊 2018-08-12, 06:2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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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tai離線中  
smic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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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4
引用:
作者厝漢
我都不知道 今天不知道幹嘛 utube 一直推這些視頻給我看。

有先事情也太誇張了吧 。
[YOUTUBE]v21tzjJJPNI[/YOUTUBE]
....

我很好奇第一個案例

查了一下最高行政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3Ra17R%2bjLo%3d
明載這人(上訴人)是敗訴的
除非還有其他判決是我沒查到的

其中一段
她說買賣補習班未成, 實際是
引用: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按判斷群
英補習班之經營權有無移轉,重點不在登記名義人或帳戶代
表人之外觀形式,而在於該補習班之資產及當期收入是否已
移轉為上訴人實際控管,而除生財設備外,最足以表徵群英
補習班當期收入者,即是該補習班於三信商銀帳戶內之存款
。而依群英補習班於三信商銀帳戶之支票提領明細,上訴人
與吳明勳股權有償轉讓協議後,對當期收入之主要部分已有
規劃安排,可證明當期收入已為上訴人所掌握,即使其未能
變更帳戶名義人,亦不改變「其能掌控當期收入」之客觀事
實;另上訴人在86年1月間補習班經營權移轉後,實際負責
該補習班之日常運作(包括老師薪水之給付),亦可推知該補
習班之後續收入為上訴人實際掌握。故綜合以上事證,足見
在簽訂協議書後,雙方有為履約行為,是以群英補習班既移
轉予上訴人經營,則對應之補習費收入亦應歸屬於上訴人。

看完第一段新聞
我就沒繼續往下看其他段

這新聞從頭到尾只看到她和律師的說法
怎麼不採訪國稅局的說法

往往只作單方面的陳述
而不作另一方的陳述
這新聞品質就已經大有問題
舊 2018-08-12, 06:58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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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c離線中  
imggy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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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13
引用:
作者梅正經
上面大部分的發言我是懶得多說什麼

來示範不是廢言
聽過「鎮長稅」嗎?

http://tube.chinatimes.com/20180812001233-261416

此人是人才,不過...錯就是錯


我說了你會聽嗎??
樓主影片我都有大略看了一下開頭...
光是前面對話我就看出問題點...
我只能說...公務員沒有錯...他們都是依法行政...如果這部法令有問題...老早就暴動了
設會上很多弱勢族群...喜歡怪別人(特別是愛怪公務員)...主要是這些人太佛心...懶得跟你計較
你把這些話對一般人說看看...看他們會不會告你誹謗

以前學校教的...知識就是力量...現在體會非常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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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8-12, 07:12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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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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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13
引用:
作者smic
我很好奇第一個案例

查了一下最高行政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3Ra17R%2bjLo%3d
明載這人(上訴人)是敗訴的
除非還有其他判決是我沒查到的

其中一段
她說買賣補習班未成, 實際是

看完第一段新聞
我就沒繼續往下看其他段

這新聞從頭到尾只看到她和律師的說法
怎麼不採訪國稅局的說法

往往只作單方面的陳述
而不作另一方的陳述
這新聞品質就已經大有問題

第一段我也看了前面...後面完全不想聽下去
他跟負責人之間的問題處理不清楚...難道公務員要去抓負責人來查證
他只是個稅務員阿...權力也有就只有查稅
有多少證據他就做多少事...主任和負責人的恩恩怨怨...難道要稅務人員去處理
此例一開...以後有糾紛的都不用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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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8-12, 07:1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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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ar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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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崩壞的星球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smic
我很好奇第一個案例

查了一下最高行政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3Ra17R%2bjLo%3d
明載這人(上訴人)是敗訴的
除非還有其他判決是我沒查到的

其中一段
她說買賣補習班未成, 實際是.....


只能說只有看此影片的話很容易被媒體誤導
此案經歷四次判決,
除了第一次國稅局敗訴
第二次國稅局上訴原案發回更審
第三、四次原告都是敗訴

癥結點應該就是那些補習費到底是誰實際掌控的
引用:
作者smic
又除了生財設備外,最足以表徵○○補習班當期收入
者,即是前揭在三信商銀帳戶內之存款。依前所述,
該帳戶於86年1 月29日尚有存款4,337,831 元,而在
二天內(86年1 月29日及30日)以如後附附表二所示
之5 張支票共計提領4,201,731 元(見三信商業銀行
94年8 月18日三信銀管字第1750號函及原處分卷所附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9 月23日中區國稅法二
字第0940048042號所檢附之支票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
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94年8 月26日第09438002628 號
函),僅餘136,100 元未領。而該5 張支票之提領人
分別為原告(3 張)及丁○○(2 張)二人,其中吳
明勳領取之金額共計773,936 元,而原告領取之金額
則共計為3,427,795 元。
以上事證顯示,上開收入早在原告與丁○○股權有償
轉讓協議後,對當期收入之主要部分已有規劃安排,
可證明當期收入已為原告所掌握,即使其未能變更帳
戶名義人,也不改變「其能掌控當期收入」之客觀事
實。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8-08-12, 08:5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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