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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傳說
不用講的好像法官會只依刑57條裁量,完全沒有個人好惡一樣!
法律的裁量標準應該要貼近普羅大眾的標準
而不是自以為聖人一般的高高在上


個人情感好惡是無法完全避免的,畢竟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律規定的標準在那裡,也不能完全都不看呀,不是嗎?

所謂普羅大眾的標準在哪裡??就是盲目相信媒體報導嗎?那這種標準還是不要的好。
     
      
舊 2017-12-10, 10:49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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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既然法官也無法避免個人好惡
你拿來指責鄉民就不對了!!!

請問
所謂最嚴重情節的標準在那裡?
所謂可教化的標準又在那裡?
拿出來說服普羅大眾啊!!!

引用:
作者惡蟲
個人情感好惡是無法完全避免的,畢竟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律規定的標準在那裡,也不能完全都不看呀,不是嗎?

所謂普羅大眾的標準在哪裡??就是盲目相信媒體報導嗎?那這種標準還是不要的好。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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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2-10, 11:24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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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傳說
既然法官也無法避免個人好惡
你拿來指責鄉民就不對了!!!

請問
所謂最嚴重情節的標準在那裡?
所謂可教化的標準又在那裡?
拿出來說服普羅大眾啊!!!


沒什麼不對,只是你沒搞懂。

我前面講的法官依據刑法57條,是法官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亦即是法官在量刑時必須依刑法57條各款規定去考量。
但是對鄉民來講,鄉民根本不看刑法57條,而是單純只看個人好惡的,也就是說不管該條各款的情形如何,鄉民們直接以個人主觀去決定刑度。
兩者之間當然有差別。
舊 2017-12-10, 11:36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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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3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黃俊華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hInfo=&courtid=

(二)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審酌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被害人於死,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惟經慎重衡量上訴人平日生活狀況正常,無任何前科紀錄,可知其平日素行良好,並非慣於使用暴力或犯罪成習之人,亦非具反社會性格之人,且上訴人於偵查中曾坦認本件殺人犯行,並深感懊悔、自責,表達悔意,於原審亦坦承大部分犯行,........足見其尚非良心完全泯滅之人;再者,上訴人係因與被害人之情感糾葛,致一時失去理智而為此殺人犯行,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

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

這就是我國法官斷案的的智慧,書寫判決文的水準!

鄉民的主觀憤慨,法官的客觀專業,我寧願選擇鄉民的主觀憤慨。

此文章於 2017-12-11 12:38 AM 被 leeko 編輯.
舊 2017-12-11, 12:34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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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7788168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Usa
文章: 211
無論是此案還是他案, 反正他就是覺得法官怎麼判都是對的, 大家就不用再浪費時間啦!
舊 2017-12-11, 01:44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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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168離線中  
bpoff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787
坦白說我看完那個判決文........其實惡蟲說的有其一定程度的道理......
而那個判決大體上以台灣一般的標準來說其實還算正常......無期徒刑......死刑下來一級也就是這個了......

不過我覺得法官的判決還是有點疑慮.......
我認為的疑慮有兩點:

以無前科為理由認定其素行良好?
(有實際去取證夠多有參考價值的證人嗎?......證明他平時為人善良.....?
不應該只以法庭上跟犯後這段期間的行為來決定.....
不然怎麼知道他不是平時其實滿腹壞水欺善怕惡......只是以前沒做過夠大的壞事被抓到過......??)

數度表示欲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足見其尚非良心完全泯滅之人?
(可以等到他真的賠了再說嗎? 沒賠夠之前就關在監獄用死刑來威脅他......
我覺得這樣並不過分.....)

-----

問題在於......
像鄭捷那種就是比較有共識屬於 "罪無可逭" .....所以比較不會有爭議....
但是一般的殺人事件......能夠因為跟鄭捷的案例不是同等級的.....
就輕易區分在非屬 "罪無可逭"?? 這就很有疑問......
我想法界看法跟鄉民看法的最大差異在這裡......

用火燒死是不是就特別殘忍?......這我不了解.....
如果有實際研究證實這跟分屍或連砍幾十幾百刀比起來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話......
那我覺得就不該以未達 "罪無可逭" 作為理由了......
頂多是不因此加重量刑就可以了.....

這部分我了解不多......所以我就不列在我認為法官的判決有疑慮的部分......
但是我覺得這有需要弄清楚......
舊 2017-12-11, 02:33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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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off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4
用火活活燒死是不是特別殘忍應該不是疑問句.. 有些事情不是比較級~

居然還不只一個人有這個疑問 =.=
算了, 這社會, 懶得多講.
舊 2017-12-11, 07:14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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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現在在線上  
bpoff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787
引用:
作者Earstorm-5
用火活活燒死是不是特別殘忍應該不是疑問句.. 有些事情不是比較級~

居然還不只一個人有這個疑問 =.=
算了, 這社會, 懶得多講.


我沒注意過有沒有相關研究.......所以不會用想當然爾的方式去判斷......
我覺得大家要求法官的應該也是這樣吧?......
不要逕自去"認定"一些事情......例如火燒這件事就不該逕自認定......
而是用實際資料去佐證......

而且我也認為只要確實有研究證明火燒比一般手法殘忍......
就不適合用未達罪刑最重大為理由......

還是你覺得想當然爾沒關係......只要讓鄉民聽了高興就好?.......
舊 2017-12-11, 11:25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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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off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bpoff
我沒注意過有沒有相關研究.......所以不會用想當然爾的方式去判斷......
我覺得大家要求法官的應該也是這樣吧?......
不要逕自去"認定"一些事情......例如火燒這件事就不該逕自認定......
而是用實際資料去佐證......

而且我也認為只要確實有研究證明火燒比一般手法殘忍......
就不適合用未達罪刑最重大為理由......

還是你覺得想當然爾沒關係......只要讓鄉民聽了高興就好?.......


樓上有版友貼出來了,是法官自己白紙黑字說的

不是大家要求法官應該也是這樣 你搞錯了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黃俊華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hInfo=&courtid=

(二)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審酌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被害人於死,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舊 2017-12-11, 11:33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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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Question

一刀或數刀刺死,痛楚可能是一下子,或是失血到一定程度休克斃命...

火燒致死......全身著火,不斷痛苦翻滾到無法承受,最後休克斃命...

以上,講得可能不精確,名詞方面我不太清楚,但程度應該懂的人都懂...



其實看看八仙塵爆的慘狀,即使無法感受應該也不難理解被火燒是什麼滋味...

但研究?

我不知道這應該要怎麼研究?

抓個活體實際試驗?@@a

觀落陰詢問死者?

還是有痛苦指數測試儀可以測量?

此文章於 2017-12-11 11:37 AM 被 maskedrider555 編輯.
舊 2017-12-11, 11:34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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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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