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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18
建照如果有這麼多問題,
為何不見市政府起訴處份當初審核建照的行政人員?
讓大家看看行政人員要自保的情況下,
說法會偏向市政府還是遠雄。
     
      
舊 2018-03-21, 11:43 AM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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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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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大將軍果然不是線性時空的世界住民而是非線性時空的異世界來者

日本的1946年3月3日財產稅,即使以最高的90%計算,以一千萬的房子,原有一百萬為例子的話應該是會變成剩下110萬,然後經過三年的嚴重通膨,而剩下大約78500元左右

哪會直接將1946年3月3日財產稅,跟之後三年的通膨直接混再一起算的

432.9%、195.9%、165.6%通澎還是高的嚇人的話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中國通貨膨脹_(1938年-1950年)
http://homepage.ntu.edu.tw/~ntut019...n-Historica.pdf
看看同年代偉大國民政府的統治
 
舊 2018-03-21, 12:00 PM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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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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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oversky.
建照如果有這麼多問題,
為何不見市政府起訴處份當初審核建照的行政人員?
讓大家看看行政人員要自保的情況下,
說法會偏向市政府還是遠雄。

建照先發之後才會蓋建築物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E04400FCA57B1B1
大巨蛋申請用途為體育館(場),並未包含演唱會及演藝堂用途

審核建照的人員怎麼能控制遠雄要怎麼蓋?更不要說是當初就不在建照上的用途

此文章於 2018-03-21 12:05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8-03-21, 12:03 PM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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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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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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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麵疙瘩
看到這篇回來了

就知道又有新消息了

同時也更確信 老趙 還沒有一千億可賺

新消息其實一直有

但是有消息沒進展
舊 2018-03-21, 12:10 PM #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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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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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某人跟林草包打手一樣法條閱讀有障礙,或是都發局比營建署大?

林洲民強調,由於當初遠雄與體育局合約,明白註記「體育活動6成、非體育活動4成」他應該是說昨天對的,不代表今天對

大巨蛋辦不了演唱會? 遠雄:這問題不存在

營建署於106年7月12日發文台北市都發局:

「體育場館如有其他臨時性使用並有別於主要用途,其活動安全之相關工作計畫宜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另查本部業訂定『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指揭建築物如有別於主要用途之臨時性使用,且屬該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者,貴府得參照該要點規定訂定自治法歸納入管理。」

營建署已明示,大巨蛋主要用途為體育館,不需要檢討不屬於體育館的技術規則,當進行有別於主要用途的使用時,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管理即可,因此127條的問題不存在。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3/1314081

http://i.imgur.com/fnSumvU.jpg

http://i.imgur.com/owOKwyp.jpg

127條的規範對象為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等....大巨蛋是體育館所以不適用

第五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二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第121條(基地與道路之關係)

  本節所列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OOO平方公尺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二公尺以上。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一、OOO平方公尺以上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一)應為該基地周長六分之一以上。
  (二)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OO平方公尺者,應為十五公尺以上,超過二OO平方公尺未達六OO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三十四公分,超過六OO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十七公分。
  三、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公尺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相關附表】補充圖例
第122條(出入口空地或門廳)

  本節所列建築物依左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
  (一)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OO平方公尺以下者,自建築線退縮一•五公尺以上。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OO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三)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五)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三公尺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二、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地者,免設側面空地。
  (二)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五公尺及三公尺以上。
  (三)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兩家以上之使用者,其門廳可分別留設或集中留設。
  三、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其觀眾席主層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依前項規定留設之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第123條(觀眾席之構造)

  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分以下。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分。
第124條(觀眾席位間之通道)

  觀眾席位間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十二席)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二、第一款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過九OO平方公尺者,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緊靠牆壁之通道,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三、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通道均應直通規定之出入口。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六、踏級式樓地板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級高應一致,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級寬應為二十五公分以上。
  (二)高度超過三公尺時,應每三公尺以內為橫通道,走廊或連接樓梯之通道相接通。
第124-1條(連續式席位)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一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一.四公尺。
第125條(刪除)
第126條(舞台之構造)

  戲院及演藝場之舞台面積在三OO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舞台開口之四周應設置防火牆,舞台開口之頂部與觀眾席之分界處應設置防火構造壁梁通達屋頂或樓板。
  二、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所建造。
  三、舞台上方應設置自動撒水或噴霧泡沬等滅火設備及有效之排煙設備。
  四、自舞台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應設有可通達戶外空地之出入口、樓梯或寬一公尺以上之避難用通道。

第127條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應依左列規定: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一)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
  (二)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
  (三)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
  (四)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並以一層為限。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舊 2018-03-21, 01:00 PM #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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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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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3/1314081
遠雄企業團發言人楊舜欽指出,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原本就是不存在的問題,「大巨蛋已經拿到建照,並通過建築中心性能審查,建築師簽證,市府也早已抽查,營建署針對此案也已發函解釋不適用97、127條。」

好奇怪
http://i.imgur.com/owOKwyp.jpg
查旨揭案件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未申請免適用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是旨揭案件之安全梯應符合設計施工篇第97條規定.

看來第97條肯定內政部跟楊大發言人講的不一樣

另外,雖然大巨蛋用途為體育館(場),並未包含演唱會及演藝堂,所以目前(用於體育館.商場.餐飲.健身.博物館這幾項C棟建照列出的用途)免用第127條,但是未來要用於演唱會及演藝堂用途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也有相關規定

六、依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選擇安全之場地與器材,及搭建臨時設施、建築(構造)物,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

這麼看下來,有閱讀障礙的應該是楊大發言人跟其信徒吧

此文章於 2018-03-21 02:36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8-03-21, 02:34 PM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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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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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所以能不能開演唱會跟127條無關對吧,那跳針王兼鬼打牆跟著草包市府放屁聞香還貼廢文連結是?還折衷咧架高舞台咧,你TMD 球場要不要架高?球迷的命不是命啊?

至於97條,都寫未申請免適用了還不懂?等蓋好使照下來不就安全?符合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很難嗎?還是大巨蛋明天有要開演唱會?很急現在先否決?

法條規則看不懂連公文書也有閱讀障礙,金害

這次都審前林草包射煙霧彈卡蛋要說沒有選舉考量,他和網軍蚵粉就不是豬隊友,這不是存心卡蛋什麼叫存心卡蛋

喊卡!大巨蛋都審前夕 遠雄:請北市弄清楚建照是否合法

遠雄發言人楊舜欽強調,遠雄大巨蛋已通過台建中心審查,這次都審會審議的是第4變更設計,變更內容並沒有涉及「建築技術規則」97條及127條,而營建署去年7月跟今年2月都已發文函釋。

楊舜欽表示,都審會非建照及建築技術規則主管機關,建照是建管處當年依法審定核發,現在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等於在質疑當時建照合法性

既然現在質疑建照合法性,「那就請市府先弄清楚建照是否合法,因此遠雄依照審議規則提出暫緩90天」。若市府駁回暫緩則不排除撤件。
舊 2018-03-21, 04:21 PM #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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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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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楊大發言人跟其信徒果然是有閱讀障礙

http://i.imgur.com/owOKwyp.jpg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三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
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
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
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第97條是要申請認可以後才可免適用,結果自己貼出的資料裡內政部都說了"查旨揭案件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未申請免適用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是旨揭案件之安全梯應符合設計施工篇第97條規定."還在閱讀障礙成"不適用97條"

另外大巨蛋建照的合法性又不是建築技術規則管的 ,建築技術規則管的是你蓋出來的東西,好好照圖施工有很難嗎?不照圖施工光靠信仰心就會安全?

每次都靠信仰心說蓋出來的東西沒問題,結果被法院跟監察院打臉;靠信仰心說法條不適用,結果被內政部打臉
舊 2018-03-21, 05:00 PM #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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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爵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想不到...想不到...


竟然回不到三頁
https://i.imgur.com/gpKKV6D.jpg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其實阿,就不要辦演唱會就好了啊

大巨蛋是體育場,能辦體育活動就可以了

我不記得當初的合約有說一定要辦演唱會,遠雄想蓋棟純體育用途的體育場也不壞

不辦還蓋完的話
我就相信大雄蓋蛋真的是做公益
舊 2018-03-21, 05:49 PM #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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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爵離線中  
BJ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7
文章: 44
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吐那個低能兒
基本觀念顛三倒四 還想跟人戰

這種程度還想幹研究員

我放棄跟低能兒溝通
你們加油
舊 2018-03-21, 06:37 PM #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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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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