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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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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質疑的是對於心理狀態的判斷標準 並不是有沒有過失 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反而扯到我根本沒問的東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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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路人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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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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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討論 好像黃金大有些地方和大家差不多了 現在情況應該是 陳同學有錯 大家認為330萬太重 後果是會讓更多人自掃門前雪 黃金大認為 1.大家覺得陳同學沒錯 不該罰330萬 但是在這一點黃金大也有和大家差不多的見解 只不過說法官有可能因為陳的動機,是否出於善意。 與當時他對環境的注意程度,將其過失責任減輕 這一句話不就是和大家的目的是一樣的 330萬太重??法官有把過失責任減輕嗎?? 2.大家不該一面到說顏家錯 也沒有所有人都認為都是顏家錯 3.顏家是為了勝訴 才在二審加入了要告陳同學 最後 陳同學是可以不要背顏同學下樓 但是也是經過顏同學同意 我們不知道的是 顏同學及其家長有沒有盡告知的義務 因為玻璃娃娃不能摔 這一點是你 是我 是大家所不知道的 如果知道背的人是不能摔的 有多少人會自己一個人背??? 因為我們都不知道 但是黃金大只採信了法官判的過失 法官不相信顏家有過失顏家就真的沒有責任了嗎?? 我所反彈的 是330萬太重 而不是 陳同學沒有錯... 我有說過醫生沒有愛心嗎?? 我只說 愛心和醫生不能畫上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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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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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大 您別鬧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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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路人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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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不曉得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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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到重點了 這世界是沒有完美的 法官怎麼判都會被罵 但是法官該做的是什麼? 公正的判決 公正之外需不需要合理的逞罰? 330萬合理嗎?? 法官採信的證據合理嗎?不採信的理由合理嗎?? 或許這個法官不聰明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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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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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標準?你跟本沒有把重點看清楚 已經說過了,民事訴頌本來就是一絲絲的過失也會有責任 除非能證明顏父的過失大過於陳同學 但事實上陳同學是顏同學死亡的直接關係人 陳同學的過失再小,也小不過顏父的過失 陳同學的損失再大,也大不過顏父 請注意,一絲絲的過失都會有責任 今天你可以說誰能保證走樓梯不會摔跤?應注意未注意的標準在那? 同理可證,開車的例子也一樣,誰能保證時速50就不會出事? 應減速未減速的標準在那? 我只能說,你沒出事就算了,你出事就會被追究責任 如果只有你受傷就算了,如果有朋友受傷或死亡 家屬沒告就算了,萬一有告,除非你能保證當時開車完全沒過失? 否則只要被抓到一絲絲的過失,就會有責任 那怕你是因為煞車失靈,你說不是你的錯 萬一被查到你沒有定期檢查煞車油,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頂多是視過失大小而會影響到賠償金額的大小而已。 所以說要問標準在那? 如果說要當成以後不會再遇到同樣事的防止之道 說實在那是不可能也是沒意義的 比如說我前面說的定期檢查煞車油,有可能當成過失。 我現在跟你說了,你以後就會定期檢查煞車油防止人家來告你嗎? 我說應減速未減速有可能會變成過失,你以後載朋友就會只限50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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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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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點就來PO...............牛...金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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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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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東西好像也沒什麼好回的,不過我還是再補充一點 你所謂的後果會讓更多人自掃門前雪 我反到不這麼認為,我認為有壞的影響 相對的也有好的影響 原因就不說了,免得又戰起來, 如果真的認為對社會有壞影響的話 那就走著瞧吧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3000033,00.html 而這個判決書上比較引人爭議的一點 是法院對於陳同學『未盡到應注意義務』的部份沒有交代清楚 判決書上只有寫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 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 陳易靖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已 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 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 創﹙省略﹚ 法官沒有清楚交代,到底是缺少那個注意細節而滑倒 我猜想這有可能是在訴頌過程中 雙方律師對這一點進行攻防 而對法官所產生的自由心證 這部份沒有說明清楚 算是很可惜,很失敗的地方 但是還是要提醒一下,就算法官有清楚交代 而且實際的判定,陳同學的過失責任 只有佔很少的比數,對於判決結果 也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原因前面講過了 在民事侵權爭訟上,甲、乙共同侵害丙之權益, 縱使甲僅負百分之一,乙負百分之三十,丙自負 百分之六十九的責任。 若審理認為甲、乙共負連帶侵權責任,則在民事 判決上,仍是判以甲、乙共負百分之三十一的賠 償責任。 所以法官的意思,很有可能是說 陳同學跟校方有過失責任,但校方的能力足夠賠三百萬 賠錢是只要校方賠就行了。 但是民事訴頌對於連帶侵權責任人 沒有辨法分開判決,所以就變成這種無奈的判決結果。 此文章於 2005-08-30 05:39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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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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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路過,快破千了 …=w=y-~~ (煙)
此文章於 2005-08-30 05:28 AM 被 UP-U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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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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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你做人雞婆
台灣是法治社會 殺人償命 沒被槍斃算他走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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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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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還真的是亂七八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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