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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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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審的判決,各位可以自己再看看這三名法官昏庸的地方還有什麼.. ![]() 合議庭認為,顏父不需為自己延遲比原定時間晚四十分鐘才到校將顏旭男送往醫院救治,而可能需負的過失致死之責,原因如下: -- 又對於顏旭男延誤送醫與其不治死亡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恩主公醫院函覆本院稱:「若能越早到醫院診治,當然存活之可能性會較高,但仍無法保證一定有辦法存活(因病情確實非常嚴重)。」(見本院卷第124、125 頁),兩造對該函覆表示無意見,並稱不需再鑑定(見本院卷第132頁),可見顏旭男係因其後病情嚴重不治死亡,縱上訴人顏貞祥有稍延誤送醫,亦與顏旭男之不治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故被上訴人楊明峰辯稱其無過失責任,被上訴人顏貞祥主張其不構成與有過失,均堪採信。 -- 我的意見很簡單,就是 真的是要借問一下,有哪個醫生或醫院在回覆法院時會稱:"如果顏君能及時送醫治療,則本院保證一定有辦法將其救活"的? ![]() ![]() ![]() 而偏偏合議庭就是據此認定,因此"縱上訴人顏貞祥有稍延誤送醫,亦與顏旭男之不治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 ![]() ![]() 當然了,畢竟法律上的定義總是非常嚴謹,所以合議庭要如此認定顏父沒有過失責任那我也可以接受。但問題就是, 請問一下,如果合議庭在顏父的過失責任認定上是如此嚴格的話,那又為何在陳同學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點上,卻又是如此自由心證到恣意無邊,輕慢草率到無以復加的程度呢?! ![]() 我真的很不想罵髒話,所以我只能說,如果三審看到這樣的判決全文後,還膽敢駁回陳家的上訴,維持二審原判的話,那我真的可以保證,接下來就是相關團體機構會因此舉行更大規模的示威遊行與抗議,讓這些法官們及顏家,更加切身地明白這個社會對其之不屑與深惡痛絕! 此文章於 2005-08-29 05:55 PM 被 c_g_h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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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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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哩細咧 戰文PO多了眼花了嗎你 別人好心害我出事 我啥時告過我朋友了 亂七八糟也要亂的有邏輯吧你 鄉愿咧 還有沒有 要回文要要看清楚!!!! 我也PO了一堆醫生之例根本不適用在此例 沒見到你有多高明見解 老是在那邊摳圈子 業務過失至死 可以用在陳同學身上????? 陳同學的工作是照顧顏同學? 可以適用? 所以萬一陳同學無罪 將來一堆醫生就免責爽了? 可適用嗎你? 腦筋在想啥阿 就這麼簡易 別再牽拖啥醫生有沒有好心!!! 這是2回事 我們談的不是誰的言論自由 我論的的是顏家的動機 不是論他有沒有那自由告陳同學 倒因為果 瞎扯蛋嘛你 你現在又說你有自由說顏家不是為錢 那之前那篇你又吞回去了? 那一堆你無法反駁的文章你眼睛就自動跳過去了? 天阿! 還有一事也請您注意 法律之所以為法律 在保障大眾權利..維持社會秩序為前提 今天的判例剛好相反 此例一開謂之惡例 所以才會有反彈 不想理性討論至此程度 只為反對而反對 從頭玩文字遊戲 也不用浪費你我時間 言盡於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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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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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三審還是照二審的判決 那大家以後只能叫那些殘障人士自求多福 經過這次事件現在會伸手幫助殘障人士的人已經不多 到時會更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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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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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眼睛是長那去了,看仔細我的文 我是說你會想告,我何時說你已經告了? 你都會想告了,那顏家會想告也是人之常情吧 他在行使他應有的權利有什麼不對? 對呀,沒錯業務過失致死 跟陳同學的狀況不同,所以業務過失致死 這是刑事,因為陳同學的狀況不同 所以刑事被判決無罪,這樣不就行了? 問題就在於刑事無罪,不代表沒有死亡責任過失 那是兩回事。不管如何,他不去背人下樓 顏同學頂多只是待在教室,不會有事 他背人下樓,他跌倒摔死人這是事實 不論如何,陳同學是造成顏同學死亡的直接關係人 所以說要探討的是有沒有過失,而不是說是不是好心幫助人 但很遺憾,民事上本來就是一絲絲的過失就會有責任 並不是說因為好心,所以就可以完全免責了 頂多只是因為跟醫生的狀況不同而能減輕其責 但要完全免責是很困難的。 你談的是動機,我是講你有懷疑他的動機的自由 你本來就有這樣的自由,難道我說的不對? 我把什麼話吞回去了 我那一句話說顏家絕對不是為了錢的? 而你認為顏的動機是為了死要錢 你有這樣認為的自由,但你沒有證據 沒有證據是事實,我只是說出事實而已 難道說出事實不對嗎? 我那一句話無法反駁了? 從頭到尾是你搞不清楚狀況吧 法律的確是保障大眾的權益 那我請問你,難道顏家兒子的生命 不算是大眾權益的一部份? 就為了輿論,所以顏同學的生命就不是生命? 就為了輿論,所以任何事只要是好心 害死人就不用負責嗎? 就為了大眾輿論,所以就可以改變法官的判決? 那還要法官幹嘛,以後有判決就全民公投就好啦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8&postcount=855 此文章於 2005-08-29 06:59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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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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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在法律上的善意=不知情,惡意=知情、可得而知,除部分有另外描述,像商標法就有另外解釋...這不是我講的...有學過法律的都應該知道的常識(雖然在下已經大部分還給老師了) ![]() 如果閣下沒有學過...請用咕狗大神應該可以查得很詳細 如果可以舉出顏父不知情(不知顏的病症、延誤就醫的後果...等)...但是可能嗎... 如果顏父的行為屬於善意行為...那陳的行為可被認定是惡意行為 ![]() 另外...如果不說跌倒不然要說什麼...倒栽蔥、還是被人抓來摔嗎 ![]() 閣下既然知道孩童之母已經違法了...那有什麼好說的 ![]() -- 令人爭議的是...法官解釋的東西就很有問題 ![]() 此文章於 2005-08-29 07:15 PM 被 雲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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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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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法官個人解釋的問題... 並不是有過失就有責任 ![]() 請先弄清楚什麼是過失責任,什麼是無過失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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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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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決書上有寫了,法官認定校方老師與同學知情 另外知情=惡意,這是怎麼推論出來的? 更何況知情,跟惡意延誤就醫有什麼相關? 還有,不管是我說,跟判決書上 從來沒有人說陳同學是惡意,只有你有說 我也只有說不認同顏父是惡意,我也沒說陳同學是惡意 只有你有說 誰說不說跌倒就要說倒栽蔥? 他有沒有說是從高處跌倒? 有沒有說傷勢如何? 而且說實在這部份跟有無惡意無關 無法證明這是惡意 引用:
所以啦,法官都已經判定了,他判定有過失 你 自已都已經說了 什麼是過失責任,什麼是無過失責任 所以就是有過失就有責任呀 此文章於 2005-08-29 07:48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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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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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
顏家讓自已的孩子在學校由其他學生來照顧 他們一點都不知道嗎? 那個當哥哥的也是玻璃娃娃 他不是也由其他同學幫助才能讀完書的嗎? 難道他們以前都不知道這些同學都不是"專業"的嗎? 怎麼以前都不會告那些幫他們的人 "危害顏家兄弟的生命"? 為什麼接受人家的幫助是那麼的自然 出了事之後卻又告得那麼自然? 你們之前接受別人的幫助是什麼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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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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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挖勒... ![]() 「善意=不知情,惡意=知情、可得而知」這不是在下推論(在下並不喜歡推論 ![]() ![]() 在下並沒有說陳是惡意行為... 陳是否知情與之前的認定完全不同... ![]() 顏父對顏的病情知情知情...無論是高處跌倒還是一般跌到不是都應儘速就醫... 是誰阻止就醫 ![]() 也許校方未盡充分告知的義務...但是顏父的的行為是不是讓人匪夷所思 ![]() 誠如法官所言...若儘速就醫不影響結果...摔傷又可以影響致死的結果(可以致死也可以不致死) ![]() 翻翻前面那位德國人...不就要死幾百次了 ![]() 儘速就醫不影響事實即是讓人覺得十分不合理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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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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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過失責任」跟「無過失責任」...請閣下弄清楚 ![]() 請不要自行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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