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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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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orea2004
17條的目的就是要告訴大家雖然高速公路是給汽車走的,但是不包含機車這種汽車。
如果汽車的定義不包含機車那他何必要另外寫條文來禁止?就是因為交通法規裡的汽車包含機車,所以他才需要另外寫條文來禁止。
如果汽車的定義裡面部包含機車,那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裡面至少2/3
以上的規定機車不用遵守。因為都是寫汽車駕駛人。

是我的表達能力不好,還是你的理解能力太差?

我再說清楚一點-----汽車的定義包含機車!
這個我從來沒否認,我已經不知道講過幾次了?機車是汽車的一種,汽車的定義當然包含機車.

我是說,正因為有例外,這就證明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是錯的.
連網友都看出(? )我解釋到煩了,你怎麼還在原地打轉?

我再強調一次,機車是汽車的一種,汽車的定義包含機車,但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不一定包含機車在內.
     
      
舊 2012-07-23, 02:08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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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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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strong
嗯!! Motor Vehicle 才是泛用名稱 ...
老美才不會傻到去用 Car 來代表廣義的原動機車輛!!

但是中華民國交通法規內所謂汽車其實就是Motor Vehicle並不是car。
car在中華民國交通法規的定義裡比較像是按用途分類出的小客車這種的。
你可以把汽車想成是汽油車的簡稱。不過這個勢必有一天要改,因為電動
車跟油電車會越來越多。
其實我覺得這個爭執其實來自於法規定義與口語用詞的衝突。
法規上的汽車泛指馬路上跑使用內燃機的車輛,在這個定義下機車=汽車沒問題。
但口語上的汽車是那種四個輪子有外殼的車子,機車當然就不等於汽車了。
如果把交通法規定義的汽車,換成機動車輛,汽車的名詞就給四輪轎車用,
機車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汽車也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我想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舊 2012-07-23, 02:24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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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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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orea2004
但是中華民國交通法規內所謂汽車其實就是Motor Vehicle並不是car。
car在中華民國交通法規的定義裡比較像是按用途分類出的小客車這種的。
你可以把汽車想成是汽油車的簡稱。不過這個勢必有一天要改,因為電動
車跟油電車會越來越多。
其實我覺得這個爭執其實來自於法規定義與口語用詞的衝突。
法規上的汽車泛指馬路上跑使用內燃機的車輛,在這個定義下機車=汽車沒問題。
但口語上的汽車是那種四個輪子有外殼的車子,機車當然就不等於汽車了。
如果把交通法規定義的汽車,換成機動車輛,汽車的名詞就給四輪轎車用,
機車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汽車也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我想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你錯了,政府單位慣用的汽車用語就是 Car ....

汽車道、汽車專用快速道路 ....

會造成 汽車 = 機車 這種混淆,

就是來自那法條上的用詞學理謬誤!!
舊 2012-07-23, 02:28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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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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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是我的表達能力不好,還是你的理解能力太差?
我再說清楚一點-----汽車的定義有包含機車!
這個我從來沒否認,我已經不知道講過幾次了?機車是汽車的一種,汽車的定義當然包含機車.
我是說,正因為有例外,這就證明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是錯的.
連網友都看出(? )我解釋到煩了,你怎麼還在原地打轉?
我再強調一次,機車是汽車的一種,汽車的定義包含機車,但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不一定包含機車在內.

我是覺得你舉的例子不好,如果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裡面的汽車指的是口語中狹義的
汽車。那麼他後面又何必多此一舉禁止機車使用呢。
我幫你舉一個比較像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or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我是認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裡面的汽車還是包含各種道路用內燃機車輛。
因為他一樣是交通管理規則,他用的名詞必定要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致,
若有不一樣,他一定要在開頭就做好定義。不然勢必有認定上的問題。高速
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所以沒有重新對汽車做定義,那是因為他用的名詞定義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同。其實也不用我在這邊推論,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就寫了: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怎麼對汽車做定義,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
直接沿用。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的定義怎麼來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的關係,衍生出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也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所以衍生出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所以這三套規則只要提到汽車就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只要該條不適用機車的都會對機車做另外的規定。

此文章於 2012-07-23 02:55 PM 被 orea2004 編輯.
舊 2012-07-23, 02:51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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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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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strong
你錯了,政府單位慣用的汽車用語就是 Car ....
汽車道、汽車專用快速道路 ....
會造成 汽車 = 機車 這種混淆,
就是來自那法條上的用詞學理謬誤!!

真的嘛?
不知道有沒有在美國領有駕照的網友可以解釋一下。
舊 2012-07-23, 02:57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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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17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30
引用:
作者漲 停
怎麼不寫自行車不得上高速公路 ?

原因就是你寫的 , 這些都是"汽車"的除外條款 .
解讀能力很差 , 硬ㄠ而已 .
那種文章我是不會去回的 .

連最基本的定義都會搞錯 , 看不懂 , 那就不用討論其他東西的 .


就如同以前跟黨主席說的
反正你說破嘴也沒用
現實就是這樣擺在那邊
看是誰在鑽牛角尖~~~
舊 2012-07-23, 03:25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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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17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orea2004
我是覺得你舉的例子不好,如果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裡面的汽車指的是口語中狹義的
汽車。那麼他後面又何必多此一舉禁止機車使用呢。
我幫你舉一個比較像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or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我是認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裡面的汽車還是包含各種道路用內燃機車輛。
因為他一樣是交通管理規則,他用的名詞必定要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致,
若有不一樣,他一定要在開頭就做好定義。不然勢必有認定上的問題。高速
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所以沒有重新對汽車做定義,那是因為他用的名詞定義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同。其實也不用我在這邊推論,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就寫了: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怎麼對汽車做定義,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
直接沿用。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的定義怎麼來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的關係,衍生出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也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所以衍生出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所以這三套規則只要提到汽車就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只要該條不適用機車的都會對機車做另外的規定。

所以,根據你落落長文章的結論就是----實際上提到[汽車]時,的確有不適用機車的情形.
這就對了.
你終於還是贊成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是錯的.

感謝支持!
舊 2012-07-23, 05:59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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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david_lin
Senior Member
 
david_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引用:
作者ms17
就如同以前跟黨主席說的
反正你說破嘴也沒用
現實就是這樣擺在那邊
看是誰在鑽牛角尖~~~


他不是鑽牛角,他是直接忽略...
不過,他忘了一件事,
再怎麼忽略,現實就是現實.......

此文章於 2012-07-23 06:29 PM 被 david_lin 編輯.
舊 2012-07-23, 06:26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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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s095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0
樓主騎機車出門....會停放在所謂的"汽車停車格"並要求收費員比照"四輪"汽車開單收費嗎??
舊 2012-07-23, 09:23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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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s0953離線中  
版兄
Junior Member
 
版兄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很多駕駛不懂中間車道可以行駛機車,要機車騎到路邊
騎在路邊很容易更容易出事
今天只是要爭取機車可以跟一般汽車行駛正常的車道
結果遇到逼車
如果今天是你自己遇到
就不然理解為什麼要發這篇了
請看樓主的影片

[YOUTUBE]XyLratE44WM[/YOUTUBE]
舊 2012-07-23, 09:47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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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兄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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