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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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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想法很有趣。 不過除非完全禁酒,否則人民還是可以取得酒精性飲料,當然我們已經知道禁酒是行不通的。 而如何限制、及限制範圍為何,不知道R兄有無具體的構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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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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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就是死刑,如何?
這樣有沒有爽! 貪污,死! 強姦,死! 殺人,死! 超速,死! 闖紅燈,死! 亂丟垃圾,死!? 所以我不贊成大幅拉高酒駕罰則,畢竟每個人在相同酒精濃度下的反應能力都不一樣。 但是應該大幅拉高並且修改酒駕肇事的罰則和執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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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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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重刑無法遏止酒駕的人
我想問問你 如果硬要逼你把口香糖吐在地上 (比方說你家人被脅持, 沒人救你) 你可以選擇新加坡跟台北市 你要選哪一個城市吐口香糖? 想想看為什麼新加坡街道這麼乾淨 計程車都不太敢路邊隨招隨停 人們搭公車都會投足夠的車資 新加坡人真的天生就比較有道德感 教化良好嗎? 不要再故意忽視有效的統計數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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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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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是選 新加坡 吐口香糖ㄚ 這樣才刺激, 才有成就感嘛 ![]() 開玩笑的 我覺得這還是和民族性有關係, 事後的重刑+事前的從小的教育, 可能一兩個世代後才能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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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地球的朋友喔! ![]() ![]() 接通天地線~! ㄛ耶~! ![]() ![]() Tour de PCDVD 2012~! ![]()
此文章於 2012-05-07 06:13 PM 被 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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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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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意思是只針對有酒駕行為前科的行為人進行限制 就如同購買菸酒要出示身分證件表示自己成年一樣。 有過酒駕行為被舉發或因而肇事者, 回收他們的國民身分證,重新註記後再發回 登記有案者嗣後飲酒被查獲、店家販賣酒品給被註記人 及提供、勸誘被註記人飲用酒類者用行政罰鍰加以處罰。 被註記人如被查獲飲酒、不交代酒類來源,加重其罰鍰。 而這些人要被禁酒多久,可以再討論。 目前的現狀是,酒駕者於公共場所飲酒後大喇喇地使用交通工具 怎樣罰怎樣關,這些人還是會再犯。 目的是減少酒駕發生,最有效的方式自然是禁止酒駕者飲酒。 誠然,這樣的設計還是會有漏洞,相信會有人指出 私下飲酒等等諸如此類的狀況。 但是,即使如此這些人最少是躲在家裡、他人沒看到的地方偷偷喝, 而不是喝了酒之後在外面亂跑。 那麼這樣的設計在實質上也就達成立法者的目的。 不能對完全喝醉酒的人抱持有能做出正確判斷的期望 那就只好在他們清醒的時候,或是完全喝醉前 就阻止酒駕肇事的可能。 本來可以光明正大飲酒,因為一次喝酒開了車, 好一陣子甚至一輩子喝酒都要偷偷摸摸見不得光, 在清醒的時候應該沒人會想給自己找這種麻煩。 這種設計應該對酒駕肇事的初犯、累犯、 甚至潛在黑數都有相當的遏止力。 政府實際上並不是禁酒、只是限制少數有危險性的民眾飲酒、 提高他們取得酒類及飲用的難度。 符合目的性、有效性、及對民眾權益侵害的最小性 當然,這並不是100分的完美作法, 譬如罰鍰罰不怕或根本沒錢繳罰鍰的行為人。 可以配合強制戒酒課程、或是勞動服務之類 增加行為人困擾的方式加以矯治。 建立在這類制度運作後,刑罰上的處罰。 就留給有這樣的機制後依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者。 在此前提下,行為人依然一意酒後駕車、肇事、甚至致人死傷 放任自己危險行為而不自制, 認定行為人有酒駕肇事行為的主觀故意成分存在,應為妥適。 這些人要如何處理,我相信應該很容易才是。 ![]() 不過也只是有這個構想而已...說說罷了.. ![]() 此文章於 2012-05-07 07:29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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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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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身分註記是沒有問題,但是問題是在於管制酒類的販賣部份,除了專賣店、大賣場之類的地方或許可以要求查核外,實際上還有很多地方可以提供酒類,例如小吃店,這也是不少酒駕者飲酒的地方。 所以除非有辦法讓小吃店、KTV等娛樂場所也能夠對於顧客進行身分查核,否則的話要想讓身分被註記的人不能取得酒類,困難度蠻大的。 另外講到酒駕無法根除的原因,其實就是喝酒的習慣已經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份,尤其臺灣在亞洲更是以拚酒出名的。 不論是吃飯時小斟二杯,或是參加婚宴、交際應酬等等,甚至於加入米酒的料理,酒在臺灣已經是和生活密不可分,所以禁酒成功的可能性真的很低,即使是針對特定對象而言。 而現行酒駕刑罰真的罰不怕嗎?老實說,除了少數人外,他們真的會怕,還很怕。 但為什麼會一犯再犯? 就是因為飲酒的習慣已經融入生活中,除非有決心跟毅力從此滴酒不沾,否則即使戒除飲酒習慣後,難免還是會碰到需要喝酒的場合,特別是有人來敬酒,自己不得不喝的時候。 或許會說那喝酒就坐計程車呀!很可惜的是,不是每一次都只會在住處附近喝酒,而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夠負擔得起每次的計程車車資,特別是如果一開始就是開車去,坐計程車回家後日後還得再想辦法回來取車,一次、二次還可以,頻繁的話就會產生苟且的心態,因為自己也不是每次都喝得很茫,偶爾開車應該沒關係,於是就又再次酒駕了。 所以為什麼我會說重罰沒有什麼作用,就是因為長期累積的生活習慣還有人類本性的因循苟且,不是用重罰就可以嚇得倒的,至少還是會有很多人會想,也不一定就是我會被抓,我喝了這麼多次也沒有出事,也就還是會有一堆人繼續酒駕了。 此文章於 2012-05-07 08:09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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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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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大家就酒駕吧 ![]() 既然重罰沒用,法律順便廢一廢 這就是我說的法界活在象牙塔的現象比醫界更嚴重的原因 R大至少還肯面對現實去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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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12-05-07 08:38 PM 被 blai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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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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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要用這種全面性的宣導配合常態性的罰鍰 來改變社會風氣跟習慣,就像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罰五百一樣 短時間很難說,長時間累積下來對狀況會有所改善 至於執行面,也不是多困難的問題, 前面不是說了被註記者如果隱匿向其提供酒類的來源,加重其罰鍰。 目的就是要落實販售時的查核措施, 小吃店、酒吧夜店、酒店要做還是可以做 不做?事後被查到了吃罰單,就這麼簡單而已。 有喝酒一定是有人提供給他才有得喝。 私釀酒也要有材料跟工具設備不是? 至於料理跟飲酒行為,做酒精濃度檢查應該能區分 如果吃薑母鴨吃到酒精濃度檢查結果跟飲酒差不多 那他的行為實際上也跟飲酒差不多了吧? 主張自己只是吃料理而非飲酒,誰會接受這種說詞? 以全面性的手段來說,至少這種做法能影響酒品的銷售模式 乃至於有效轉變國內的飲酒文化。 我還是認為,酒後行為會造成公眾危險者, 要在他們喝酒前就加以阻止,一旦讓這些人喝了酒 再說什麼不都太遲了? 此文章於 2012-05-07 08:45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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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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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關係, 就一直鞭到打中目標為止 其中打中其他部位的話通通不算鞭數 ![]() 還要找新手沒練過的來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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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12-05-07 08:54 PM 被 blai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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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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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連坐法,誅九族也不錯...
![]() 樓下請繼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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