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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u8u8u8
Junior Member
 
u8u8u8u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 高雄
文章: 834
單看憲法好了
---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再來看到

釋字第 600 號
其中一段
建築物 (包含區分所有建築物) 與土地同為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
,關於其所有權之登記程序及其相關測量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
事項者,諸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
配及應有部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
機制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意旨
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結果就是,前人沒修改完善法令,後果就是現在看到的樣子...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是讓"努力的極限"趨向增加到於"成功"。創意,讓走向極限的路,與眾不同。 2013.11.6

此文章於 2012-04-02 07:49 AM 被 u8u8u8u8 編輯.
舊 2012-04-02, 07:48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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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u8u8u8離線中  
jyhta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6
這幾天新聞和輿論都太多了
看來看去也都太複雜了
覺得根本不用扯這麼多其他有的沒的

就看最初的原因好了
郝龍斌講的要維護多數人的利益
就問他何謂多數人的利益
一定不會是王家的
那是他口中的37戶住戶嗎
還是可以賺好幾億的樂揚建設
把這點講清楚就好了
至於都更有啥公眾利益我看不出來
帽子不用扣這麼多
就這點講清楚就好了
 
舊 2012-04-02, 08:50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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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tai離線中  
Quaker20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三隻羊
總比掛龍貓吃護士好啊


你狠狠的打了我是湯姆一巴掌 ~ XD~~

此文章於 2012-04-02 09:46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舊 2012-04-02, 09:44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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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離線中  
blair
Elite Member
 
blai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引用:
作者三隻羊
總比掛龍貓吃護士好啊

龍貓吃太多護士結果去電燒了?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2-04-02, 09:47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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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離線中  
Quaker20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sn148275
文林苑都更案引發各方關注,但許多台北市議員在第一時間噤聲,有些議員私下支持人權卻又擔心得罪需要都市更新的市民,稍後才陸續表示看法。台北市議員梁文傑認為,每個都更案對與錯要經過長時間判斷,謹慎以對。

王家被拆後,梁文傑在臉書發文,指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有三件類似的案件,每一件都金額龐大,都有多年的恩怨情仇,需要花非常多時間分辨雙方真實與謊言。


他話鋒一轉還說,文林苑案拖了好多年,王家一定曾向選區所有議員、立委陳情,這些人對案情了解一定比他深很多,很多事也不是他一個「外地人」能知道的。

全文網址: 梁文傑:都更是非 要長期判斷 | 文林苑都更糾紛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l#ixzz1qpUmaP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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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信義區的xx公寓,社區已興建40年,房屋老舊,反對都更大都為面對馬路有騎樓的一樓店面房東,一...


信義區忠孝東路巷弄內,多的是這種公寓,我以前住在永吉路附近,當時環境很清幽,
整片都是公寓住宅還有公園,路上常常可以看到小朋友在嬉戲,未來如果都更以後,可
能只剩下灰色冰冷的大樓。

也不是說都更不好,但至少過程應該更加公開透明,利益分配也要公平一點,最重要的
是不能強佔他人土地。

此文章於 2012-04-02 09:53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舊 2012-04-02, 09:49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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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離線中  
adigo67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三重
文章: 273
我覺得一堆在揣測王家動機的人真的很無聊
說一句難聽點的,人家有什麼動機關你什麼事?
就算擺明了獅子大開口又如何,人家就是擁有完整土地所有權的人嘛!
今天既然不是為了公共建設需要強制徵收人家的土地,憑什麼要他們配合都更?
都更的重要性凌駕一切?
他們是獨棟透天的住宅,不都更到底訪礙了哪些要都更的人都更了?
今天少了他們就都更不了嗎?還是少了他們利益少了很多?
再說什麼蓋兩棟透天補償這個好了,即使土地權益無減損,請問你願不願意每個月多繳數千至上萬的管理費?這不是權益減損嗎?
再講回來,就算今天擺明了送錢給你花,蓋兩棟大樓換你兩棟三樓透天好了,王家難道還沒有不願意的權利嗎?
舊 2012-04-02, 10:30 AM #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digo67離線中  
young000
Junior Member
 
young0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都更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更法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繼承憲法第23條的精神,人民之基本權利遇到23條就失效

個人認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和改善居住環境,都可以套用在王家土地身上,況且王家"疑似長期"未經申請佔用非道路國有地做為出入連絡道,這點國有財產局還沒跟他算這筆帳

既然生活在台灣,那就講台灣的法律吧,台灣的法律還是台灣直選出來的代表制定或是同意通過的, 不爽? 套一句名言"太平洋沒加蓋..."






引用:
作者adigo67
我覺得一堆在揣測王家動機的人真的很無聊
說一句難聽點的,人家有什麼動機關你什麼事?
就算擺明了獅子大開口又如何,人家就是擁有完整土地所有權的人嘛!
今天既然不是為了公共建設需要強制徵收人家的土地,憑什麼要他們配合都更?
都更的重要性凌駕一切?
他們是獨棟透天的住宅,不都更到底訪礙了哪些要都更的人都更了?
今天少了他們就都更不了嗎?還是少了他們利益少了很多?
再說什麼蓋兩棟透天補償這個好了,即使土地權益無減損,請問你願不願意每個月多繳數千至上萬的管理費?這不是權益減損嗎?
再講回來,就算今天擺明了送錢給你花,蓋兩棟大樓換你兩棟三樓透天好了,王家難道還沒有不願意的權利嗎?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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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PM已修復,麻煩7/19以後有PM給我的再PM我,謝謝
舊 2012-04-02, 11:55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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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000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young000
都更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更法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繼承憲法第23條的精神,人民之基本權利遇到23條就失效

個人認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和改善居住環境,都可以套用在王家土地身上,況且王家"疑似長期"未經申請佔用非道路國有地做為出入連絡道,這點國有財產局還沒跟他算這筆帳

既然生活在台灣,那就講台灣的法律吧,台灣的法律還是台灣直選出來的代表制定或是同意通過的, 不爽? 套一句名言"太平洋沒加蓋..."


如果你認為都更法可以如此無限上綱, 那就去文林苑跟在場群眾宣導.

在這邊, 沒有辦法闡述你的理想.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2-04-02, 12:12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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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ccyew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967
引用:
作者cmwang
請參考一下鵝的tag line,就算是恐龍妹也有基本人權,只要恐龍妹不答應,就算有人出天價也不能霸王硬上弓,至於在一旁說恐龍妹不知好歹,貪得無厭的傢伙則是根本搞不清楚狀況,今天有人可以這樣搞別人,難保明天不會輪到自己被搞,後面的部份鵝就不多作解釋了 ....


我覺得明明是兩邊說好要性交易,但是交易完後,恐龍妹說我才沒只值那一點錢,你不多給一點就是強暴....這樣比較說的通吧....

都已經打官司兩年多敗訴了好幾次,為什麼還說王家有裡? 王家自己也應該有請律師吧? 家裡有了解相關規定跟從業人員吧? 不可能連請律師都沒有就可以上法院還敗訴不是嗎?

舉另一個例子,今天有個人開公司,疑似逃漏稅,被約談,屢傳不到,能說他就完全沒犯罪嗎? 還是得乖乖出庭,出示公司帳務才能說自己沒犯法吧!

更別提這個人的家人都幫忙收過法院的傳單,還說自己沒收到通知不用到.....

那我想中華民國也不用執法啦,大家回到無法治,比拳頭大就好的時代。反正我就算殺人、放火、搶劫、強暴,不管做了什麼只要不出面就沒罪了?

天下的報導,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5031655&page=1

第八頁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5031655&page=8

引用:
王廣樹解釋,因為規定提出異議,必須列出金額數字,他們才會寫下這樣的要求。「二億只是緩衝,不然真的沒步了,」他說。

但都更處官員表示,並沒有提出異議,就必須提出數字這樣的規定。


真的王家是弱勢? 真的有說實話? 真的沒有問題? 再想想吧....

看這篇報導,問題比較大的就是建商賣太快,這動作後面的動機不單純....

但是後面法院跟台北市的動作...只能說是背黑鍋...因為現有的法令只能讓他們這麼做。不要說沒緩執行或是其他該做的有沒有先做過,我們不是執行單位,跟本不知道他們實際做過什麼。
說不定現在大家罵的東西他們早就不知道跑了幾遍的流程了,所以才會延了兩年多才拆,而不是第一時間就拆。

不想跟大家吵,只是靜下心來想一下,今天媒體跟王家給我們的資訊真的就是全部的事實了嗎? 還是各有各的立場跟利益,然後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此文章於 2012-04-02 12:19 PM 被 ccyew 編輯.
舊 2012-04-02, 12:18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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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yew離線中  
Quaker20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ccyew
我覺得明明是兩邊說好要性交易,但是交易完後,恐龍妹說我才沒只值那一點錢,你不多給一點就是強暴....這樣比較說的通吧....

都已經打官司兩年多敗訴了好幾次,為什麼還說王家有裡? 王家自己也應該有請律師吧? 家裡有了解相關規定跟從業人員吧? 不可能連請律師都沒有就可以上法院還敗訴不是嗎?

舉另一個例子,今天有個人開公司,疑似逃漏稅,被約談,屢傳不到,能說他就完全沒犯罪嗎? 還是得乖乖出庭,出示公司帳務才能說自己沒犯法吧!

更別提這個人的家人都幫忙收過法院的傳單,還說自己沒收到通知不用到.....

那我想中華民國也不用執法啦,大家回到無法治,比拳頭大就好的時代。反正我就算殺人、放火、搶劫、強暴,不管做了什麼只要不出面就沒罪了?

天下的報導,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5031655&page=1

第八頁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


不用扯那麼多啦,簡單問一句,建商取得產權了嗎? 為什麼可以核發建照販售預售屋?
王家犯了甚麼罪? 用犯罪來類比根本不倫不類。

依法行政? 那為什麼事情爆發之後其他拆除案件可以喊停,不是迫於無奈依法行政?
引發眾怒之後法律還沒修改就可以喊停?

此文章於 2012-04-02 12:28 PM 被 Quaker2002 編輯.
舊 2012-04-02, 12:25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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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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