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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 高雄
文章: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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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看憲法好了
---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再來看到 釋字第 600 號 其中一段 建築物 (包含區分所有建築物) 與土地同為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 ,關於其所有權之登記程序及其相關測量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 事項者,諸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 配及應有部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 機制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意旨,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結果就是,前人沒修改完善法令,後果就是現在看到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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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是讓"努力的極限"趨向增加到於"成功"。創意,讓走向極限的路,與眾不同。 2013.11.6 此文章於 2012-04-02 07:49 AM 被 u8u8u8u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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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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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新聞和輿論都太多了
看來看去也都太複雜了 覺得根本不用扯這麼多其他有的沒的 就看最初的原因好了 郝龍斌講的要維護多數人的利益 就問他何謂多數人的利益 一定不會是王家的 那是他口中的37戶住戶嗎 還是可以賺好幾億的樂揚建設 把這點講清楚就好了 至於都更有啥公眾利益我看不出來 帽子不用扣這麼多 就這點講清楚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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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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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狠狠的打了我是湯姆一巴掌 ~ XD~~ 此文章於 2012-04-02 09:46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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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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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龍貓吃太多護士結果去電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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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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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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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信義區忠孝東路巷弄內,多的是這種公寓,我以前住在永吉路附近,當時環境很清幽, 整片都是公寓住宅還有公園,路上常常可以看到小朋友在嬉戲,未來如果都更以後,可 能只剩下灰色冰冷的大樓。 也不是說都更不好,但至少過程應該更加公開透明,利益分配也要公平一點,最重要的 是不能強佔他人土地。 此文章於 2012-04-02 09:53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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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三重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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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一堆在揣測王家動機的人真的很無聊
說一句難聽點的,人家有什麼動機關你什麼事? 就算擺明了獅子大開口又如何,人家就是擁有完整土地所有權的人嘛! 今天既然不是為了公共建設需要強制徵收人家的土地,憑什麼要他們配合都更? 都更的重要性凌駕一切? 他們是獨棟透天的住宅,不都更到底訪礙了哪些要都更的人都更了? 今天少了他們就都更不了嗎?還是少了他們利益少了很多? 再說什麼蓋兩棟透天補償這個好了,即使土地權益無減損,請問你願不願意每個月多繳數千至上萬的管理費?這不是權益減損嗎? 再講回來,就算今天擺明了送錢給你花,蓋兩棟大樓換你兩棟三樓透天好了,王家難道還沒有不願意的權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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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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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更法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繼承憲法第23條的精神,人民之基本權利遇到23條就失效 ![]() 個人認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和改善居住環境,都可以套用在王家土地身上,況且王家"疑似長期"未經申請佔用非道路國有地做為出入連絡道,這點國有財產局還沒跟他算這筆帳 ![]() 既然生活在台灣,那就講台灣的法律吧,台灣的法律還是台灣直選出來的代表制定或是同意通過的, ![]()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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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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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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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認為都更法可以如此無限上綱, 那就去文林苑跟在場群眾宣導. 在這邊, 沒有辦法闡述你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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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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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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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明明是兩邊說好要性交易,但是交易完後,恐龍妹說我才沒只值那一點錢,你不多給一點就是強暴....這樣比較說的通吧.... 都已經打官司兩年多敗訴了好幾次,為什麼還說王家有裡? 王家自己也應該有請律師吧? 家裡有了解相關規定跟從業人員吧? 不可能連請律師都沒有就可以上法院還敗訴不是嗎? 舉另一個例子,今天有個人開公司,疑似逃漏稅,被約談,屢傳不到,能說他就完全沒犯罪嗎? 還是得乖乖出庭,出示公司帳務才能說自己沒犯法吧! 更別提這個人的家人都幫忙收過法院的傳單,還說自己沒收到通知不用到..... 那我想中華民國也不用執法啦,大家回到無法治,比拳頭大就好的時代。反正我就算殺人、放火、搶劫、強暴,不管做了什麼只要不出面就沒罪了? 天下的報導,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5031655&page=1 第八頁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5031655&page=8 引用:
真的王家是弱勢? 真的有說實話? 真的沒有問題? 再想想吧.... 看這篇報導,問題比較大的就是建商賣太快,這動作後面的動機不單純.... 但是後面法院跟台北市的動作...只能說是背黑鍋...因為現有的法令只能讓他們這麼做。不要說沒緩執行或是其他該做的有沒有先做過,我們不是執行單位,跟本不知道他們實際做過什麼。 說不定現在大家罵的東西他們早就不知道跑了幾遍的流程了,所以才會延了兩年多才拆,而不是第一時間就拆。 不想跟大家吵,只是靜下心來想一下,今天媒體跟王家給我們的資訊真的就是全部的事實了嗎? 還是各有各的立場跟利益,然後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 ![]() ![]() 此文章於 2012-04-02 12:19 PM 被 ccye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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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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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扯那麼多啦,簡單問一句,建商取得產權了嗎? 為什麼可以核發建照販售預售屋? 王家犯了甚麼罪? 用犯罪來類比根本不倫不類。 依法行政? 那為什麼事情爆發之後其他拆除案件可以喊停,不是迫於無奈依法行政? 引發眾怒之後法律還沒修改就可以喊停? 此文章於 2012-04-02 12:28 P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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