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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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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以為現在是大同世界?路不拾遺嗎...哈哈 你要求現在全台灣人民都善良的跟聖人一樣∼做夢比較快 損失30%算不錯的了∼真的被撿走是損失100% 掉的人其實還是賺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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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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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以後在路上看到有人車子沒熄火離開車子 你就馬上跑過去把車開去車商估價嗎? 為了鼓勵綁匪能釋放肉票 我們不但不追究刑責 還會動用勞退基金給予他經濟支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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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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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認為強索三成報酬
是正面的且又兼具教育意義 索取人是否規定公布大頭照 好讓萬民景仰其好人好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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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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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可以考慮修法 以後改為失主主動繳交3成報酬 如果撿到者不收.再行退回 這樣失者能夠有所警惕 撿到的人也不會被罵到臭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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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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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就像網拍很多人的價格都是不知米價, 而且還在抱怨賣不出去, 真的是...「不自知」的人有夠多! 跟別人殺價就刀刀見血, 自己賣東西價格就吝嗇的258萬, 這種人太多了! 根本沒有物暢其流的心態, 完全是好物我自珍藏, 賣房子, 一堆仲介更是如此! 還有指責捕狗沒良心, 自己肯收養流浪犬沒半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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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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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案例跟討論博愛座讓不讓位很像…
物歸原主是正確的,但以什麼心態歸還卻是看個人, 畢竟道德這種事並不適用在每個人身上,強行灌注自己 認定的正義,這不也成了另一種對人的箝制? (原則上這個大學生並沒有觸犯法條上的問題) 然後本來新聞如果沒貼出女方母親的說詞,我還會一面倒 的批判大學生,但看了對方所謂的心寒說法… 當初是不是直接把東西幹走就沒這麼多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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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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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建議你去研究一下 偷 - 搶 - 撿 三種定義在來講 不然....這種舉例小孩子都會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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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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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不會去要這三成報酬, 但如果法律規定可以要, 有人這樣做我並不反對.
如果是耍小聰明提高真正價值來抽取三成費用, 那為不恥, 意思是說不知羞恥的人. 可還有一種狀況.. (我遇過) 我一轉頭背包就不見了, 抱著僥倖的心情去問, 在百貨公司的失物招領把背包領回來. 背包裡就幾本原文書跟筆盒, 一點值錢的東西都沒有, 那天我皮包手機都放身上. 假使有人這樣拿走東西(我不願說成偷), 事後跟我要求抽取三成報酬.. PS. 報警可能沒啥用, 沒證據說他是用偷的, 警察也可能敷衍了事. 此文章於 2011-10-31 07:02 AM 被 Earstorm-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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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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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大肆報導,才讓這三成曝光
他不報導,一堆人不知道 = 拼命報導 當然一堆人有樣學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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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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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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