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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432
引用:
作者qazplm1234
為何一定要"大元"?
大餅不好嗎?
法官:啥.有元不吃卻吃餅!!!
有罪---------------XD


大元是一個女藝人...她是個正妹啦...
     
      
舊 2011-10-04, 06:42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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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N離線中  
萬博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等元」都三審定讞了,「大元」照死不誤...

法官心證曰: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大元」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大援」-「要求兩腳開開以大字援交」,不可能解讀為「大元」女藝人,自屬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
 
舊 2011-10-04, 07:30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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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離線中  
iorittn
Master Member
 
ioritt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766
引用:
作者萬博
「等元」都三審定讞了,「大元」照死不誤...

法官心證曰: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大元」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大援」-「要求兩腳開開以大字援交」,不可能解讀為「大元」女藝人,自屬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

那中元........................?
__________________
Ark-Baroque-Yield-Sacrifice-StarDust
Elis的肖像,少年Abyss尋找的女孩
為愛打開冥府大門,揭開無限輪迴的少女
"那個女孩,是我尋找的Elis嗎?"假面男如此說著
最後認清真相的少女EL,夢想與現實的交會點
第四地平線,那個樂園的名字是"ELYSION"或是"ABYSS"
=====================
Dropbox推廣連結
http://db.tt/ZD1hTLkG
舊 2011-10-04, 07:35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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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rittn離線中  
萬博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iorittn
那中元........................?

一樣「中出援交」,不可能解讀為「中元普渡」
舊 2011-10-04, 07:38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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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法律要處罰的
的確是"行為"
而不是"意圖"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文所要規範的"行為"
並不是真正發生****易這檔事
(發生****的罰則規定在同法第22條)

而是在規範
『散布』『播送』『刊登』訊息
促使人為****易這檔事

只要當事人的行為
有引誘、媒介、暗示
兒童及少年跟自己來一砲的表示
就已經可以用第29條論處

在某些場合
有某些字眼
會代表與社會通念
不同理解的意義

就好像在酒店
或者性工作場所
喇叭不是一種管樂器

這個判決最薄弱之處在於
沒有足夠的論證指出
在該網路聊天室中
元=援=****=援助交際=喝茶=吃魚=**妓

...

的確,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只要有"暗示"行為就足以定罪,
問題是該行為是否為"暗示",是需要人去詮釋的,而負責詮釋的人就是檢警及法官,
這部份是有點無奈。

看了一下判決書,法官論點有幾項是被告比較站不住腳的:
1.UThome聊天室的確是比較偏成人性質的聊天室,有不少以成人話題為主題的聊天室,
要說被告完全不知該網站性質,有點勉強。偏偏網站又無法有效阻絕18歲以下的人進入,
所以很容易觸犯29條。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舊 2011-10-04, 07:52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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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Rainwen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感謝大大的解說, 前面的部分讓我們很清楚法律人的思維. 但是這一點我對法官挺有意見的.

既然都說法律處罰的是"行為", 我實在無法理解在聊天室潛水三個小時不講話, 到底是觸犯兒少法中的哪一種行為?

這樣說來, 所有在西門町靠著柱子站太久的年輕女孩通通都要抓起來, 因為眾所皆知西門町是年輕少女援交的大本營, 一個良家婦女沒事站在定點太久, 一定是在等待****?
舊 2011-10-04, 08:03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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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MrHermes
*停權中*
 
MrHerm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個人見解
判刑應以犯意為主,
為什麼要取名"等元" ? 為什麼進聊天室三個小時都不說話? 這一切合理嗎?
聊天室應該有私訊功能, 要援的可以私訊談, 漏洞不就是在這邊?
警察下次可以私訊過去釣魚, 就於法有據了.
(或者這個案子也可調出當時的私訊?)
舊 2011-10-04, 08:06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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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jimi74
Major Member
 
jimi7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158
那位仁兄一定很幹
不但沒有聊天記錄,更沒有實際行為
僅由「意圖」就予定罪,這法條會不會太偏頗
舊 2011-10-04, 08:08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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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i74離線中  
qazplm1234
New Member
 
qazplm123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Rainwen
的確,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只要有"暗示"行為就足以定罪,
問題是該行為是否為"暗示",是需要人去詮釋的,而負責詮釋的人就是檢警及法官,
這部份是有點無奈。

看了一下判決書,法官論點有幾項是被告比較站不住腳的:
1.UThome聊天室的確是比較偏成人性質的聊天室,有不少以成人話題為主題的聊天室,
要說被告完全不知該網站性質,有點勉強。偏偏網站又無法有效阻絕18歲以下的人進入,
所以很容易觸犯29條。
2.被告雖然進入聊天室無聊天紀錄,但卻待了三個多小時,很難不引起質疑


哪天我在銀行門口等朋友等3小時.長得滿臉惡煞.
被警察盤問或請去喝茶沒話說.那是警方的本份與權利.
但卻被起訴搶劫...有點異曲同工.不是嗎?
舊 2011-10-04, 08:12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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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MrHermes
個人見解
判刑應以犯意為主,
為什麼要取名"等元" ? 為什麼進聊天室三個小時都不說話? 這一切合理嗎?
聊天室應該有私訊功能, 要援的可以私訊談, 漏洞不就是在這邊?
警察下次可以私訊過去釣魚, 就於法有據了.
(或者這個案子也可調出當時的私訊?)


私訊這個做為證據我很支持, 因為這的確是大部分****的管道
(那種白目到在大廳廣播說要找援的, 不是警察就是詐騙集團...)
網站業者有義務提出私訊紀錄協助辦案.

但是釣魚就有爭議. 很久以前有個新聞, 警察假裝自己媽媽生病需要退燒, 到藥房苦求老闆賣他犀牛角粉. 沒錯, 老闆賣犀牛角粉就是不對, 但他本來沒有要賣, 是警察硬要買, 這就是典型的釣魚, 這種做法我只能說很有爭議.

今天如果是為了抓販毒或者違法藥品, 主動釣魚確實才比較容易讓賣家現身. 但如果哪一天交通警察突然對你招招手, 你就老實的變換車道把車停在路邊, 然後發現警察開你罰單 "未開啟閃光指示燈即變換車道", 犯罪事實罪證確鑿, 你會不會很幹?
舊 2011-10-04, 08:13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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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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