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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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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認同公車司機不會是100%責任! 但請別忘記... 公車從後方靠過來時, 交通法規現在有規範多少人隨時要注意 "後車" 狀況&負擔責任的?那如果今天換成是追撞呢? 肇事責任比例上, 絕對是公車大於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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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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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車禍不是女駕駛自己去撞公車的嗎
供車有留可供機車通行的寬度 結果 女騎士自己越騎越過去 才會ㄟ到公車 怎麼會是公車要負大部份責任 頂多一人一半 這種算起來只是小擦撞的車禍台灣每天都發生很多 只是今天這位女騎是運氣比較不好 剛好摔進車輪底下 如果說今天台灣真要降低這種事情 最好的辦法 就是將道路縮小到 最多單向2線道 因為一線道的話 想超車都會很危險 然後只要有人違規 停車馬上就會照成塞車 這樣大家就會覺得交通很不方便 都跑去座大眾交通工具 車子 變少 交通也就變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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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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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叫做公車有留給機車通行的寬度? 反問您一個問題... 如果你開公車或汽車, 你前方 "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有輛機車在行駛. 你可以繼續往前行駛跟該機車同一個車道, 然後只留同一個車道右半部 "您認為足夠給機車行駛的寬度" 這樣就可以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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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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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然勒 路就那麼大條 難道前面有機車我就不用過了喔 今天如果說公車只留 機車剛剛好能過的車道給機車 我還會說公車錯很大 明明就還蠻寬的 是機車自己向左偏 撞到公車 能說神麼 我自己也是騎機車 看到後面有車 如果我速度不快 我也是會往旁邊騎 如果我趕時間我會加速超到他前面 但是我不會往他的方向騎過去 它撞我還好 要是我撞他不就還要賠錢 今天這種狀況 台灣馬路上天天在上演 騎機車在路上 本來就要比開車還要小心 你以為發生這種事情公車司機會很好過嗎 明明有留路給你騎 結果就因為機車偏了一下 發生重大車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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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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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今的法令要改我看很難~~~ 所以大家只能靠修正自己的騎車習慣來保護自己~~ 像我遇到這種狀況的話~~我會停下來先讓公車經過後再走~~ 騎車騎久了你就會了解快那個幾秒鐘是沒有意義的~~ 只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危險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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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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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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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這樣說的
+-賦予機車跟汽車一樣的路權 (在那種狹小的市區道路弄個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簡直是不知所謂) 維持車流的順暢 任何車輛都不能龜在車道妨礙交通 公車停靠得依規定停在格子裡面 不好停是你家的事情,請自己去跟政府橋大小 基隆、新北市的公車專用格根本就是廢物 路上沒幾台公車真的停在格子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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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此文章於 2011-09-04 07:51 PM 被 supermaxfigh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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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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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第一句話小弟同意! 您第二句話&第三句話小弟無法認同... 因為公車司機當您進入跟機車同一車道並行時, 您就已經先製造出一個危險環境了... 而公車司機更是大體積的交通工具, 更需萬分小心不能造成意外才對! 不然, 公車司機就該乖乖在機車騎士後面等, 不然就是往左一個車道超過該機車騎士... 再一次給各位看看, 最近在洛桑附近搭公車, 由公車內往外拍到的照片... 就連腳踏車路權都一樣受到尊重與保障. (相片說明:這台公車真的很禮讓自行車 整個跟了三分鐘以上 也不換車道) PS.再想想... 不然為何全世界各國包含臺灣, 要對職業駕駛人有更高的要求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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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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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照現行法規,就是等待障礙自動排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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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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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主已經騎到最旁邊,如果有注意到就會再靠邊騎就不會發生 一定是沒注意到才會這樣 而且女騎士騎不快,是公車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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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屋37326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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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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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今天女騎士不該騎邊邊,中間給他騎下去就對了。真要是自己阻礙後面的就靠邊 讓後面先過了,哪有同道超車這種事。但相反的機車也不該同道去超前方汽車。 所以我反倒認為絕大部分責任在公車並未保持與前方的安全距離,所以機車 要懂 得把自己當車,開車的也不要把機車只當機車,相信就沒今天這意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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