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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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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各人顧自己的田水,沒事不要在別人的地盤插旗, 炒地皮的不會去攪砂石的混水, 包工程的不會去拉皮條的地頭翻桌,顏色與鈔票無關,會在這裡分顏色的顯然和我一樣都是沒鈔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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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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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難不出法條、規範 只會指人家是網軍、打手 真不知道誰才是網軍打手勒?! 引用:
規定是一回事 實行又是另一回事 你沒看到這次提供昱伸塑化濟的商家也是不按規定隨意販售的嗎?! 引用:
行政單位可以依據一紙行政命令更改的東西會扯上是因為某名立委阻擋而無法成行 這邏輯概念一整個就很瞎.... 果然是"說破不值錢" ![]() 真要說最大的反對勢力的話 應該是國內各大塑化、石化公司這些大老闆 所以結論又是"金主得罪不得 但是找人頂罪卻是可以的" ![]() 此文章於 2011-06-03 01:48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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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MiaoLi
文章: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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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類管制嚴格很多好不好不要裝做沒看到 照你這樣講就不用分類了 若DEHP列第一類管制昱伸根本沒"運作權"那賣他的廠商就不能辯稱不知道他用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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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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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問題在哪 DEHP不好取得廠商不會再找其它替代嗎??? 到底還有多少違法添加進食品的東西還沒被發現? 發現一個管制一個有效嗎? 應該是食品法那邊要修改~~ 添加任何未經許可的東西進食品內唯一死刑比較有效用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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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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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辯稱只是供應商脫罪之詞,實際上他還是違反了第四類毒物的管理法規, 沒有確實申報毒物去向,如果有確實申報,昱伸自然就會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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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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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一個國會佔三分之二的執政黨,不管發生什麼事都沒有他的責任
一個在國會佔三分之一的在野黨,其中一個委員的發言,就可以影響整個國家行政團隊的決策 大家的邏輯真的是好特別啊.... 此文章於 2011-06-03 02:50 PM 被 Bar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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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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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從今天開始 拒到那些只賣低成本產品的 統一 全聯福利中心 消費 這樣應該最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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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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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知道昱伸哥是甚麼組織的監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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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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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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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程度不同的東西 因為民粹就亂搞 此例一開 沒完沒了 何況還是注定徒勞一場 就有人提出香煙的案例了 你還看不懂? 把香煙當海洛因列管 你說這樣可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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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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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 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 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 者。 六、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假冒者。 八、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九、逾保存期限者。 ------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 引用:
人犬+吠死 團體~ 此文章於 2011-06-03 03:01 PM 被 weiro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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