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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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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個案判決真的不是總統的責任,
頂多是可以叫黨團立委加速推動法官法之類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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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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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不是 換個角度來說 尊重專業 所以才說問題在修法呀 總不能說有嫌疑一率有罪吧 到時候被栽贓嫁禍的又是一堆(目前就已經很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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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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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法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在幼童腦袋裡沒有"性"這種概念, 要是根本不知道世上有臭豆腐這種東西,怎麼去問臭豆腐好不好吃? 所以照法條都會以與幼童****來判,因為要判加重強姦罪前提以前是"致使 不能抗拒",現在則是"違反其意願",不能證明違反意願如何判加重強姦罪。 不過強姦幼童實在是惡性重大,光判一個與幼童****罪實在無法服眾, 這是之前被罵的原因。不過這是立法院修的法吧,法官能不依法判決嗎? 不過這新刑法的"違反其意願"實在怪怪的。舊刑法的"致使不能抗拒"是依據客觀的方法或手段, 現在的"違反其意願"則是被害人的主觀,有強姦不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嗎? 因此無怪乎法官會**妓,要是老婆不爽隨時可告你強姦,而且是加重強姦罪。 因此要是自認駑鈍搞不清楚女人到底是真的要還是假的要, 則奉勸你還是去嫖妓,找妓女比跟自己老婆做還安全。 要是老婆愛SM則你是死定了,皮鞭蠟燭都有還不關到脫褲? 其實法律問題要問惡蟲網友,他才是法律專家,我說的別認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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