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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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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離題是七八區傳統 不過我還是認真的聊一下 :P
沒有台胞證的話 是可以有一次落地簽台胞證的 XD 就拿著身分證 在五大機場入口 可以辦理一次臨時台胞證 時效三個月 但是下次再來 又沒有台胞證 就不能再用這招了 對方的移民官可能跟聖鬥士一樣 同樣的招式第二次無效..... 至少我在SZ是有這樣辦過一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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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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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法第三條,我國原則為屬地主義,除非是本刑3年以上之罪和外患罪,否則境外犯罪台灣司法無管轄權。
以本案犯罪地點實施與結果均非台灣領域,又普通詐欺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非本刑3年以上),所以台灣根本沒有管轄權,檢察官也不會(不應)主動偵辦。 況且,本案受害人都在大陸如何審理,台灣真的那麼想制裁這些人,等到大陸服刑滿被遣送回台灣再審也不遲(不會死刑但是金額在50萬人民幣以上最低為10年)。 以台灣駐外單位天高皇帝遠的心態,平時對待國人海外求救不理不睬,怎麼這次這麼用心,駐外代表還凌晨跑去機場要人,不尋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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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8 您的住址: 貝克街221b號
文章: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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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去大陸才對
送回來搞不好等下就出去繼續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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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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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要酸,如果鄉民那麼喜歡共產黨的處理方式,連國家主權都不要了,乾脆叫共產黨來台灣統治好了,到時候就沒廢死團體(閉嘴),也沒飆車族了(禁摩),不是很好?
此文章於 2011-02-04 11:47 PM 被 20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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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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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是幾斤重啊??
三方都得利,才是皆大歡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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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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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地之效力(地之適用效力):
(一)屬人原則:【本國人民犯罪,不論犯罪地為何,均適用之】。 (二)屬地原則:【凡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為何,均適用之】。 本國刑法為屬地主義,除刑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為屬人主義。 (三)保謢原則:即以【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為準】。凡對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有所侵犯時,即須處罰,不論犯罪者之國籍、犯罪地為何。又分為︰ 【國家保護原則】與【國民保護原則】。 (刑法第五條,第八條) (四)世界原則:世界原則係出於世界法秩序整體性之觀點,認為【凡屬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亦不論犯罪侵害何種法益,任何文明國家之刑法均有適用效力】。故針對部分犯罪類型,【基於各國共同利益之保護】,依據【普遍管轄原則】,無論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在何國、何國之法益直接受到侵害,世界各國均可對之行使刑事管轄權。(刑法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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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超時空要塞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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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每次台灣漁船被日本菲律賓扣留時都軟趴趴的 現在幾個罪犯被送到大陸才來談主權? 台灣政府的主權標準不一, 漁民的人權還比不上詐騙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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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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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天都是軟今天,
您就讓它演一場戲,交代一下吧! 對罪犯家屬/政治異議人士都有交代, 反正大家都是演戲.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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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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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內行人。不過還沒這麼糟糕到對海外求救不理不睬,天天紙醉金迷是真的。 坦白說,國人出國前可有人會先查當地駐外單位的電話?外交部可有任何 文宣提醒國人他們在國外可以得到駐外單位的援助? 引用:
鄉民不見得喜歡共產黨,而是政府對詐騙集團不用心讓人氣憤,捫心自問一下, 到底有多少人還沒接過詐騙電話?大家一天到晚接詐騙電話到底政府抓了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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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黃黃的國度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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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將罪犯列入下期會談的早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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