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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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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之前上刑法老師有講過 本國人在外國犯罪 譬如本國要關五年 外國關三年 那依照正常情況外國關三年回來還要補差額 在機場的時候就會有專人帶走 那假設未滿三年 因為不浪費司法資源的關係就不會主動出擊 至於司法互不互助那我想是另一個比較現實的層面了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不過王董事長的case我就不知道美國那邊算不算犯罪了 其實這議題很有趣 譬如甲貪贓枉法把甲國的錢捲款到乙國 那對乙來講乙是得利的 我查了一下王董的事蹟 2007年3月8日,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14項罪名起訴王又曾等107人,王又曾被求處有期徒刑30年及罰款新台幣17億1千萬元,王金世英則被求處有期徒刑28年及罰款新台幣7億1千萬元。 然後我看到美國背信其實也是有罪的 所以其實我也不太了解其中的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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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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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背信不只有罪,而且是重罪 不過王董不是在美國犯行,除非中美有簽司法互惠,否則很難引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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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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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民事是駁回原告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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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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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惹到了他自己也不會講,除非被押去粗飽後上社會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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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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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I大建議您提早做準備,板橋陳小姐的情形應該是一審無事後就放著,二審才會判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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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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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這個人的條件名聲,您是老闆的話敢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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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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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侵權,睡不著覺當然不是因為痛苦,而是高興(原因知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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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土虱城看守所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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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陸一群閒人朋友不小心註冊一大堆了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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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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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他做個FB還有WIKI吧
FB記得要用本名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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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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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樓主是有使用到他高貴的作品? 如果沒有,只是說一些評論的話,這樣也能告民事的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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