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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sutl
跨國辦案,首先要看該人犯的法在該國算不算犯罪。

如果是甲國有罪乙國無罪,乙國是不會協助甲國的。

我之前上刑法老師有講過
本國人在外國犯罪
譬如本國要關五年
外國關三年
那依照正常情況外國關三年回來還要補差額
在機場的時候就會有專人帶走
那假設未滿三年
因為不浪費司法資源的關係就不會主動出擊
至於司法互不互助那我想是另一個比較現實的層面了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不過王董事長的case我就不知道美國那邊算不算犯罪了

其實這議題很有趣
譬如甲貪贓枉法把甲國的錢捲款到乙國
那對乙來講乙是得利的
我查了一下王董的事蹟
2007年3月8日,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14項罪名起訴王又曾等107人,王又曾被求處有期徒刑30年及罰款新台幣17億1千萬元,王金世英則被求處有期徒刑28年及罰款新台幣7億1千萬元。
然後我看到美國背信其實也是有罪的
所以其實我也不太了解其中的分野...
     
      
舊 2011-01-19, 11:24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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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old2ch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notee
我之前上刑法老師有講過
本國人在外國犯罪
譬如本國要關五年
外國關三年
那依照正常情況外國關三年回來還要補差額
在機場的時候就會有專人帶走
那假設未滿三年
因為不浪費司法資源的關係就不會主動出擊
至於司法互不互助那我想是另一個比較現實的層面了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不過王董事長的case我就不知道美國那邊算不算犯罪了

其實這議題很有趣
譬如甲貪贓枉法把甲國的錢捲款到乙國
那對乙來講乙是得利的
我查了一下王董的事蹟
2007年3月8日,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14項罪名起訴王又曾等107人,王又曾被求處有期徒刑30年及罰款新台幣17億1千萬元,王金世英則被求處有期徒刑28年及罰款新台幣7億1千萬元。
然後我看到美國背信其實也是有罪的
所以...

美國背信不只有罪,而且是重罪
不過王董不是在美國犯行,除非中美有簽司法互惠,否則很難引渡
 
舊 2011-01-19, 12:00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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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chang離線中  
old2ch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請教一下,樓主指的不起訴處分和駁回再議是刑事還是民事?

刑事,民事是駁回原告之訴
舊 2011-01-19, 12:02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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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chang離線中  
old2ch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霹靂遊俠
他真的是有完沒完

哪天惹到一個在玩攝影的黑道大哥那還得了

就算惹到了他自己也不會講,除非被押去粗飽後上社會版
舊 2011-01-19, 12:04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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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chang離線中  
old2ch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iorittn
其實被他告過的
多半刑事上都不起訴
從去年就一直有人被他告民事
所以也不意外
他是蠻閒的人
全台走透透,有省長的話我覺得他也能出來選吧......
看來我也要準備準備了

I大建議您提早做準備,板橋陳小姐的情形應該是一審無事後就放著,二審才會判賠
舊 2011-01-19, 12:07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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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chang離線中  
old2ch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skyairqq
這麼愛告喔,真是閒人

可以告誣告回去嗎?!

好手好腳的不去找份正當工作

以這個人的條件名聲,您是老闆的話敢用嗎
舊 2011-01-19, 12:09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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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chang離線中  
old2ch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引用:
作者藺無雙
請問樓主,他是用那一條民事法條來告?
網路上的言論讓他痛苦到睡不著覺,所以要求精神賠償

侵權,睡不著覺當然不是因為痛苦,而是高興(原因知道吧)
舊 2011-01-19, 12:18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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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2chang離線中  
2631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土虱城看守所
文章: 1
引用:
作者jamin
我覺得這方法很好耶

通常這招是用來保護隱私, 在這種條件下, 反倒成了強大的武器.

另外, 可以衍生此法, 隨機文章都加入它的名字, 以及它的新聞標題., 過濾難度瞬間暴增.

只要串聯行動夠多人(網站), 保證看到哭出來.


大陸一群閒人朋友不小心註冊一大堆了耶...................
舊 2011-01-19, 12:44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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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幫他做個FB還有WIKI吧

FB記得要用本名哦
舊 2011-01-19, 12:54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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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藺無雙
Basic Member
 
藺無雙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1
引用:
作者old2chang
侵權,睡不著覺當然不是因為痛苦,而是高興(原因知道吧)

請問樓主是有使用到他高貴的作品?
如果沒有,只是說一些評論的話,這樣也能告民事的侵權
舊 2011-01-19, 01:49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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藺無雙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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