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往昔神明消逝的指尖處
文章: 10
|
有什麼好吵的......
大家都是韓國人啊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
這麼沉不住氣啊,已經開文自斃了,才來幾天而已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 ...
文章: 0
|
引用:
不知道什麽是浴火重生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
引用:
1.「國際法條約論」。 2. 很遺憾,真本條約上的締約國名真的就不是「中國」。 3. 您真有興趣,故宮應該有..... 此文章於 2010-12-26 06:42 AM 被 pm07g101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引用:
《中法新約》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96%B0%E7%BA%A6 你怎麼解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
引用:
無意介入你們的爭論, 不過維基的東西有時看看便好, 就像清朝時絕對不會稱現在的法國為法國一樣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
《中法新約》 條約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致齟齬,今彼此願為了結,並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於兩國均有利益,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臚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並瑞典國頭等北斗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內,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黨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並禁其復聚為亂。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內,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內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於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凡中國僑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產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 一、中國既訂明於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並日後均聽辦理。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致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致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 一、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內,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倘或於界限難與辨認之處,即於其地設立標記,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標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於本國。 第四款 一、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別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方得執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國者,系中國人民,只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至有中國人民欲從陸路由中國入北圻者,應由中國官請法國官發給護照,以便執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國與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其貿易應限定若干處,及在何處,俟日後體察兩國生意多寡及往來道路定奪。須照中國內地現有章程酌核辦理。總之,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均可在此居住,應得利益應遵章程,均與通商各口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亦得與法國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 一、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於此約畫押后三個月內,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附在本約之後。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惟由陸路運過北圻及廣東邊界者,不得照此減輕稅則納稅;其減輕稅則亦與現在通商各口無涉。其販運槍炮、軍械、軍糧、軍火等,應各照兩國界內所行之章程辦理。至洋藥進口、出口一事,應於通商章程內定一專條。其中,越海路通商,亦應議定專條,此條未定之先,仍照現章辦理。 第七款 一、中法現立此約,其意係為鄰邦益敦和睦、推廣互市,現欲善體此意,由法國在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彼此言明,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儘力勸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訂之條約內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將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后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若期將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將擬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程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為期,以後仿此。 第九款 一、此約一經彼此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併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后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台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 一、中、法兩國前立各條約、章程,除由現議更張外,其餘仍應一體遵守。至此次條約,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國京都互換。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李 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錫 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鄧 大法民主國欽差全權大臣巴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引用: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第一款 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84
|
恭陳臺灣棄留疏:
臺灣一地,原屬化外,土番雜處,未入版圖也。 然其時中國之民潛至、生聚於其間者,已不下萬人。 http://zh.wikisource.org/zh/%E6%81%...%95%99%E7%96%8F 施琅上奏的原文可是扎扎實實的歷史文件,其實還有更早在明朝就是跟清朝一樣, 正式的文書也是大明、中國,大清、中國並用。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引用:
兄台夠快 我還是慢了一步 有些人在這種鐵證面前絕對是睜眼瞎,看看就好,看與不看又有什麽區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