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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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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無所謂了 簡單說你不爽 有人貪小便宜去告 但是我支持貪小便宜或認為自己權益受損的人去告 因為我認為就算那些人貪小便宜或認為自己權益受損的人因此去告 但是對無良或無能的廠商(就算只是標錯價.但是超過3次就很故意或無能) 產生警惕或淘汰作用 就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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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 ![]()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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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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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極了 我認為要警惕或要淘汰出問題的廠商,應該由公權力的處置在公共領域進行,而非少數消費者的佔便宜行為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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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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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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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你個人願意這樣做,但是別人不同意想要跟著法律與道德走,這樣有問題嗎?這才叫做自由與公道,法律已經判定Dell是錯的,其他的都是你的"個人主觀意見",與法律道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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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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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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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是第一個判例.以後會有更多. 判例形成.公權力也有機會跟進 我們又不是集權國家.或徹底社會主義國家 沒有什麼事是只能只有公權力介入 而不能由人民自發介入解決的 1.不買該品牌是一種方式 2.產品爆炸政府介入調查是一種方式 3.不二價也曾經是一種方式 指責別人貪小便宜.然後說是你自己的想法.無須對別人解釋! 你似乎忘了 .PVDVD 是站長架設的公開論壇. 我及其他人也不過提出自己與你相左的看法 難道不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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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 ![]()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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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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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語氣已經有指責意味了 麻煩您再從頭看看本人的所有發言 哪裡有說"不可"提出本人相左之意見? 又有哪裡"忘了"PCDVD是站長架設的論壇? 請你舉出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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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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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語氣不就是在指責那一小群或一大群"貪小便宜者" 莫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乎! 既然你可評論他們 又為何沒有雅量接受別人對你的言論的評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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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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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恕在下才質駑鈍,您這篇回答我看不出重點 前文我請您找出在下哪裡有說"不可"提出本人相左之意見以及哪裡"忘了"PCDVD是站長架設的論壇的字句,以印證您前次發文之內容 這篇回文中都未見,我想之前那文是您自己發的,應該要負起相關的責任,不是話講完就沒事了,是吧 這不是我的雅量問題,是您對您自己發言負不負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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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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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這次判決是二審宣判的,應該會變成一個判例,簡單來說以後有相同的案子,可以引用相同的判例,可以說都是一樣的結果,廠商在網路銷售上面,真的要好好加強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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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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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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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浪費時間討論了, 要討論也要找能討論的人 每次有相關新聞出現, 這票人一定會出來陳述他們的高見. 這些人先見為主, "貪小便宜" 深印於腦, 在怎麼交流都只是浪費時間敲鍵盤. 還不如吃便當延年益壽, 做到自己能做的就好.(不買/不推薦DELL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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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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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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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怪了,今天我看到市面上有什麼東西 有什麼樣的價錢在賣,既然有得買, 高興花多少錢買怎樣的東西是我的自由選擇吧? 你有什麼資格對別人"合法"的"消費行為"去做價值評斷? 你地位比較高?太平洋都歸你管? 還是你信馬列主義,市場的價格機制跟供應來源 都你說了算? 你要講到"佔便宜"這三個字就是在講道德, 不是講法律,也不是講公共事務 如果是道德的話,我想小學老師應該有教過 做人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言而有信" 再來就是,做錯了事情要馬上向對方道歉,想辦法彌補 真要講公共事務 契約行為中的一方,對於文字載明的契約內容 可以任意無理由片面毀約不履行、不賠償, 對買賣跟契約行為的穩定互信機制影響之巨 無論是跟業者還是消費者比較起來, 這件事情相對重要多了吧? ![]() PS:跟買東西是不是撿便宜還是占別人便宜比起來 我覺得一個人說過的話"算不算數"比較重要 畢竟前者可以因為背景或是其他因素做個樣子 後者就真的是他本身做人的原則.... 此文章於 2010-11-03 01:40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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