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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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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惡蟲
我不是支持無罪判決,有罪無罪是看過卷證才能判斷。

我只是單純討厭那些光看報導就在批評漫罵的鄉民而已,這類司法新聞案件,我常常喜歡吐嘈這些腦袋空空的鄉民,台灣媒體什麼德性又不是不知道,這麼久了,還是一點自我判斷能力都沒有。



從靈異那邊相同的主題來看 , 文中批評新手駕駛 , 不會注意照後鏡的
主要文章內容來看 , 媒體果真又愚弄了鄉民 .
多數的鄉民都不經思考 , 完全就被媒體牽著鼻子走 !
媒體完全主導了方向 .
     
      
舊 2010-08-12, 02:17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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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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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是指行為必須知道有肇事的發生,並非指對肇事是否有過失。
本來肇事逃逸罪就是不論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均會成立,但是至少行為人要知道有肇事的發生才行。

至於說是否需要知道有人死傷,目前實務是採不需要,也就是客觀處罰條件說。不過也有出現部份判決採客觀構成要件說,但是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二者間的爭議判決。


爭點在於,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辯稱因為聆聽音樂加上
該路段路況不佳,因而未能注意到肇事發生,
你認為這足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嗎?

汽車駕駛人必須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行經路況不佳之該路段時聆聽音樂,未降低音量
或關閉音樂,集中注意力,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懈怠過失
 
舊 2010-08-12, 02:17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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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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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是指行為必須知道有肇事的發生,並非指對肇事是否有過失。
本來肇事逃逸罪就是不論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均會成立,但是至少行為人要知道有肇事的發生才行。

至於說是否需要知道有人死傷,目前實務是採不需要,也就是客觀處罰條件說。不過也有出現部份判決採客觀構成要件說,但是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二者間的爭議判決。


感謝惡蟲兄的回覆,了解了
舊 2010-08-12, 02:21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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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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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摩亞 : 這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大絕嗎 ?






















但是 , 如果用在兩造雙方的過失傷害 , 是成立的 .
只是這部分 , 雙方已經和解 !

和解只是就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部分達成和解
並不影響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犯罪事實仍然存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

今天並不是被告在過失傷害的部分勝訴證明自己無過失
因而無責任,僅是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不追究而已
不代表肇事逃逸這部分就沒有責任,這是兩回事
舊 2010-08-12, 02:27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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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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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爭點在於,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辯稱因為聆聽音樂加上
該路段路況不佳,因而未能注意到肇事發生,
你認為這足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嗎?

汽車駕駛人必須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行經路況不佳之該路段時聆聽音樂,未降低音量
或關閉音樂,集中注意力,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懈怠過失



你還是抓錯重點了 , 這件案子是肇事逃逸的判決 , 不是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和解只是就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部分達成和解
並不影響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犯罪事實仍然存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

今天並不是被告在過失傷害的部分勝訴證明自己無過失
因而無責任,僅是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不追究而已
不代表肇事逃逸這部分就沒有責任,這是兩回事


恩 , 我瞭解你要表達的意思 , 只是法官採信被告的說詞 ,
認定被告在事故發生之時 , 不曉得該件事故的發生 .

此文章於 2010-08-12 02:34 PM 被 A ROD 編輯.
舊 2010-08-12, 02:29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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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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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你還是抓錯重點了 , 這件案子是肇事逃逸的判決 , 不是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

我並不是在說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你去看判決主文內容對於肇事逃逸的見解,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之所以沒有認識
是因為開車聆聽音樂行經路況不佳之路段未降低或關閉音量
是可歸責於行為人自身之過失,故不可以此事由規避應負之責任
舊 2010-08-12, 02:42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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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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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0
剛剛無聊查一下這位法官在同類案件的判決用語:

且有關禁止駕車肇事
逃逸之觀念,多年來早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
使各界周知,被告理應有所認識,竟在駕車肇事後未對傷者
施予救助,隨即迅速逃離現場,心存僥倖,漠視車禍受害人
之生命、身體法益,惡性不輕,復參酌被告駕車肇事之過失
程度、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及財產損害之情節,以及其於事發
後坦承本件犯行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奇怪了碰到法官兒子就不適用,另外一點為何檢察官沒有上訴,這一點好像大家沒有注意到.
舊 2010-08-12, 02:42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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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y離線中  
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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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擷取判決主文其中的一段

=====================================
經查:證人即被害人甲○○
於偵審中證稱:「他(指被告)應該是他車子右邊中間擦撞
我機車左邊把手跟後照鏡,他的車速很慢」、「我只知道被
告駕駛汽車與我機車靠很近的時候,我很害怕,兩部車子在
行進之中,我想維持我的方向並撐住我的車子,我感覺到我
左邊的車子已經快碰到我的機車,我很害怕,我的機車開始
搖晃…我的機車就不穩倒地,我的機車倒地之前,並沒有碰
到該部汽車,我的機車是向左邊倒,我的人也是向左邊倒地
,沒有聽到很大碰撞聲」、「在機車搖晃的時候,我有感覺
到被告的汽車通過我的機車」、「(問:你剛稱左側汽車靠
近,你有感覺到汽車擦撞到你的機車,你當時有無聽到任何
聲音﹖)沒有聽到聲音」
、「(問:被告的汽車超越你的機
車後,車速如何﹖)一樣」,或指稱「應該」是被告車輛右
邊中間擦撞其機車左邊把手跟後照鏡,或稱其機車倒地之前
,並未碰到被告車輛等語,而證人即於事發現場全程目擊本
件車禍發生始末之廖唯翔於警詢及偵審中一致證稱:「該小
客車右後車尾擦撞一部普重機車AF5-380號左前車頭而肇事
」、「我看到的時候,那一輛汽車,就是開在車道上,一直
都是開在被害人機車的左前方,只是汽車車尾部分跟機車車
頭稍微重疊,到肇事地點時,我不知道被告的汽車是否要閃
什麼東西,他汽車有稍微往右靠一下,靠完之後,我就看到
小姐的機車被擦撞到,就看到他汽車的右側車尾有擦到被害
人機車左邊左前車頭下方」、「他與甲○○的機車幾乎是並
行的狀況」、「我有看到(指被告所駕小客車與甲○○騎乘
之機車發生擦撞之整個經過),我轉頭過來的時候,被告的
汽車還沒有碰到甲○○的機車,汽車與機車非常接近,甲○
○的機車速度已經放慢,汽車沒有加速、減速的情形,還是
一樣的速度行駛,我沒有看到機車有無搖晃的狀況,汽車有
往右偏移一下,我覺得有碰到機車,我有看到汽車的車尾部
分貼到機車左側車前斜板,機車就往左倒」等語,則指稱被
告汽車右側車尾擦撞到被害人甲○○機車左邊左前車頭下方
是以本件究係被告汽車右方後視鏡或車尾與被害人甲○○
機車左前側車身及把手右側擦撞,證人即被害人甲○○及供詞
既有岐異,證人即被害人甲○○尤指其機車倒
地之前,並未碰到被告車輛等語
,本件得否以前開擦撞情形
逕執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已非無疑
======================================

就被害人證人甲○○所言 : 被告車輛與其並無直接碰撞 .
以及證 人廖唯翔 : 車子有撞倒機車 , 但是是車子的後方碰撞到機車 .

雙方證詞有所出入 .

被害人無法確定雙方是否有碰撞 , 證人廖唯翔說是後面 , 那右前後視鏡
也不可能因此而折疊 .

如果各位你是法官 , 你的見解又會是如何 ?

此文章於 2010-08-12 02:48 PM 被 A ROD 編輯.
舊 2010-08-12, 02:46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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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 ROD
就被害人證人甲○○所言 : 被告車輛與其並無直接碰撞 .
以及證 人廖唯翔 : 車子有撞倒機車 , 但是是車子的後方碰撞到機車 .

雙方證詞有所出入 .

被害人無法確定雙方是否有碰撞 , 證人廖唯翔說是後面 , 那右前後視鏡
也不可能因此而折疊 .

如果各位你是法官 , 你的見解又會是如何 ?

這個部分是在論述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
跟是否構成肇逃無關,
即使被告駕駛的汽車無直接碰撞到原告駕駛之機車
但超車時汽車與機車間的距離極小這點無庸置疑
事故發生被告自然是關係人
無論車禍事件被告有無責任,對於事故的發生都應該要有認識
並停車下車察看而被告卻未停車駛離現場,
無論被告對車禍事故的發生有無認識
都構成肇事逃逸,與肇事責任歸屬無關
不能以聆聽音樂、路況不佳為由規避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
這個部分就是過失了
舊 2010-08-12, 03:07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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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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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是指行為必須知道有肇事的發生,並非指對肇事是否有過失。
本來肇事逃逸罪就是不論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均會成立,但是至少行為人要知道有肇事的發生才行。

至於說是否需要知道有人死傷,目前實務是採不需要,也就是客觀處罰條件說。不過也有出現部份判決採客觀構成要件說,但是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二者間的爭議判決。



請你重新閱讀惡蟲網兄的這段文字 , 應該就可以瞭解了 .
舊 2010-08-12, 03:22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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