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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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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靈異那邊相同的主題來看 , 文中批評新手駕駛 , 不會注意照後鏡的 主要文章內容來看 , 媒體果真又愚弄了鄉民 . 多數的鄉民都不經思考 , 完全就被媒體牽著鼻子走 ! 媒體完全主導了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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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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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爭點在於,在這起案件中,行為人辯稱因為聆聽音樂加上 該路段路況不佳,因而未能注意到肇事發生, 你認為這足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嗎? ![]() 汽車駕駛人必須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行經路況不佳之該路段時聆聽音樂,未降低音量 或關閉音樂,集中注意力,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有懈怠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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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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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惡蟲兄的回覆,了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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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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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和解只是就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部分達成和解 並不影響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犯罪事實仍然存在,兩者之間並無矛盾 今天並不是被告在過失傷害的部分勝訴證明自己無過失 因而無責任,僅是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不追究而已 不代表肇事逃逸這部分就沒有責任,這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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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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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抓錯重點了 , 這件案子是肇事逃逸的判決 , 不是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 引用:
恩 , 我瞭解你要表達的意思 , 只是法官採信被告的說詞 , 認定被告在事故發生之時 , 不曉得該件事故的發生 . 此文章於 2010-08-12 02:34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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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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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並不是在說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 你去看判決主文內容對於肇事逃逸的見解,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之所以沒有認識 是因為開車聆聽音樂行經路況不佳之路段未降低或關閉音量 是可歸責於行為人自身之過失,故不可以此事由規避應負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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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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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無聊查一下這位法官在同類案件的判決用語:
且有關禁止駕車肇事 逃逸之觀念,多年來早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 使各界周知,被告理應有所認識,竟在駕車肇事後未對傷者 施予救助,隨即迅速逃離現場,心存僥倖,漠視車禍受害人 之生命、身體法益,惡性不輕,復參酌被告駕車肇事之過失 程度、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及財產損害之情節,以及其於事發 後坦承本件犯行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奇怪了碰到法官兒子就不適用,另外一點為何檢察官沒有上訴,這一點好像大家沒有注意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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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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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判決主文其中的一段
===================================== 經查:證人即被害人甲○○ 於偵審中證稱:「他(指被告)應該是他車子右邊中間擦撞 我機車左邊把手跟後照鏡,他的車速很慢」、「我只知道被 告駕駛汽車與我機車靠很近的時候,我很害怕,兩部車子在 行進之中,我想維持我的方向並撐住我的車子,我感覺到我 左邊的車子已經快碰到我的機車,我很害怕,我的機車開始 搖晃…我的機車就不穩倒地,我的機車倒地之前,並沒有碰 到該部汽車,我的機車是向左邊倒,我的人也是向左邊倒地 ,沒有聽到很大碰撞聲」、「在機車搖晃的時候,我有感覺 到被告的汽車通過我的機車」、「(問:你剛稱左側汽車靠 近,你有感覺到汽車擦撞到你的機車,你當時有無聽到任何 聲音﹖)沒有聽到聲音」、「(問:被告的汽車超越你的機 車後,車速如何﹖)一樣」,或指稱「應該」是被告車輛右 邊中間擦撞其機車左邊把手跟後照鏡,或稱其機車倒地之前 ,並未碰到被告車輛等語,而證人即於事發現場全程目擊本 件車禍發生始末之廖唯翔於警詢及偵審中一致證稱:「該小 客車右後車尾擦撞一部普重機車AF5-380號左前車頭而肇事 」、「我看到的時候,那一輛汽車,就是開在車道上,一直 都是開在被害人機車的左前方,只是汽車車尾部分跟機車車 頭稍微重疊,到肇事地點時,我不知道被告的汽車是否要閃 什麼東西,他汽車有稍微往右靠一下,靠完之後,我就看到 小姐的機車被擦撞到,就看到他汽車的右側車尾有擦到被害 人機車左邊左前車頭下方」、「他與甲○○的機車幾乎是並 行的狀況」、「我有看到(指被告所駕小客車與甲○○騎乘 之機車發生擦撞之整個經過),我轉頭過來的時候,被告的 汽車還沒有碰到甲○○的機車,汽車與機車非常接近,甲○ ○的機車速度已經放慢,汽車沒有加速、減速的情形,還是 一樣的速度行駛,我沒有看到機車有無搖晃的狀況,汽車有 往右偏移一下,我覺得有碰到機車,我有看到汽車的車尾部 分貼到機車左側車前斜板,機車就往左倒」等語,則指稱被 告汽車右側車尾擦撞到被害人甲○○機車左邊左前車頭下方 ,是以本件究係被告汽車右方後視鏡或車尾與被害人甲○○ 機車左前側車身及把手右側擦撞,證人即被害人甲○○及供詞 既有岐異,證人即被害人甲○○尤指其機車倒 地之前,並未碰到被告車輛等語,本件得否以前開擦撞情形 逕執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已非無疑 ====================================== 就被害人證人甲○○所言 : 被告車輛與其並無直接碰撞 . 以及證 人廖唯翔 : 車子有撞倒機車 , 但是是車子的後方碰撞到機車 . 雙方證詞有所出入 . 被害人無法確定雙方是否有碰撞 , 證人廖唯翔說是後面 , 那右前後視鏡 也不可能因此而折疊 . 如果各位你是法官 , 你的見解又會是如何 ? 此文章於 2010-08-12 02:48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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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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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部分是在論述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 跟是否構成肇逃無關, 即使被告駕駛的汽車無直接碰撞到原告駕駛之機車 但超車時汽車與機車間的距離極小這點無庸置疑 事故發生被告自然是關係人 無論車禍事件被告有無責任,對於事故的發生都應該要有認識 並停車下車察看而被告卻未停車駛離現場, 無論被告對車禍事故的發生有無認識 都構成肇事逃逸,與肇事責任歸屬無關 不能以聆聽音樂、路況不佳為由規避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 這個部分就是過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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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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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你重新閱讀惡蟲網兄的這段文字 , 應該就可以瞭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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