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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只不過是沒有現場逮人而已! 大概是聚眾的人太多了吧!? 但還是要蒐證後查出姓名,才能發拘票傳票約談吧!? 有些釋回的則可能原本沒他的事,也收到傳票。 要是有強勢警力可逮人,就會當場有人被死拖活拖的拖去警察局了吧!? 過去新聞也常發生過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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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串搜尋的連結我都連好了,你連看都懶得看就回文? 是打字比較輕鬆,還用眼睛閱讀太累了嗎? 露毛的是依妨害風化罪,穿著太暴露或露小褲褲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6千元罰單。 連身穿內衣、內褲,外罩薄紗的也被罰。 -- http://www.ettoday.com/2002/10/14/140-1363358.htm 桃園檳榔西施「三不」開罰 穿著、坐姿、舞姿都要管 Video 2002/10/14 20:51 桃園訊 桃園縣政府整頓作風檳榔西施的「三不政策」,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勸導期已經結束,15日起若有違反「三不」,將開單處罰。而警方面對壓力,取締措施將極端嚴格,不但穿著要管,坐姿也要管,甚至當街跳舞姿勢不雅放蕩,也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單處以新台幣6千元。 --- http://tw.myblog.yahoo.com/jw!DqEWiFKGSE8srzUG7MY9Iw--/article?mid=2856 ◎ 更新日期:2008/05/07 07:20【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中山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檳榔西施愈穿愈清涼,警方以胸罩、內褲不直接暴露為原則,最近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兩名檳榔西施,可罰6000元以下。 警方說,兩名遭裁處的檳榔西施都經勸導後,服裝仍過於暴露;其中唐姓女子(21歲)身穿內衣、內褲,外罩薄紗,可直接看到胸罩與內褲;張姓女子(23歲)身材豐滿,穿胸罩、內褲,乳溝及肚臍輕晰可見,妨害善良風俗。 --- http://www.cna.com.tw/localnews/spe...f604ae1fa429f55 檳榔西施拚業績裸露 警依妨害風化送辦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十一日電)草屯鎮外環道博愛路一家檳榔攤,僱用林姓辣妹「檳榔西施」,林女為了衝業績,以裸露下體陰毛供顧客觀賞刺激賣點,警方規勸多次未改善,經全程蒐證後,今天依妨害風化罪嫌將林女移送法辦。 此外,另有二家檳榔攤之檳榔西施,也因穿著太暴露,遭警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裁處六千元以下罰款。 --- 桃園檳榔西施小褲褲,露了! 警察看不下去,罰了! http://www.nownews.com/2002/10/20/140-1365624.htm 2002/10/20 11:32 記者黃啟洞/桃園報導 桃園縣南崁交流道附近的一處檳榔攤的檳榔西施因為穿著火辣,露出了內褲,經員警拍照之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六千元,這也是桃園縣政府從10月15日執行檳榔西施三不政策以來,第一宗對檳榔西施開鍘的案件。 此文章於 2010-04-13 02:46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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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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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超殺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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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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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F兄說得不錯喔,我請教你一個問題好啦,表面上你所說得當然沒錯,我們都是看新聞的喔,很前面就有人說過了,有可能的一種背景因素,警官大人是派出所的員警(管區或是例行業務),那是他的轄區,那一種檳榔攤大部分的人我相信他都認識啦,要說西施不拿身份證出來就抓他去派出所,只要實質過濾一下,以前的勤務,就可以確定了兩者間是不是有基本的認識啦,講這種表面話,搞笑啦,騙小朋友逆?當然照法律來講,合理啦,因為法律也沒說認識的,就不能拘捕啦....,套進這樣的背景因素,很難讓人服氣啦。
看也知道,理由絕對不是沒拿身份證,....來睏啦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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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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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治教育、公民教育失敗,順民教育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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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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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條子和檳榔妹還算認識,但開單也是要有身分證字號, 沒有身分證字號,就算知道姓名,開什麼單? 先約談幾個姓名可能相同的,等確認是哪個人之後再開單嗎? 而且那個警察是也說過去要跟她拿身分證時,她人就躲到裡面. 應該是營業場所裡的小門裡,當檳榔妹又想往裡面跑時,就被警察推出來了! 檳榔妹被開單也拿習慣了,應該也早有因應對策了! 有點EQ的撒嬌就好了! 但這個檳榔妹可能是前陣子上雜誌,認為自己紅了!講話就比較大聲了! ![]() ![]() 基本上,我是覺得內政部長比較沒鳥蛋,一看到媒體片面報導,就先把那個倒楣警察記過了! 沒辦法,為了選票.選票.選票.選票.選票.選票!但可能會適得其反。 此文章於 2010-04-13 03:23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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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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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說詞:警察經常在檳榔攤從早到晚巡邏站崗
業者說詞:2~30攤只挑固定幾家 西施說詞:警察跟其他西施有說有笑 民眾說詞:這一帶西施穿的都一樣 這個現象存在已久 而且是一大群一樣條件的西施 這麼多人有犯罪嫌疑? 警察為什麼選擇性執法? 要臨檢就每家都臨檢 警察要是有種 中和這麼複雜的地區 幫派堂口林立 會閒到沒事作? 你為什麼將時間泡在檳榔攤? 因為這裡執勤比較涼? 這麼做對治安有何貢獻?不是在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嗎? 大法官:若非掌握相當的危害憑據或可能危害憑據,警方不能進行臨檢。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 ... spection/how_01.htm 「對人」的臨檢勤務上,警方則須遵守「比例原則」、「有相當理由認為民眾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三項前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15/today-t1.htm 法定危害的定義是 造成他人損失 穿著清涼會造成誰的損失?如何達到危害的標準? 如果檳榔西施有達到犯罪標準 為何這名西施從未因妨害風化遭送法辦? 說西施露底褲?那跟安全褲有什麼兩樣? 所以警察才狡辯說 西施穿太清涼會讓駕駛出車禍 來替所謂的危害條件解套 但是警察必須拿出看西施出車禍的憑據! 憑據在哪裡?警察滿嘴放屁! 你想想看 這位警察打人打到自己手掌裂開都要反咬西施傷害罪 會放過任何可以告西施的罪名嗎? 警察一開始執行的是未經授權 不合理的臨檢 怎麼算妨礙公務? 從警察的行為和態度 以及值勤的標準和習性 你認同這是一個好警察嗎? 許多人說在美國 警察早就怎樣 檳榔西施的尺度在美國會被警察找麻煩? 有學術界以藝術文化的觀點,對於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的問題,只要不從事****易、不露三點,沒有妨害風化問題,宜否動用公權力的介入,提出質疑。 在司法實務上亦依證據認定而有不同處分。 本(九十一)年三月間,媒體報導台南地檢署對一名蔡姓女子穿薄紗沒穿胸罩賣檳榔的行為,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將蔡姓女子處分不起訴(註七); 同年五月間,台南地檢署多位檢察官不約而同都以妨害風化罪,將警方移送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檳榔西施及業者提起公訴(註八)。 經查蔡姓女子被不起訴處分,係因被告於工作時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檳榔西施被提起公訴,原因係除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外,透明之小內褲且下體性器官之體毛又明顯清晰可見,業使一般人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亦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 由上述內容可知,同樣是穿著大膽火辣的檳榔西施,結果確不相同,其理由在於下體性器官體毛之能見度,以認定是否為公然猥褻行為 首先要問警察憑什麼臨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 營業場所臨檢須由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 他有經過主管許可嗎? 他憑什麼可以從勸導的目的進一步越權變成突襲臨檢? 警察非法臨檢在先 民眾抗拒怎能成立妨礙公務? 有誰授權給這位警察行使公務?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就可以臨檢? 事發至今 西施被告的項目中有妨害風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罪名嗎? 警察對西施提出的告訴全都是進入店內之後發生的衝突行為 這位警察既然經常在檳榔攤巡邏 怎麼一直不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告訴? 他不是可以隨時蒐證嗎? 西施的穿著既然沒有達到違法的標準 警察臨檢的合理性在哪裡?你憑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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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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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搞清楚什麼叫做違規? 什麼叫做有罪? 收到罰單這是違規,被起訴上法院才會被法官判有罪無罪。 收到罰單並不會有前科記錄,不需要上法院,也不會被起訴, 以交通違規而言,除非撞死人、撞傷人、酒駕、過度超速....才會涉及殺人、傷害、公共危險罪。 除了移送法辦看有沒有罪之外,所有的違規罰單還會全都補上! 要是收到罰單的人算是犯罪,恐怕一堆人都有前科了! 我也有收過罰單也是"犯罪"嗎?? ![]() 像酒駕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就算被法官判無罪,只要酒精濃度超出,還是要繳幾萬元的酒駕罰單! 檳榔西施原本只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要開"違規"罰單,並不是要取締妨害風化"罪", 但因警察開罰單執行公務過程中,檳榔妹漫罵又不配合拿出身分證,又關鐵門,則涉及妨害公務"罪"。 竊盜罪、殺人罪、傷害罪、公共危險..什麼的....都是罪,若是現行犯就可予以逮捕, 而妨害公務"罪"也是罪,同樣可以現場逮捕。 (有些沒法現場逮捕的,可能是警力不足,或太沒種了!但別把沒種的警察正常化!) 交通違規後,警察已盯上,但駕駛不想被取締而開車落跑,嚴重的甚至警察開槍都有可能!! 就比較近似於檳榔妹先違規之後,因不想被開單,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情形。 大多數人被開罰單時都是乖乖的拿出身分證或駕照,頂多和警察爭執或唸一唸,也不涉及妨害公務罪, 對罰單不爽,就收到罰單後再申訴就好了! 其他檳榔店的檳榔妹,搞不好早就收過N張罰單了! 但大多收罰單的人,並不像這個檳榔妹不拿出身分證明又對警察漫罵。 此文章於 2010-04-14 05:06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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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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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警察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單?是誰告訴你的? 局長自己說 警察是要上前警告 還沒有達到違法的標準 如真有因此違法 後續早就追告這項罪名 警方也沒有動作 有沒有違法是你在編的 你用交通罰來比喻也不恰當 事發地點是私人營業場所不是公共管制路段 與發生在家裡一樣 需要經過授權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7356339002.html 警察說看西施會造成交通阻塞 那必須要舉證 證明這家西施是造成該路段交通阻塞的原因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妨害善良風俗 妨害風化是另外一條罪名 此文章於 2010-04-14 06:12 AM 被 ggxx9991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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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後查出姓名不能開單,但是可以發拘票傳票約談(反而不需要身份證字號確認是哪個人),這說法還真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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