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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drasil
平時沒事可以看看新聞...
東石毆媳風波 鬧事民眾7人移送地檢署 4人交保3釋回(2008/04/08 13:12)
不姑「媳」!警施鐵腕,發1張拘票8傳票。 記者吳瑞興/嘉義報導
東石鄉民不只包圍分駐所甚至還毆打所長,這種脫序的行為,警方今天(8日)公佈蒐證帶以及相關名單,將當天包圍分駐所的8名鬧事民眾傳喚約談,其中涉嫌較重大的鄉民吳益發因為人在台北,還未到案,其他7人則移送地檢署之後,3人釋回,另外4人分別以1到3萬元交保。
不甘東石媳婦被婆婆毆打,鄉民集結包圍分駐所,警方公佈蒐證帶,發出1張拘票8張傳票,法辦鼓譟鬧事民眾。
咦!警察是怎麼找到人的?還知道吳益發在台北!
是因為鄉民行不改名,坐不改姓,打架前都會自報名號嗎?不是吧!
我認為一定是天∼眼∼通∼

警察只不過是沒有現場逮人而已! 大概是聚眾的人太多了吧!?
但還是要蒐證後查出姓名,才能發拘票傳票約談吧!?
有些釋回的則可能原本沒他的事,也收到傳票。

要是有強勢警力可逮人,就會當場有人被死拖活拖的拖去警察局了吧!?
過去新聞也常發生過呀 !
     
      
舊 2010-04-13, 02:29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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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Ming
最好是當街跳舞、姿勢不雅放蕩都可以開單....
請你找出判例來在來說

今天如果達到可以開單的標準....
警察何必私下去所謂的"勸導"

那串搜尋的連結我都連好了,你連看都懶得看就回文? 是打字比較輕鬆,還用眼睛閱讀太累了嗎?
露毛的是依妨害風化罪,穿著太暴露或露小褲褲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6千元罰單。
連身穿內衣、內褲,外罩薄紗的也被罰。
--
http://www.ettoday.com/2002/10/14/140-1363358.htm
桃園檳榔西施「三不」開罰 穿著、坐姿、舞姿都要管 Video
2002/10/14 20:51  桃園訊
桃園縣政府整頓作風檳榔西施的「三不政策」,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勸導期已經結束,15日起若有違反「三不」,將開單處罰。而警方面對壓力,取締措施將極端嚴格,不但穿著要管,坐姿也要管,甚至當街跳舞姿勢不雅放蕩,也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單處以新台幣6千元。
---
http://tw.myblog.yahoo.com/jw!DqEWiFKGSE8srzUG7MY9Iw--/article?mid=2856
◎ 更新日期:2008/05/07 07:20【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中山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檳榔西施愈穿愈清涼,警方以胸罩、內褲不直接暴露為原則,最近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兩名檳榔西施,可罰6000元以下。
警方說,兩名遭裁處的檳榔西施都經勸導後,服裝仍過於暴露;其中唐姓女子(21歲)身穿內衣、內褲,外罩薄紗,可直接看到胸罩與內褲;張姓女子(23歲)身材豐滿,穿胸罩、內褲,乳溝及肚臍輕晰可見,妨害善良風俗。

---
http://www.cna.com.tw/localnews/spe...f604ae1fa429f55
檳榔西施拚業績裸露 警依妨害風化送辦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十一日電)草屯鎮外環道博愛路一家檳榔攤,僱用林姓辣妹「檳榔西施」,林女為了衝業績,以裸露下體陰毛供顧客觀賞刺激賣點,警方規勸多次未改善,經全程蒐證後,今天依妨害風化罪嫌將林女移送法辦。
  此外,另有二家檳榔攤之檳榔西施,也因穿著太暴露,遭警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裁處六千元以下罰款。
---
桃園檳榔西施小褲褲,露了! 警察看不下去,罰了!
http://www.nownews.com/2002/10/20/140-1365624.htm
2002/10/20 11:32  記者黃啟洞/桃園報導
桃園縣南崁交流道附近的一處檳榔攤的檳榔西施因為穿著火辣,露出了內褲,經員警拍照之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六千元,這也是桃園縣政府從10月15日執行檳榔西施三不政策以來,第一宗對檳榔西施開鍘的案件。
 

此文章於 2010-04-13 02:46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3, 02:41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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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爆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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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4
還是超殺女好
舊 2010-04-13, 02:42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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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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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噗,F兄說得不錯喔,我請教你一個問題好啦,表面上你所說得當然沒錯,我們都是看新聞的喔,很前面就有人說過了,有可能的一種背景因素,警官大人是派出所的員警(管區或是例行業務),那是他的轄區,那一種檳榔攤大部分的人我相信他都認識啦,要說西施不拿身份證出來就抓他去派出所,只要實質過濾一下,以前的勤務,就可以確定了兩者間是不是有基本的認識啦,講這種表面話,搞笑啦,騙小朋友逆?當然照法律來講,合理啦,因為法律也沒說認識的,就不能拘捕啦....,套進這樣的背景因素,很難讓人服氣啦。

看也知道,理由絕對不是沒拿身份證,....來睏啦Zz。
舊 2010-04-13, 02:56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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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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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吉祥物
警察~

無倫是否暴力.世人都不應該因為受執法對象是個女性 就有所差別待遇
如果對象是名男性~那些支持檳榔妹的會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公然挑撥公權力,跟犯罪者沒有差別,就算把他當現行犯對待也只是剛好而已

台灣的法治教育、公民教育失敗,順民教育成功。
舊 2010-04-13, 03:05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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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F兄說得不錯喔,我請教你一個問題好啦,表面上你所說得當然沒錯,我們都是看新聞的喔,很前面就有人說過了,有可能的一種背景因素,警官大人是派出所的員警(管區或是例行業務),那是他的轄區,那一種檳榔攤大部分的人我相信他都認識啦,要說西施不拿身份證出來就抓他去派出所,只要實質過濾一下,以前的勤務,就可以確定了兩者間是不是有基本的認識啦,講這種表面話,搞笑啦,騙小朋友逆?當然照法律來講,合理啦,因為法律也沒說認識的,就不能拘捕啦....,套進這樣的背景因素,很難讓人服氣啦。
看也知道,理由絕對不是沒拿身份證,....來睏啦Zz。

就算條子和檳榔妹還算認識,但開單也是要有身分證字號,
沒有身分證字號,就算知道姓名,開什麼單?
先約談幾個姓名可能相同的,等確認是哪個人之後再開單嗎?

而且那個警察是也說過去要跟她拿身分證時,她人就躲到裡面.
應該是營業場所裡的小門裡,當檳榔妹又想往裡面跑時,就被警察推出來了!

檳榔妹被開單也拿習慣了,應該也早有因應對策了! 有點EQ的撒嬌就好了!
但這個檳榔妹可能是前陣子上雜誌,認為自己紅了!講話就比較大聲了!

基本上,我是覺得內政部長比較沒鳥蛋,一看到媒體片面報導,就先把那個倒楣警察記過了!
沒辦法,為了選票.選票.選票.選票.選票.選票!但可能會適得其反。

此文章於 2010-04-13 03:23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3, 03:13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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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xx99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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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
記者說詞:警察經常在檳榔攤從早到晚巡邏站崗
業者說詞:2~30攤只挑固定幾家
西施說詞:警察跟其他西施有說有笑
民眾說詞:這一帶西施穿的都一樣

這個現象存在已久
而且是一大群一樣條件的西施
這麼多人有犯罪嫌疑?
警察為什麼選擇性執法?
要臨檢就每家都臨檢
警察要是有種
中和這麼複雜的地區
幫派堂口林立 會閒到沒事作?
你為什麼將時間泡在檳榔攤?
因為這裡執勤比較涼?
這麼做對治安有何貢獻?不是在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嗎?

大法官:若非掌握相當的危害憑據或可能危害憑據,警方不能進行臨檢。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 ... spection/how_01.htm

「對人」的臨檢勤務上,警方則須遵守「比例原則」、「有相當理由認為民眾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三項前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15/today-t1.htm

法定危害的定義是 造成他人損失
穿著清涼會造成誰的損失?如何達到危害的標準?
如果檳榔西施有達到犯罪標準
為何這名西施從未因妨害風化遭送法辦?
說西施露底褲?那跟安全褲有什麼兩樣?
所以警察才狡辯說 西施穿太清涼會讓駕駛出車禍 來替所謂的危害條件解套
但是警察必須拿出看西施出車禍的憑據!
憑據在哪裡?警察滿嘴放屁!
你想想看 這位警察打人打到自己手掌裂開都要反咬西施傷害罪
會放過任何可以告西施的罪名嗎?
警察一開始執行的是未經授權 不合理的臨檢
怎麼算妨礙公務?
從警察的行為和態度 以及值勤的標準和習性
你認同這是一個好警察嗎?
許多人說在美國 警察早就怎樣
檳榔西施的尺度在美國會被警察找麻煩?

有學術界以藝術文化的觀點,對於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的問題,只要不從事****易、不露三點,沒有妨害風化問題,宜否動用公權力的介入,提出質疑。
在司法實務上亦依證據認定而有不同處分。
本(九十一)年三月間,媒體報導台南地檢署對一名蔡姓女子穿薄紗沒穿胸罩賣檳榔的行為,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將蔡姓女子處分不起訴(註七);
同年五月間,台南地檢署多位檢察官不約而同都以妨害風化罪,將警方移送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檳榔西施及業者提起公訴(註八)。

經查蔡姓女子被不起訴處分,係因被告於工作時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檳榔西施被提起公訴,原因係除身著薄紗衣服,不穿著胸罩,裸露胸部外,透明之小內褲且下體性器官之體毛又明顯清晰可見,業使一般人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亦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

由上述內容可知,同樣是穿著大膽火辣的檳榔西施,結果確不相同,其理由在於下體性器官體毛之能見度,以認定是否為公然猥褻行為

首先要問警察憑什麼臨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
營業場所臨檢須由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
他有經過主管許可嗎?
他憑什麼可以從勸導的目的進一步越權變成突襲臨檢?
警察非法臨檢在先
民眾抗拒怎能成立妨礙公務?
有誰授權給這位警察行使公務?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就可以臨檢?
事發至今
西施被告的項目中有妨害風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罪名嗎?
警察對西施提出的告訴全都是進入店內之後發生的衝突行為
這位警察既然經常在檳榔攤巡邏
怎麼一直不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告訴?
他不是可以隨時蒐證嗎?
西施的穿著既然沒有達到違法的標準
警察臨檢的合理性在哪裡?你憑什麼?
舊 2010-04-13, 03:34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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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ggxx999147
法定危害的定義是 造成他人損失
穿著清涼會造成誰的損失?如何達到危害的標準?
如果檳榔西施有達到犯罪標準
為何這名西施從未因妨害風化遭送法辦?

你還是沒搞清楚什麼叫做違規? 什麼叫做有罪?
收到罰單這是違規,被起訴上法院才會被法官判有罪無罪。

收到罰單並不會有前科記錄,不需要上法院,也不會被起訴,
以交通違規而言,除非撞死人、撞傷人、酒駕、過度超速....才會涉及殺人、傷害、公共危險罪。
除了移送法辦看有沒有罪之外,所有的違規罰單還會全都補上!

要是收到罰單的人算是犯罪,恐怕一堆人都有前科了! 我也有收過罰單也是"犯罪"嗎??
像酒駕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就算被法官判無罪,只要酒精濃度超出,還是要繳幾萬元的酒駕罰單!

檳榔西施原本只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要開"違規"罰單,並不是要取締妨害風化"罪",
但因警察開罰單執行公務過程中,檳榔妹漫罵又不配合拿出身分證,又關鐵門,則涉及妨害公務"罪"。

竊盜罪、殺人罪、傷害罪、公共危險..什麼的....都是罪,若是現行犯就可予以逮捕,
而妨害公務"罪"也是罪,同樣可以現場逮捕。
(有些沒法現場逮捕的,可能是警力不足,或太沒種了!但別把沒種的警察正常化!)

交通違規後,警察已盯上,但駕駛不想被取締而開車落跑,嚴重的甚至警察開槍都有可能!!
就比較近似於檳榔妹先違規之後,因不想被開單,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情形。

大多數人被開罰單時都是乖乖的拿出身分證或駕照,頂多和警察爭執或唸一唸,也不涉及妨害公務罪,
對罰單不爽,就收到罰單後再申訴就好了!
其他檳榔店的檳榔妹,搞不好早就收過N張罰單了!
但大多收罰單的人,並不像這個檳榔妹不拿出身分證明又對警察漫罵。

此文章於 2010-04-14 05:06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4, 04:57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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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
引用:
作者FlyNews
你還是沒搞清楚什麼叫做違規? 什麼叫做有罪?
收到罰單這是違規,被起訴上法院才會被法官判有罪無罪。

收到罰單並不會有前科記錄,不需要上法院,也不會被起訴,
以交通違規而言,除非撞死人、撞傷人、酒駕、過度超速....才會涉及殺人、傷害、公共危險罪。
除了移送法辦看有沒有罪之外,所有的違規罰單還會全都補上!

要是收到罰單的人算是犯罪,恐怕一堆人都有前科了! 我也有收過罰單也是"犯罪"嗎??
像酒駕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就算被法官判無罪,只要酒精濃度超出,還是要繳幾萬元的酒駕罰單!

檳榔西施原本只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要開"違規"罰單,並不是要取締妨害風化"罪",
但因警察開罰單執行公務過程中,檳榔妹漫罵又不配合拿出身分證,又關鐵門,則涉及妨害公務"罪"。

竊盜罪、殺人罪、傷害罪、公共危險..什麼的....都是罪,若是現行犯就可予以逮捕,
而...


你說警察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單?是誰告訴你的?
局長自己說 警察是要上前警告
還沒有達到違法的標準
如真有因此違法 後續早就追告這項罪名 警方也沒有動作
有沒有違法是你在編的
你用交通罰來比喻也不恰當
事發地點是私人營業場所不是公共管制路段
與發生在家裡一樣 需要經過授權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7356339002.html

警察說看西施會造成交通阻塞
那必須要舉證
證明這家西施是造成該路段交通阻塞的原因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妨害善良風俗
妨害風化是另外一條罪名

此文章於 2010-04-14 06:12 AM 被 ggxx999147 編輯.
舊 2010-04-14, 06:03 A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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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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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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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就算條子和檳榔妹還算認識,但開單也是要有身分證字號,
沒有身分證字號,就算知道姓名,開什麼單?
先約談幾個姓名可能相同的,等確認是哪個人之後再開單嗎?

而且那個警察是也說過去要跟她拿身分證時,她人就躲到裡面.
應該是營業場所裡的小門裡,當檳榔妹又想往裡面跑時,就被警察推出來了!

檳榔妹被開單也拿習慣了,應該也早有因應對策了! 有點EQ的撒嬌就好了!
但這個檳榔妹可能是前陣子上雜誌,認為自己紅了!講話就比較大聲了!

基本上,我是覺得內政部長比較沒鳥蛋,一看到媒體片面報導,就先把那個倒楣警察記過了!
沒辦法,為了選票.選票.選票.選票.選票.選票!但可能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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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警察只不過是沒有現場逮人而已! 大概是聚眾的人太多了吧!?
但還是要蒐證後查出姓名,才能發拘票傳票約談吧!?
有些釋回的則可能原本沒他的事,也收到傳票。

要是有強勢警力可逮人,就會當場有人被死拖活拖的拖去警察局了吧!?
過去新聞也常發生過呀 !


蒐證後查出姓名不能開單,但是可以發拘票傳票約談(反而不需要身份證字號確認是哪個人),這說法還真有趣。
舊 2010-04-14, 10:41 A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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