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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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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算這一行的,
樓上的網友有些講得很清楚了,剛剛的方法只要 有扯到電腦的都是笨方法,國稅局全都查的到不法性, 在於要不要查的問題. 你唯一的方法就是租個大型保管箱(保管箱也列為個人歸戶屬性)當生活費花掉,反正存款利息很低 若你覺得你的投資手腕不錯能大於課稅金額,再去自繳稅額, 反正你覺得你是投資高手不是嗎. 其餘的不法管道,要看你的運氣及人脈權力,否則錢拿不回風險是有的. 此文章於 2009-12-19 11:34 AM 被 5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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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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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以前查伍澤元貪污案,
連方瑀在最後關頭就擠出了一張伍澤元的借條, 人家都懂,你怎麼不懂"借條"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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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名檔啦 為什麼要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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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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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竟然為了一毛錢在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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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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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跟女友分手,將被課三十幾萬稅金,有解嗎?(有請稅務高手~)
方法大家都教你一堆了 跟你說 國稅局 公務人員沒那麼神 都查大戶 藝人居多
常遇到一堆公務員攬的要命 對公務人員感到寒心 別太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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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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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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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今天從大阪回台灣了...沒想到這篇還在..
這次去5天..花了18萬日幣..刷卡刷23萬日幣.. 想起這些錢都花在自己身上..真爽!! 男人錢不可以給女人阿~~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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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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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的個性很符合員外的特性:「一毛不拔」。 開個玩笑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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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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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賺了那麼多,說實在話,繳贈與稅給政府就好了! 政府提供了那麼好的環境/教育制度,讓你那麼好賺, 代表你是政策的受益者,回饋給政府也理所當然! 實在不需要為了三十幾萬稅金頭痛。 這又不是給業代賺的佣金 ![]() 雖然30幾萬對政府而言也不能幹嘛... 但政府若財源充足,公共建設完善,也能創造優良的居住環境.. 此文章於 2009-12-21 02:10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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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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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紅,台股標的:00631L/0050/6208ETF,美股標的:SPLG(SP500 ETF)、軍火股。 PM技術分析心得, Anderson金融股心得,刀疤老二心得,全聚德期權小白書、The Guide to Smart Money Concepts。 立即停止回覆所有塔綠斑網軍的造假文,以免你還幫牠們把垃圾文推向第一頁! Sparc10/ 老老濕/ 豆子在本站見縫插針地去引導爭吵,反倒讓執政黨吃乾抹净並全身而退。 當老老濕被戳破言論之後,他就會轉移陣地不回應了。Kouiou回答衆多核能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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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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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認為對不起他的,應該是女友吧!? 又不是政府對不起他... 他算是政策環境下的受益者,若沒在台灣也未必能賺到... 而且是他自己把錢放在女友戶頭,又不是政府要他放的... 肯把賺來的錢給準備分手的女友,卻又不肯把錢給政府.. 其實只要向國稅局詢問,應該會找出合法節稅方法吧!? 只要舉證當初是共用帳戶(匯款會有證據),且長大的錢是合法投資所得, 現在帳戶要拆開了,投資所得也依比例分家,搞不好照實申報備齊資料也不用課到贈與稅。 當然,若還是要課贈與,那就繳稅吧! ![]() 但這也是當初便宜行事,未設定共用投資帳戶,才會要繳贈與稅。 而當初不設定共用帳戶,也是為經營這段感情。感情要拆了同樣要補繳這些"感情稅"。 ![]() 此文章於 2009-12-21 03:58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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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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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立足點是 "既然贈與稅的基礎是A贈與B 那A從B處拿回A自己的錢就不叫贈與." 你的立足點似乎是 "能讓政府相信的證據方是證據 並依法作該做的事." 你的想法比我的更加貼近現實面. ^^ 引用:
我也不確定真實理由是什麼. 不過 我之前不知道"設定共用投資帳戶,就不用繳贈與稅。" 謝謝你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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