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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Power Member
 
5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650
我也算這一行的,
樓上的網友有些講得很清楚了,剛剛的方法只要
有扯到電腦的都是笨方法,國稅局全都查的到不法性,
在於要不要查的問題.

你唯一的方法就是租個大型保管箱(保管箱也列為個人歸戶屬性)當生活費花掉,反正存款利息很低
若你覺得你的投資手腕不錯能大於課稅金額,再去自繳稅額,
反正你覺得你是投資高手不是嗎.

其餘的不法管道,要看你的運氣及人脈權力,否則錢拿不回風險是有的.
     
      

此文章於 2009-12-19 11:34 AM 被 570 編輯.
舊 2009-12-19, 11:32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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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離線中  
九等生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84
記得以前查伍澤元貪污案,
連方瑀在最後關頭就擠出了一張伍澤元的借條,
人家都懂,你怎麼不懂"借條"呢????
 
__________________
沒有簽名檔啦
為什麼要簽名????
舊 2009-12-20, 12:32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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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等生離線中  
aries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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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22
巴菲特竟然為了一毛錢在煩惱
舊 2009-12-20, 01:40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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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0677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若跟女友分手,將被課三十幾萬稅金,有解嗎?(有請稅務高手~)

方法大家都教你一堆了 跟你說 國稅局 公務人員沒那麼神 都查大戶 藝人居多
常遇到一堆公務員攬的要命 對公務人員感到寒心
別太擔心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09-12-20, 01:57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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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R423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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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966
呼~今天從大阪回台灣了...沒想到這篇還在..
這次去5天..花了18萬日幣..刷卡刷23萬日幣..
想起這些錢都花在自己身上..真爽!! 男人錢不可以給女人阿~~共勉之
舊 2009-12-20, 03:24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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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23離線中  
mondeo30
*停權中*
 
mondeo3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697
引用:
作者aries0677
巴菲特竟然為了一毛錢在煩惱

樓主的個性很符合員外的特性:「一毛不拔」。

開個玩笑嘛~
舊 2009-12-20, 10:35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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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eo30離線中  
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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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meanway
不是200多萬..
我總共約780萬
我可以用掉兩年扣抵稅額220*2=440萬
剩下的750-440=340萬
問題來了,
~~~~~我不買車,跟房子,或任何值錢的東西~~~~
我現金放在身上沒用,我以投資主業
310萬拿了現金,想做證券投資,而存到銀行
我那位RFC朋友說會被國稅局要求說明所得來源..
可能要繳所得稅...
那我被迫要去買一些貴的東西嗎?
看來頭痛了

既然賺了那麼多,說實在話,繳贈與稅給政府就好了!
政府提供了那麼好的環境/教育制度,讓你那麼好賺,
代表你是政策的受益者,回饋給政府也理所當然!
實在不需要為了三十幾萬稅金頭痛。 這又不是給業代賺的佣金

雖然30幾萬對政府而言也不能幹嘛...
但政府若財源充足,公共建設完善,也能創造優良的居住環境..

此文章於 2009-12-21 02:10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09-12-21, 02:07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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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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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20
引用:
作者FlyNews
既然賺了那麼多,說實在話,繳贈與稅給政府就好了..
請重看樓主在五樓的回覆.
引用:
作者meanway
..聚焦回來吧 我只是想了解,有沒有辦法拿回來不扣稅
畢竟事實上,我並無接受他人餽贈,被政府收贈與稅----很幹!..
舊 2009-12-21, 06:55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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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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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sparc10
請重看樓主在五樓的回覆.

認為對不起他的,應該是女友吧!? 又不是政府對不起他...
他算是政策環境下的受益者,若沒在台灣也未必能賺到...
而且是他自己把錢放在女友戶頭,又不是政府要他放的...

肯把賺來的錢給準備分手的女友,卻又不肯把錢給政府..

其實只要向國稅局詢問,應該會找出合法節稅方法吧!?
只要舉證當初是共用帳戶(匯款會有證據),且長大的錢是合法投資所得,
現在帳戶要拆開了,投資所得也依比例分家,搞不好照實申報備齊資料也不用課到贈與稅。
當然,若還是要課贈與,那就繳稅吧!
但這也是當初便宜行事,未設定共用投資帳戶,才會要繳贈與稅。
而當初不設定共用帳戶,也是為經營這段感情。感情要拆了同樣要補繳這些"感情稅"。

此文章於 2009-12-21 03:58 P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09-12-21, 03:52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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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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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20
引用:
作者FlyNews
..其實只要向國稅局詢問,應該會找出合法節稅方法吧!?
只要舉證當初是共用帳戶(匯款會有證據),且長大的錢是合法投資所得,
現在帳戶要拆開了,投資所得也依比例分家,搞不好照實申報備齊資料也不用課到贈與稅。
當然,若還是要課贈與,那就繳稅吧!
謝謝你清楚的解釋 讓我上了一課 並了解到你我的意見差異來自於立足點不同.
我的立足點是 "既然贈與稅的基礎是A贈與B 那A從B處拿回A自己的錢就不叫贈與."
你的立足點似乎是 "能讓政府相信的證據方是證據 並依法作該做的事."
你的想法比我的更加貼近現實面. ^^

引用:
作者FlyNews
但這也是當初便宜行事,未設定共用投資帳戶,才會要繳贈與稅。
而當初不設定共用帳戶,也是為經營這段感情。感情要拆了同樣要補繳這些"感情稅"。
樓主當初不設定共用帳戶比較可能是對金融財稅法規不太懂 此點是從他的文章猜的.
我也不確定真實理由是什麼. 不過 我之前不知道"設定共用投資帳戶,就不用繳贈與稅。"
謝謝你的告知~
舊 2009-12-21, 07:37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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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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