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6
|
引用:
對呀。他們還不包個紅包給那個 騎士,沒有他,他的小孩早BYE BYE了,還不敢快謝謝他還要告人家哩。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
引用:
說難聽的,那是那個騎士運氣好,小孩子沒BYE BYE 要是好死不死那小孩子當場BYE BYE了,你看家長會不會告,根本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旁邊的觀眾還會幫腔幫的很高興勒 就算有錄影帶為證,上了法院還要祈禱,不會遇到白目法官像賣菜一樣說 "人家死了人了,你就意思意思賠一點錢就算啦"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0
|
有一天換你是被撞的人,有意識但無法行動,只有嘴巴能叫,但沒人願停下來幫你,你的感想是???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加拿大
文章: 2,391
|
引用:
大喊我不會亂告人 有錢一點的喊:第一個救了我的給他 xx 萬
__________________
Rule #12: Never date a co-worker. Rule #13: Never involve lawyers. Rule #23: Never mess with a Marine's coffee if you want to live! Rule #51: Sometimes you are wrong 純白の吸血鬼は微笑む:私を殺した責任、とってもらうからわ - アルクエイド ブリュンスッド 貴方に出逢い STAR輝いて アタシが生まれて Was aus Liebe gethan wird, geschieht immer Jenseits von Gut und Böse - Friedrick Wilhelm Nietzsche Cain was the first man ever to strike down another... and when the Lord came to him and said ‘What have you done!?’, Cain could not hide his crime. For the voice of his brother’s blood cried out from the very ground The world has been your battlefield, everywhere you go. The blood of brothers and sons screams out against you. Perhaps you cannot yet hear it, because the soil is not your own, but you will... you will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您的住址: 總統府
文章: 178
|
以前我跟我朋友一起騎一台車
在新竹明新科大的大下坡那邊走的時候 突然下大爆雨! 我們就眼睜睜的看我們眼前的騎士 當場來個超級大打滑 就摔在地上了(噗) 因為我們有兩個人 起碼有人可以證明非肇事 於是 我們就下車幫他移車跟移人 他神智還蠻清楚,救護車是他自己叫的 他老兄可猛了,兩隻腳都斷了 照樣煙點起來爽爽的抽 感覺跟沒有事情一樣 果然是一條好漢! 後來確定他ok~我就跟我朋友走了 我是覺得幫人是可以的 一個人孤身寡人的時候要斟酌 兩個人以上就可以比較放心一點(有人證) 如果他要咬你 你伙伴還可以打他槍! 到時候看誰告誰~ 到時候你推輪椅也要上法院看誰比較爽 打電話真的要小心 盡量不要用自己的 有公用就用公用,有旁邊的住家就叫住家幫忙打~ 錄影也是方法之一 要先問是怎麼一回事 如果他安安份份說是自己跌倒或是被別人撞 還可以幫忙 如果他要咬你還是賴你身上 你有朋友還可以搭腔咬回去 跟他說一下 我們有錄影存證 你想要我們幫你叫救護車去醫院 還是要我們直接叫律師直接告你誣告去關個幾年? 如有人遇到困難幫一把讓他上天堂 如有人白目亂咬推一把送他下地獄 共勉之!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
小弟家住新竹縣... 有事沒事就愛現... 耍寶可比吳宗憲... 每天都吃炒麵線... 水餃吃皮不吃餡... 事業有成人稱羨... 沒想卻被奸人陷... 哭的腫大扁桃腺... 感慨生命真有限... 因此把心PC獻... 此文章於 2009-09-16 03:02 PM 被 bio18 編輯.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
有一次騎腳踏車,轉彎而已喔
剛好有一個妹妹(國中生),也是騎腳踏車要轉出來 剛剛好4目交接 結果女生不知是怎了 龍頭亂飄就...... 摔車了 我車車連碰都沒碰到她喔 我眼睜睜的看她摔下去 時間彷彿靜止般 動作像慢動作 我看到了 真的 XX顏色的小褲褲 還有圖案 長的好像蠻不錯的,好像啦 有料的,這個我確定 衣服半透明 國中生的這樣都衣服 因為自從他摔車 我就望著她 邊騎邊笑的離去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436
|
台灣就是 千錯萬錯都是對方的錯 就算對方沒錯也要凹到有錯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神之領
文章: 56
|
引用: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文章於 2009-09-16 04:47 PM 被 神騎士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神之領
文章: 56
|
引用:
依照本區傳統應該要你交出真相或出自暴文的.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
一定要反告她誣告,並且不予和解,給她一個教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