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冷ㄉ很
Master Member
 
冷ㄉ很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趴趴跑
文章: 1,664
引用:
作者夜叉鬼
又再次證明新聞誤導民眾,果然是腦殘的行業。

今天新聞有報,有名女子在電梯被摸臀
對方反而嗆說沒有超過10秒,所以沒事
再看到我家桌上自x時報斗大的頭版標題
社會會亂不是沒有道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
我說那麼多是為什麼呢
無非是讓自己留點回憶
並且證明自己還存在著
最後就讓自己被人記得
松高人的回憶討論串
舊 2008-07-01, 11:07 PM #8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冷ㄉ很離線中  
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既然提到刑法227第二項,就有必要補充一下第229- 1 條
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clnk&cd=5&gl=tw
第229- 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但此討論串前面#15有提到(連結),該女母親不願提告;
所以唯一的希望,就是檢察官提告的非告乃論的部分了.

而此案僅有擁抱與舌吻,在這種薄弱事證下,個人認為實在不可能控告強姦未遂;
所以,在此案的狀況下,如果檢察官真的硬要以強姦未遂起訴,那我會把這種檢察官歸類為另一個『高碧霞』.

引用:
作者Netsurfer
樓主提的這件事, 起訴法條如果是刑法277條第2項,那麼罪一定該成立吧, 因為這項罪名不問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意思.
或者有證據的話, 甚至可認為有成立同法條第1項及第5項的強X未遂罪才對.

刑法227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文章於 2008-07-02 12:42 AM 被 e   編輯.
舊 2008-07-02, 12:38 AM #8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  離線中  
hareluya65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引用:
作者e  
但此討論串前面#15有提到(連結),該女母親不願提告;
所以唯一的希望,就是檢察官提告的非告乃論的部分了.

而此案僅有擁抱與舌吻,在這種薄弱事證下,個人認為實在不可能控告強姦未遂;
所以,在此案的狀況下,如果檢察官真的硬要以強姦未遂起訴,那我會把這種檢察官歸類為另一個『高碧霞』


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
李泰安的南迴搞鬼案
都是出自高檢察官碧霞的創作
號稱近百年來最離奇的偵探小說
尤其是不明毒物殺人法,堪稱一絕
舊 2008-07-02, 10:20 AM #8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areluya6510離線中  
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
李泰安的南迴搞鬼案
都是出自高檢察官碧霞的創作
號稱近百年來最離奇的偵探小說
尤其是不明毒物殺人法,堪稱一絕

這個嘛...
如果此案仿照檢警調在南迴案裡的搞法,應該會變成:
(1)檢察官在電視前說:『我認定某某某XX了小女孩』(XX諧音『牆間』)
(2)警政署長出來對媒體說:『沒有直接證據也可以定罪』
(3)檢察官直接以XX罪起訴(XX諧音『牆間』)
(4)如果官方檢驗單位(法醫或檢驗中心)的檢查結果無法支持XX罪名成立,就另外找民間的檢驗機構,一直告檢驗報告可以支持XX罪名成立為止(XX諧音『牆間』)
(5)一審法官不顧官方檢驗單位(法醫或檢驗中心)的意見與質疑,全力配合演出,判定XX罪名成立(XX諧音『牆間』)

評語:天下將無不破之案,更將無不能定之罪名
~!@#$%^&*-
舊 2008-07-02, 01:01 PM #8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  離線中  
hareluya65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其實是我離題了
不要把兩個案子放一起!
個人只是對於這個檢察官的辦案手法有很大的意見就是了
而且媒體運用的也非常的徹底
完全達到未審先判,還沒進法院就預告法官一定會宣判死刑了
另外也讓人看到官(法官)官(檢察官)相互的最佳範例
舊 2008-07-02, 05:10 PM #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areluya6510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司法院97.07.07新 聞 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媒體「襲胸捏臀以秒計罪,婦團要求法官上課」、
「襲胸、舌吻、摸臀為何都無罪?」等報導之回應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0824

一、立場: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直接審理、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之適用,並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

二、本院合議庭對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審理之態度,行為時間的長短,非審酌的重點,媒體所載x秒並非合議庭之認定。合議庭類似襲胸、摸臀、舌吻等案件所考量者,在於該等行為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之處罰要件。
是以,本院合議庭審理上開個案情形後,認為上述案例均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處罰之範疇。而襲胸案因性騷擾防治法就此未有處罰明文(僅修正,尚未施行),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為無罪之判決;摸臀案則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又如近日發生之舌吻案,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因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非如部分婦女團體或媒體所言,承審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或法律之理解、適用有所違誤。

三、上開摸臀、舌吻案,本院合議庭所認定所犯性騷擾防治法之罪,係會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但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因各該案被害人或撤回告訴或未提告訴,所以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是不成立犯罪。

四、藉此各案例,呼籲尊重婦女同胞身體自主權,受到性騷擾、有不舒服、不受尊重的感覺,勇敢提出告訴。另也警告誤解報導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此文章於 2008-07-09 03:40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7-09, 03:39 PM #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arc10離線中  
Lisa Hsu
*停權中*
 
Lisa Hs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不管這些奇怪法律條文,我只可憐那小女孩,法官判決文已寫得邏輯矛盾,前後不一,而且以後繼父可以隨便對她性騷擾,反正前妻要靠廖某生活,為了維護生活品質,鐵定選擇犧牲小女孩,她未成年自己無權提告。她心理所受的傷害,搞不好毀了一生幸福!

法官嘴上說的官冕堂皇,但此案如判強制性騷擾,其實也是合情合理,亦符合社會公義。真該讓這三位女法官不時受到性騷擾,而且數年無權提告,看她們自己覺得如何
舊 2008-07-09, 05:07 PM #8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sa Hsu離線中  
horace011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性騷擾防制法也算是這些婦運團體催生出來的
既然婦運團體認為不管怎樣都算強制猥褻,那當初催生性騷擾防制法是因為腦殘嗎?
舊 2008-07-09, 05:13 PM #8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orace0110離線中  
horace011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引用:
作者Lisa Hsu
不管這些奇怪法律條文,我只可憐那小女孩,法官判決文已寫得邏輯矛盾,前後不一,而且以後繼父可以隨便對她性騷擾,反正前妻要靠廖某生活,為了維護生活品質,鐵定選擇犧牲小女孩,她未成年自己無權提告。她心理所受的傷害,搞不好毀了一生幸福!

法官嘴上說的官冕堂皇,但此案如判強制性騷擾,其實也是合情合理,亦符合社會公義。真該讓這三位女法官不時受到性騷擾,而且數年無權提告,看她們自己覺得如何

要判強制性騷擾需要檢察官提告,一般來說不是法官認為應該告什麼就可以改為告什麼的。
舊 2008-07-09, 05:18 PM #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orace0110離線中  
Lisa Hsu
*停權中*
 
Lisa Hs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要判強制性騷擾需要檢察官提告,一般來說不是法官認為應該告什麼就可以改為告什麼的。

你沒看樓主轉貼的新聞嗎?
正是檢察官提出強制猥褻罪,法官認為這雖違反小女孩意願,但不構成強制猥褻.
認為這是性騷擾,但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小女孩母親不願提告.
舊 2008-07-09, 05:28 PM #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sa Hsu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45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