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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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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到刑法227第二項,就有必要補充一下第229- 1 條
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clnk&cd=5&gl=tw 第229- 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但此討論串前面#15有提到(連結),該女母親不願提告; 所以唯一的希望,就是檢察官提告的非告乃論的部分了. 而此案僅有擁抱與舌吻,在這種薄弱事證下,個人認為實在不可能控告強姦未遂; 所以,在此案的狀況下,如果檢察官真的硬要以強姦未遂起訴,那我會把這種檢察官歸類為另一個『高碧霞』. 引用:
此文章於 2008-07-02 12:42 AM 被 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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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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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 李泰安的南迴搞鬼案 都是出自高檢察官碧霞的創作 號稱近百年來最離奇的偵探小說 尤其是不明毒物殺人法,堪稱一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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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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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嘛... 如果此案仿照檢警調在南迴案裡的搞法,應該會變成: (1)檢察官在電視前說:『我認定某某某XX了小女孩』(XX諧音『牆間』) (2)警政署長出來對媒體說:『沒有直接證據也可以定罪』 (3)檢察官直接以XX罪起訴(XX諧音『牆間』) (4)如果官方檢驗單位(法醫或檢驗中心)的檢查結果無法支持XX罪名成立,就另外找民間的檢驗機構,一直告檢驗報告可以支持XX罪名成立為止(XX諧音『牆間』) (5)一審法官不顧官方檢驗單位(法醫或檢驗中心)的意見與質疑,全力配合演出,判定XX罪名成立(XX諧音『牆間』) 評語:天下將無不破之案,更將無不能定之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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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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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我離題了
不要把兩個案子放一起! 個人只是對於這個檢察官的辦案手法有很大的意見就是了 而且媒體運用的也非常的徹底 完全達到未審先判,還沒進法院就預告法官一定會宣判死刑了 另外也讓人看到官(法官)官(檢察官)相互的最佳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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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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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97.07.07新 聞 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媒體「襲胸捏臀以秒計罪,婦團要求法官上課」、 「襲胸、舌吻、摸臀為何都無罪?」等報導之回應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0824 一、立場: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直接審理、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之適用,並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 二、本院合議庭對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審理之態度,行為時間的長短,非審酌的重點,媒體所載x秒並非合議庭之認定。合議庭類似襲胸、摸臀、舌吻等案件所考量者,在於該等行為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之處罰要件。 是以,本院合議庭審理上開個案情形後,認為上述案例均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處罰之範疇。而襲胸案因性騷擾防治法就此未有處罰明文(僅修正,尚未施行),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為無罪之判決;摸臀案則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又如近日發生之舌吻案,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因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非如部分婦女團體或媒體所言,承審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或法律之理解、適用有所違誤。 三、上開摸臀、舌吻案,本院合議庭所認定所犯性騷擾防治法之罪,係會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但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因各該案被害人或撤回告訴或未提告訴,所以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是不成立犯罪。 四、藉此各案例,呼籲尊重婦女同胞身體自主權,受到性騷擾、有不舒服、不受尊重的感覺,勇敢提出告訴。另也警告誤解報導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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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紅,台股標的:00631L/0050/6208ETF,美股標的:SPLG(SP500 ETF)、軍火股。 PM技術分析心得, Anderson金融股心得,刀疤老二心得,全聚德期權小白書、The Guide to Smart Money Concepts。 立即停止回覆所有塔綠斑網軍的造假文,以免你還幫牠們把垃圾文推向第一頁! Sparc10/ 老老濕/ 豆子在本站見縫插針地去引導爭吵,反倒讓執政黨吃乾抹净並全身而退。 當老老濕被戳破言論之後,他就會轉移陣地不回應了。Kouiou回答衆多核能常見問題。 此文章於 2008-07-09 03:40 PM 被 sparc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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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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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這些奇怪法律條文,我只可憐那小女孩,法官判決文已寫得邏輯矛盾,前後不一,而且以後繼父可以隨便對她性騷擾,反正前妻要靠廖某生活,為了維護生活品質,鐵定選擇犧牲小女孩,她未成年自己無權提告。她心理所受的傷害,搞不好毀了一生幸福!
法官嘴上說的官冕堂皇,但此案如判強制性騷擾,其實也是合情合理,亦符合社會公義。真該讓這三位女法官不時受到性騷擾,而且數年無權提告,看她們自己覺得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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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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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制法也算是這些婦運團體催生出來的
既然婦運團體認為不管怎樣都算強制猥褻,那當初催生性騷擾防制法是因為腦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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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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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判強制性騷擾需要檢察官提告,一般來說不是法官認為應該告什麼就可以改為告什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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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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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沒看樓主轉貼的新聞嗎? 正是檢察官提出強制猥褻罪,法官認為這雖違反小女孩意願,但不構成強制猥褻. 認為這是性騷擾,但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小女孩母親不願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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