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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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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起訴...就是證據不足
檢查官認為不足以定罪... 死者機車後方留有被告貨車的烤漆相同的成分 (為何會在第六次才發現?) 那...貨車有撞擊痕跡嗎? 當初應該都會拍照吧? 我只能說.... 如果我是那被告.... 一定在被告第四,五次時..反控誣告....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經好幾次因證據不足或其它事由而不起訴 那你們還一直告.... 請注意...司法並不能一定給人公平證據和清白.... 看證據多少..偏向那方有利... 你看到被告跟什麼人很熟...那又怎麼? 這沒有不法...(也許他在問朋友怎麼處理這件事...被搞這麼多次..誰都煩了) 你以為什麼警察調查員的..都能影響檢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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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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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腦殘
不起訴跟無罪完全不一樣 不起訴是「檢察官」做出的「處分」;無罪是「法院」做出的「判決」 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告訴人得提起「再議」、「交付審判」;「上訴」是對「判決」的救濟 這案子始終都在偵察階段就以不起訴處分終結了,從來沒進入法院,哪來的纏訟... 短短一則新聞傳達了那麼多錯誤的法律概念,記者的素質真的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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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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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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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家屬心態可議
還特地註冊一個帳號 來挖一篇舊文 我不能理解這樣作的用意 不起訴 不就代表證據不足以起訴嗎 總不會遇到的所有刑事偵查人員都一起吃案吧 檢察官偵查完判斷不足以起訴難道還要你們同意嗎 不起訴就不是真相? 另外別連原告被告都分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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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您的住址: 圓明園
文章: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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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相只有一個,就是死者酒駕 就算發生死亡車禍 酒駕的死者應該算是肇事者才對 其他啥都不必說 酒駕上路 就是造成其他用路人的潛在危險 含和有加害意圖沒啥兩樣 不管是自己跌倒或是被誰撞 後果都必須自負 此文章於 2009-03-07 09:47 AM 被 葉赫那啦氏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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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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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標題寫和"牛"有關是什麼意思?! 還有關於往生者喝酒喝到快掛了在騎車上路這一點你可以一並說明嗎? 沒有切卻的證據,你在這邊公佈資料也沒什麼意義! 如果你有更進一步的證據應該是去法院提出,而不是浪費在這邊! 我個人認為酒駕是很嚴重的事情,輕者重傷,重者死亡,要是害死其他無辜的人 那個肇事者叫做該死 ![]() 說了這麼多年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TMD的還是一堆酒駕肇事撞死人 ![]() 就算是教狗坐下教這麼多年也該會了吧! ![]() 此文章於 2009-03-07 10:06 AM 被 nightow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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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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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然請lottocode 把文件掃描上來給大家看,真的有冤屈大家自然會抱不平,有什麼證據就拿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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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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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曾經遇過車禍現場,機車騎士被轎車壓在底盤下 ,感覺起來機車騎士意識還很清楚 有人提議把轎車抬起來但人手不夠,馬路上一堆 人在看熱鬧,沒人肯幫忙抬車,後來救護車來了 救護人員也建議趕快把車抬起來,後來車子是 抬起來~不過人也掛了......時間拖太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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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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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這種人才會讓現在的社會冷漠…每個人都想做善事
但是,這種例子常常見到讓人心寒… 死者家屬你們知道你們這種行為已經又害了多少人枉死路旁了嗎??? 你們這種行為真的是惡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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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Nutopia
文章: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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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很懷疑這個ID是不是真的當事人家屬? 講這句話, 等於承認很多網友在懷疑的事了. 引用:
如果訴求真是如此, 民事又怎麼不能和解? 求償一元換真相如何? 這句話也反應講話的人, 心中早有一個自己的"真相"版本, 就不可能承認不一樣的說法. 不要看多CSI就自認是神探, 這個電視劇是娛樂節目, 難免有大量誇張的情節來吸引人收看, 在美國也有報導, 說造成不少司法及警界啼笑皆非的困擾, 況且微物跡證並非萬能, 人家電視劇也有演過誤殺無辜的故事. 還是回歸真憑實據的正途去比較適當, 在這裡講再多, 都不會真正幫當事人打贏官司多要到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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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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